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4.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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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 | 山西省 |
內 容: | 各陰火線供應商: 國能銷售集團**煤炭采購中心計劃于*月*日代理**省晉神能源有限公司開展物流總包詢比價采購。該采購業務系國能銷售集團**煤炭采購中心代理**省晉神能源有限公司進行采購,**省晉神能源有限公司作為最終交易方與承運商簽署合同。 一、項目名稱 磁窯溝煤礦、沙坪煤礦外購煤煤炭物流總包 |
各陰火線供應商:
國能銷售集團山西煤炭采購中心計劃于3月8日代理山西省晉神能源有限公司開展物流總包詢比價采購。該采購業務系國能銷售集團山西煤炭采購中心代理山西省晉神能源有限公司進行采購,山西省晉神能源有限公司作為最終交易方與承運商簽署合同。
一、項目名稱
磁窯溝煤礦、沙坪煤礦外購煤煤炭物流總包詢比價
二、招標項目
1.項目總拉運量預計約為72萬噸左右,其中磁窯溝煤礦36萬噸;沙坪煤礦36萬噸。每個煤礦分為3個標段,每個標段12萬噸,實際外運執行比例可以根據煤礦生產情況和中標單位發運能力進行分配調整,最終以山西省晉神能源有限公司確認的實際發運量為準。
2.成交規則
磁窯溝煤礦攔標價顯示為68元/噸;沙坪煤礦攔標價顯示58元/噸,包括汽車運輸、站臺租賃、裝車、鐵路運輸等費用,承運商報價以元/噸為單位,按照“優先降價多,出價時間早”的原則成交,供應商須在參加的資源后面備注欄備注發運站臺和成交數量,數量為12萬的整數倍,未備注和備注不正確的視為無效報價。
3.運輸路線
分別從磁窯溝煤礦、沙坪煤礦拉運至山西采購中心交貨站臺,運輸車輛應安裝定位系統,能夠對車輛行駛的實時位置、運行軌跡等進行監控,并具備監控在線查看及回溯功能。
4.交易時間
2024年3月8日10:00—2024年3月8日11:00
5.報價要求及說明
報價人需在山西采購中心與陰火線上合作的站臺具有站臺使用權。站臺所含全部費用由報價人承擔,中標單價包含但不限于煤炭從磁窯溝煤礦、沙坪煤礦通過汽車運輸至站臺卸車、倒運、倉儲、打車門、裝車、平車、防凍液、抑塵劑噴灑、陰火線內站臺至陰塔產生的地鐵費用等所有費用。因陰火線內站臺至陰塔的鐵路運輸均由山西晉神鐵路有限公司承運,故在簽訂合同時可剔除鐵路運費部分,由晉神公司直接支付鐵路公司;汽車短倒運輸涉及地企協調,磁窯溝煤礦短倒業務仍由原磁窯溝煤礦中標運輸車隊負責,物流總包服務中標單位與磁窯溝煤礦現運輸車隊對接相關事宜,在簽訂合同時可剔除汽車運輸費用,由磁窯溝煤礦負責結算,沙坪煤礦短倒業務不受限制。上期合同未兌現完畢的應標單位本期最多可應標2個標段。
6.合同期限:
中標之日起—2024年4月30日。
7.結算
結算數量確定:以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炭經營分公司進港或直達數量單據為參考,晉神監督管理單位、煤源單位、承運商三方確認的數量進行服務費結算。
結算質量確定:煤炭熱值偏差=(出礦加權平均熱值-裝車加權平均熱值),出礦剩余數量不足一列時,剩余部分計入下一批次結算。
出礦加權平均熱值=∑(出礦n日化驗熱值*n日噸數)/∑(n日噸數)
裝車加權平均熱值=∑(n列火車化驗熱值*n列實裝數量)/∑(n列實裝數量)
熱值偏差>70千卡/千克時,按超過部分*0.218元/大卡×數量從承運商應結算運費中扣除。裝車后的質量指標高于礦發指標部分,我方不另行補償。
8.履約保證金
(1)履約保證金:承運商在參加具體競標項目前應在國能電子商務平臺線上繳納保證金繳納投標保證金100萬元,競拍成功后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競拍未成功的自動退回。收到中選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線下簽訂《煤炭物流總包服務合同》。待履約完畢后,由山西省晉神能源有限公司通知山西采購中心退還中標承運商履約保證金。
(2)承運商在履約年度內如發生因違約等原因,導致履約保證金不足時,須及時進行補充,確保其履約保證金賬戶中金額不少于應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履約保證金的退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執行。
(3)履約保證金等主要是為了確保承運商在響應詢價項目或后期履約時遵守相關規定,相關保證金的后期退還、扣除等管理原則,須按照煤炭經營分公司以及山西采購中心財務付款相關流程及雙方簽訂合同的相關條款辦理,承運商在繳納保證金前,應了解相關規定,凡按照要求繳納相關保證金的承運商,則視同認可后期退還、扣除保證金相關規定。
9.違約處理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承運商原因造成山西省晉神能源有限公司或山西采購中心損失的,承運商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違約金、律師費等。山西省晉神能源有限公司有權向山西采購中心申請在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如不足的,承運商應當另行承擔支付。如遇特殊情況,山西省晉神能源有限公司有權隨時函告中標方終止合同。中標方知悉山西省晉神能源有限公司特殊情況,對此不予追究單方面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山西省晉神能源有限公司對此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如有證據證明承運商有人為摻雜使假、換煤、私下將煤賣給第三方的行為,或放水、注水等改變運輸重量的行為,承運商應按損失的煤量的3倍向山西省晉神能源有限公司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時,山西省晉神能源有限公司有權解除服務合同并交司法機關處理。
11.承運商退出原則
(1)承運商在投標截止前提出退出或棄標的,不影響正常詢價(競價)工作的,可不做禁止投標限制和違約處罰。
(2)承運商在中標結果發布后,放棄中標的,扣除保證金50萬元,并且6個月內不允許再次投標。
(3)承運商在合同簽訂后如發生質量、安全等事故或其他違約的,自違約事項成立后12個月不允許投標,相應違約金按合同約定扣除。
12.如中標單位與山西省晉神能源有限公司簽訂的物流合同內容與公告有差異,由雙方協商處理。
國能銷售集團有限公司山西煤炭采購中心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