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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鹽邊縣2013年度煙水配套建設項目監理(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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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 加入日期:2014.01.21
  • 截止日期:2014.01.27
  • 招標業主:四川康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關注此業主 此業主發布更多信息
  • 地 區:四川省 攀枝花市
  • 招標公告正文

     

    攀枝花市鹽邊縣 2013年度煙水配套建設項目監理(第二次)

    比 選 公 告

    一、本項目經四川省煙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攀枝花市煙草公司)批準實施。比選方案經已報四川省煙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攀枝花市煙草公司)審核通過 ,本項目現通過比選方式選擇和確定中選人(承包人),誠邀符合條件的潛在申請人參與本項目的比選。

    二、比選項目概況(表一)

    比選人(項目業主)

    四川省煙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攀枝花市煙草公司)

    項目名稱

    攀枝花市鹽邊縣 2013年度煙水配套建設項目監理(第二次)

    建設地點

    鹽邊縣箐河鄉酢房村、青山村、板依村;鹽邊縣格薩拉鄉支六合村、古德村;鹽邊縣溫泉鄉那片村、道角村、熱水塘村

    實施時間

    工期 120日歷天加缺陷責任期。

    工程規模

    (和 /或標準)

    鹽邊縣箐河鄉酢房村、青山村、板依村:新建蓄水池 10口,總容積 3000m3;新建蓄水池配套管網 10條,總長 15.134km。

    鹽邊縣格薩拉鄉支六合村、古德村:新建蓄水池 12口,總容積 3100m3;新建蓄水池配套管網 12條,總長 16.109km。

    鹽邊縣溫泉鄉那片村、道角村、熱水塘村:新建蓄水池 13口,總容積 2600m3;新建蓄水池配套管網 13條, 11.285Km;整治溝渠 4條, 3.481Km。

    建設資金

    煙草行業投資

    其他

    本項目需總監 1名,專業監理工程師 3名,均要求駐場監理。

    三、比選內容(合同段劃分)(表二)

    監理 1

    攀枝花市鹽邊縣 2013年度煙水配套建設項目監理

     

    四、資格要求

    ( 1)一般要求: 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 2)資質要求:企業資質等級不應低于(包括): 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市政公用工程監理丙級或水利水電監理丙級及以上資質;

    ( 3)其他要求: 1、項目總監:擬派項目總監為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或四川省總監理工程師資格; 2、四川省省外企業須持有有效《四川省省外企業入川從事建筑活動備案證》。

    ( 4)本項目 不允許組成聯合體參加比選。

    五、報名及購買比選文件

    ( 1)請有意參加本項目競爭的比選申請人,到四川康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大道 867號攀枝花市日報社印刷廠四樓)領取監理相關資料、比選申請函樣本及合同樣本,待自檢可以接受比選人確定的工程圖紙范圍的發包總價以及清單中的固定單價(同比例下浮后的),再自愿報名,比選服務費為 200.00元(人民幣),售后不退。

    ( 2)比選公告規定的報名時間最少不得少于 3個工作日。各比選申請人報名時間為:從 2014年 1月 21日網上發出比選公告之時起至 2014年 1月 24日 17時 00分截止。

    ( 3)比選申請人應在本規定的報名截止時間前向比選人提交比選保證金:

    戶   名:四川省煙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

    開戶銀行:攀枝花市工商銀行五十四分

    賬   號: 2302 3233 0910 0005 290

    比選保證金必須通過比選申請人的基本賬戶,以銀行現金轉賬方式提交。

    ( 4)比選人以比選公告公布的工程發包價(含清單中的單價同比下?。?、工程圖紙和合同樣本,按照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唯一中選人,并實施工程圖紙和工程量清單范圍內的總價包干發包(發包價即竣工結算價)。

    ( 5)本項目(合同段)比選人采用的報價方式、報價要求、工程發包價、保證金一覽表

    (表三):單位萬元

    合同段

    報價方式

    報價要求

    工程發包價

    比選保證金(工程發包價的 5%)

    備注

    監理 1

    E.固定價

    /

    12.71

    0.64

     

    六、隨機抽取中選人

    ( 1)比選人定于報名截止時間即北京時間 2014年 1月 27日 10時 00分,在有關監督部門以及自愿到場的比選申請人的現場監督下,在四川省煙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攀枝花市煙草公司) 7樓 713會議室(攀枝花市東區龍珠路 31號)隨機抽 取活動,從符合資格條件的比選申請人中隨機抽取 1個作為中選人。

    ( 2)持以下資料并經現場監督部門審核簽字認可,方可參與隨機抽取。

    ①擬任項目負責人有效身份證、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或四川省總監證(復印件);

    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③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4省外企業需出具《四川省省外企業入川從事建筑活動備案證》(復印件);

    5報名企業交納比選保證金(工程發包價的 5%)的銀行轉賬回單。

    6比選申請函、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3)中選后 2日內,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簽合同的,比選人將沒收中選人的比選保證金。

    七、聯系方式:

    招標人: 四川省煙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攀枝花市煙草公司)

    地  址: 攀枝花市東區龍珠路 31號                      

    郵  編:      617000                             

    聯系人:      郎先生                             

    電  話:    0812-2510552、 8657913                

    傳  真:    0812-8657913                        

    招標代理機構: 四川康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地  址: 攀枝花大道 867號攀枝花市日報社印刷廠四樓

    郵  編:     617000                              

    聯系人:    趙女士                               

    電  話:    0812-3349899                         

    傳  真:    0812-3349899                        

    二〇一四年一月


    一、比選申請函

     

                   (比選人名稱 ):

    我方已仔細研究了             (工程名稱)    標段比選公告及其所有附件的全部內容,在完全理解并嚴格遵守比選公告的各項規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自愿參加本次比選活動。

    我方聲明:參加比選抽取時所派的擬任項目負責人和提供的申請材料全部符合比選公告所列要求,并真實可信,不存在虛假(包括隱瞞)。擬任項目負責人不同時承擔另外的工程,否則自愿放棄抽取和中選機會。

    如我方中選,我方承諾:

    1、我方愿意完全按照比選人通過比選公告、工程圖紙、發包價清單、合同樣本提出的要約及價格簽訂正式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簽訂正式合同后,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履行期間不更換項目負責人。

    3、簽訂正式合同后,自愿將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若我方中選后 2日內,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簽合同的,自愿接受比選人沒收比選保證金的處罰。

    4、本申請函屬于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以上為我方參加比選的申請,如違反,則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自愿按照相關規定接受處罰,并無條件接受半年內四川省范圍內市場禁入處理。

     

     

    比選申請人:                   (蓋單位章)

         擬任項目負責人:                (簽字)

         地址: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二、授權委托書

     

    本人      (姓名)系       (投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現委托本單位人員      (姓名,必須是比選申請函中的項目負責人)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授權,以我方名義簽署、澄清、說明、補正、遞交、撤回、修改      (項目名稱)    標段比選申請、簽訂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擔。

    委托期限:               。

    代理人無轉委托權。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比選申請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委托代理人:                    (簽字)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不親自投標而委托代理人投標適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申請人名稱:                       

    單位性質:                       

    地址:                       

    成立時間:    年  月  日

    經營期限:                       

    姓名:       性別:   年齡:   職務:       

    系                (投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比選申請人:               ( 蓋單位章)

        年    月    日

     

     


    合同文件格式

     

     

     

     

    攀枝花市鹽邊縣 2013年度煙水配套建設項目

     

     

     

     

    施工監理合同書       

     

     

    合同編號:攀煙基—監— 20130*      

     

     

    發包人:四川省煙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攀枝花市煙草公司)

    承包人: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協議書

    依據甲方2014年  月   日招標結果,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四川省煙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攀枝花市煙草公司)(以下簡稱發包人)與              (以下簡稱監理人),就 攀枝花市鹽邊縣2013年度煙水配套建設項目施工監理有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按本監理合同要求進行工程的施工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攀枝花市鹽邊縣2013年度煙水配套建設項目。

    2、工程地點: 攀枝花市鹽邊縣。

    3、工程規模及特性:

    (1)本工程建設內容為:

     (根據項目區填寫)

    (2)按中標單位投標價:預計施工建設直接費  萬元。

    (3)施工標段設置 三個。

    (4)工程特性是。項目分布廣,地域性強,施工地點全部在1300-2100米的“二半山區”;工期緊,全部建設項目應于2014年  月  日前竣工。

    項目產權歸村委會或鄉(鎮)所有,不形成煙草公司固定資產。

    4、工程總工期:120天,計劃于2014年  月  日前開工,2014年月  日前完工。

    (二)監理范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施工監理的期限自2014年 月  日至施工合同范圍內全部工作完成并通過市煙草公司驗收。

    (五)施工監理報酬為:固定總價   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六)最終監理費用的確定,無論項目建設的最終完成情況是否變化,都按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支付監理費 。

    二、施工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合同書。

    (二)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三)專用合同條款。

    (四)通用合同條款。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蓋章):四川省煙草公司     監理人(蓋章):  

    攀枝花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開戶銀行:市建行仁和支行         開戶銀行:

    賬號:51001627837051501100        賬號:

    單位地址:攀枝花市大道南段6號    單位地址:

    聯系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托監理人實施施工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六、“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七、“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九、“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十、“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十二、“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十三、“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十四、“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

     

    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聯系

    第五條發包人應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常駐代表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六條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后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七條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一條監理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

    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在監理期間,監理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監理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條現場監理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第十四條監理人員必須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監理機構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監理機構所使用的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人。在本合同終止后,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七條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發包人同意,監理機構和所有監理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善作好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如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人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人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人和監理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人應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監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造成的質

    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決定,監理機構可認為發包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如雙方約定,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機構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應當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監理業務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 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人應接受監理人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監理人有如下權利:

    一、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二、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三、協助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四、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六、按照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七、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并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

    八、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的主持權。

    九、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

    十、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十一、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十二、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十三、對承包人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發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十五、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十六、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發包人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人同意,并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并結清監理報酬后即終止。

    第三十九條 因非監理人原因,出現以下情況而由此增加的監理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額外工作,監理人有權要求得到額外報酬并相應延長期限:

    一、由于發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監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監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監理原因暫?;蚪K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四十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簽約雙方應在充分協商后對包括監理報酬計取在內的合同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因情況發生變化,本合同必須變更時,須雙方協商一致,簽署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等問題的解決辦法應在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或者監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在5—6天前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后28天內沒有收到對方的答復,可在此后的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

    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由于工程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發包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本合同終止。雙方應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

     違約行為處理

    第四十五條 發包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約定的義務。

    二、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支付監理報酬。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此而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或監理機構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約定義務和責任。

    二、監理人不再具有承擔本工程項目監理業務的能力而終止合同,或因監理事故而給發包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監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監理報酬

    第四十七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根據發包人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九條 發包人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第五十條 發包人對監理人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通用合同條款第四十八條的約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一條 監理人員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必須出外考察的,經發包人同意,其費用向發包人實報實銷。

    第五十二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監理機構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幫助,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在監理范圍之外的咨詢和幫助,經發包人同意,費用則由發包人承擔。

    第五十三條 因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經濟效益,發包人應給予監理機構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在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的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承擔監理合同約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監理人的監理服務對象是攀枝花市煙草公司及**縣(區)煙草分公司,監理人應接受服務對象雙重管理。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第三條、本合同的監理依據為: 本工程監理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有關行政單位對該工程的批復、設計文件。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 5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附相關人員資質證書復印件)。

    第五條 監理人的監理范圍為: 攀枝花市鹽邊縣2013年度煙水配套建設項目的施工進行全過程監理。

    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參照合同附件中有關內容) 對工程施工、材料采購進行監督和控制。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5天內,在攀枝花鹽邊縣(區)成立項目部, 項目部人員不少于三人(總監一名,現場監理人員三名),派駐現場監理人員 三名,進駐施工現場,所派駐監理人員必須具備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利水電工程監理員證(或水利水電工程監理工程師培訓合格證)以上證件。

    第六條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關鍵部位是: 按監理細則規定。

    第七條 因監理人的過失造成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應賠償發包人的賠償金計算公式為: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

    第八條  由于監理人的責任致使本合同終止時,監理人無權取得未履行監理范圍的費用。

    第九條  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內,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種類辦理保險,并向發包人提交保險合同的副本。保險合同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條 發包人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資料為:

    1、 施工比選文件1套;

    2、 施工單位比選申請文件1套;

    3、 施工單位比選報價書1套;

    4、 施工建設合同1份。

    5、 工程設計資料1份。

    6、 工程相關資料1份。

    第十一條 發包人對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時限:

    一般文件5天;

    緊急事項、變更文件2天。

    第十二條 發包人向監理機構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條件為: 給現場監理人員提供現場交通、食宿(費用已在監理報酬計取比例中作了綜合考慮)。

    上述條件提供的時間: 監理人員進駐現場時。

    第十三條 由發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員名單及要求:

    監理人的權利

    第十四條 第六條獨立處理設計變更處置權的金額為: 變更均需發包人批準后執行,但緊急情況(含安全等)監理有權自主處理后報發包人。

    違約行為處理

    第十五條 發包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發包人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

    監理報酬

    第十七條 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并支付監理報酬:固定總價  元。

    一、監理報酬的支付方式為 :銀行轉帳。

    二、監理報酬的支付時間為: 本合同生效,相關監理人員進場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金額的20%;當完成工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并通過市級驗收后,支付合同金額的35%;通過省級驗收后,支付合同金額的20%;余款于該工程經國家煙草專賣局驗收和結算審計報告出具后一次性付清。

    三、監理報酬的支付憑證為:憑監理人單位發票支付。

    第十八條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額外監理工作的監理報酬:如在規定的工期內沒有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監理人需繼續完成監理工作,并不支付額外監理工作報酬。對省和國家四級驗收及審計等工作需監理人參加配合時,不計延時費。

    其他

    第十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合同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二、雙方約定的爭議的解決方式為:協商不成的,提起訴訟,由 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裁決。

    附加協議條款:在工程完工,并通過市級驗收后,監理人員可以退場,但發包人需要監理參加竣工驗收和工程審計時,監理需進行配合。

    合同附件

    一、監理內容(以下內容供發包人、監理人雙方簽訂合同時參照采用,可由發包人或監理人提出,雙方協商決定)

    (一)設計方面

    1、協助發包人與勘測設計、科研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研試驗及施工圖供圖協議。

    2、協助發包人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督促施工單位按合同和協議的要求施工。

    3、熟悉設計文件內容,審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施工措施、技術要求、操作規程、設計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原審批意見,以及是否符合勘測設計合同規定。

    4、代表發包人核查設計文件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與優化設計。

    5、及時向施工人簽發設計文件,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人聯系,重大問題向發包人報告。

    6、組織設計人進行現場設計交底。

    7、協助發包人會同設計人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8、審核施工單位施工人員對設計文件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人進行研究,并督促設計人盡快給予答復。

    9、代表發包人審核按工程建設合同文件規定應由施工人提交的設計文件。

    10、保管所有設計文件及過程資料。

    11、其他相關業務。

    (二)施工方面

    1、協助發包人進行工程招標和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建設合同,對施工人進場管理人員資格進行審查批準。

    3、督促發包人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工程施工單位的開工準備工作,并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后簽發工程開工令。

    4、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臨建工程設計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簽發補充設計文件、技術規范等,答復工程施工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6、工程進度控制:根據工程建設合同總進度計劃,編制控制性進度目標和周施工計劃,并審查批準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實施進度計劃和檢查其實施情況。督促施工人員采取確實措施,實現合同的工期目標要求。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發包人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經發包人批準后,完成進度計劃的調整。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依據工程建設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對施工的全過程進行檢查,對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進行跟蹤監督。以單元工程為基礎,按水利部《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的要求,對施工單位評定的工程質量等級進行復核。

    8、工程投資控制:協助發包人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和周投資計劃;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進度計劃;審核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量,并簽發計量和支付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并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工程變更,下達工程變更令。

    9、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并提出建議;檢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議;參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10、主持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工程建設各方的協調工作,編制施工協調會議紀要。

    11、協助發包人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及縣、市、省、國家四級驗收,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和資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現場記錄與信息反饋;按照監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編制監理周、月報表;按期整編工程資料和工程檔案,做好文、錄、表、單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屆滿時移交發包人。

    13、其他相關工作。

    二、監理機構應向發包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監理周報

    監理周報的主要內容:

    1、項目概述:包括項目位置、項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況簡介。

    2、大事記。

    3、工程進度與形象面貌。

    4、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

    5、質量控制:包括質量評定、質量分析、質量事故處理等情況。

    6、合同執行情況:包括合同變更、索賠和違約等。

    7、現場會議和往來信函:包括會議記錄、往來信函。

    8、監理工作:包括監理組織框圖、資源投入、重要監理活動、圖紙審查、發放、技術方案審查、工程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其他事項。

    9、 施工人員情況:包括管理人員、施工人員是否在崗、勞動力的動 態、投入的設備、組織管理和存在的問題。

    10、安全和環境保護。

    11、進度款支付情況。

    12、工程進展圖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氣象等自然情況。

    (二)不定期的監理工作報告

    1、關于工程優化設計、工程變更的建議。

    2、投資情況分析預測及資金、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議。

    3、工程進度預測分析報告。

    (三)日常監理文件

    1、監理日記及施工大事記。

    2、施工計劃批復文件。

    3、施工措施批復文件。

    4、施工進度調整批復文件。

    5、進度款支付確認文件。

    6、索賠受理、調查及處理文件。

    7、監理協調會議紀要文件。

    8、其他監理業務往來文件。

    (四)文件報送份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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