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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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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7年第30號
  【發布日期】2007-04-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6年4月18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于2006年10月16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存在傾銷,中國電解電容器紙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存在傾銷,中國電解電容器紙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征收反傾銷稅。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為電解電容器紙(未經浸漬或涂布電解質),也稱電解電容器原紙;英文名稱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8059110。

  電解電容器紙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種特種紙,一般用于電解電容器中吸附電解液的基礎材料,并與電解液一起構成電解電容器的陰極。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日本高度紙工業株式會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
  2、大福制紙株式會社(Daifuku Seishi Co.,Ltd.)        15%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7年4月1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的電解電容器紙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不足部分則不再補征。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上述國家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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