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經CEPA聯合指導委員會同意,現將《海關總署關于公布2007年版〈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表〉和〈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澳門貨物原產地標準表〉及相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79號)中“未浸除咖啡堿的已焙炒咖啡”的原產地標準修改事項公告如下:
一、《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表》項下“未浸除咖啡堿的已焙炒咖啡”(內地稅號09012100)原產地標準修改為:
?。?)從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為烘焙及碾磨。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則混合亦須在香港進行;或(2)從咖啡豆制造,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主要制造工序為烘焙。
二、《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澳門貨物原產地標準表》項下“未浸除咖啡堿的已焙炒咖啡”(內地稅號09012100)原產地標準修改為:
?。?)從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為烘焙及碾磨。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則混合亦須在澳門進行;或(2)從咖啡豆制造,且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主要制造工序為烘焙。
上述原產地標準自2007年4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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