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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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9.08.23 |
招標業主: | 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 |
地 區: | 江蘇省 |
內 容: | **蘇咨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受*********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現對**樓會商中心維修改造工程進行競爭性磋商招標,歡迎合格的供應商前來投標。 項目名稱:**樓會商中心維修改造工程 項目編號:SZZC-JC-******* 項目聯系方式: 項目聯系人:陳科長 項目 |
關鍵詞: | 改造工程 |
江蘇蘇咨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受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現對13樓會商中心維修改造工程進行競爭性磋商招標,歡迎合格的供應商前來投標。
項目名稱:13樓會商中心維修改造工程
項目編號:SZZC-JC-2019059
項目聯系方式***
項目聯系人***
項目聯系電話***
采購單位聯系方式***
采購單位: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
采購單位地址:***
采購單位聯系方式***
代理機構聯系方式***
代理機構:江蘇蘇咨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代理機構聯系人***
代理機構地址:***
一、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
室內裝修面積約300平方米,主要包括:(1)本項目內裝修的方案及施工圖設計;(2)大樓13樓原地面、吊頂及部分飾面拆除工程;(3)室內裝飾改造出新工程(含外窗更換);(4)室內水(消防)電(強弱電)線路整修工程;(5)新增VRV空調系統1套、調整改造原VRV空調系統工程;具體合同段工作內容參見競爭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購項目技術、規格和數量要求等》。
二、對供應商資格要求(供應商資格條件):
1、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條件:(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的專業技術能力;(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2、 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的特定條件:(1)企業具備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含)以上資質。(2)負責本工程的項目經理須具備建筑工程貳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資格,須注冊在本單位,具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參加本項目投標時沒有在其他未完工項目擔任項目經理,中標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項目擔任項目經理。(3)企業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在有效年審期內。(4)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磋商和響應文件時間及地點等:
預算金額:110.0 萬元(人民幣)
談判時間:2019年08月23日 14:30
獲取磋商文件時間:2019年08月13日 09:00 至 2019年08月19日 17:00(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除外)
獲取磋商文件地點:南京市中山北路285號江蘇省電子大樓3樓302室
獲取磋商文件方式:公開出售, 投標申請人授權代理人攜帶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營業執照、企業及項目負責人***
磋商文件售價:0.03 元(人民幣)
響應文件遞交時間:2019年08月23日 14:00 至 2019年08月23日 14:30(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除外)
響應文件遞交地點:南京市中山北路285號江蘇省電子大樓13樓1306會議室
響應文件開啟時間:2019年08月23日 14:30
響應文件開啟地點:南京市中山北路285號江蘇省電子大樓13樓1306會議室
四、其它補充事宜:
五、項目聯系方式***
項目聯系人***
項目聯系電話***
六、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
中小企業政策
(1)中小企業(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應當符合《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 號)第二條、《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 號)第一條或《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 號)第一條的規定。
(2)對于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型、微型企業的項目,只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型、微型企業采購。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
(3)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應當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出具的屬于監獄企業的證明文件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
(4)對于接受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的項目,小型、微型企業聯合體應當符合《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 號)第六條的規定。聯合協議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 30%以上的,給予聯合體 2%的價格扣除。
(5)中小企業依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規定的政策獲取政府采購合同后,小型、微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企業。
未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不享受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