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家有關部門研究決定,2019年8月15日在國家糧食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及聯網的各?。▍^、市)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組織開展國家臨儲玉米競價交易,請交易會員通過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官網(www.grainmarket.com.cn)登錄“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我要買糧→參加競價交易→國家臨儲玉米競價交易”參與交易?,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重點提示內容詳見加粗字體部分):
一、交易安排
本交易安排為預公告,交易日的實際銷售數量以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官網發布的交易清單為準。
二、保證金
保證金110元/噸(履約保證金100元/噸、交易保證金10元/噸)。買方預交的保證金按規定扣除手續費后可轉作貨款。
參與交易的會員根據開戶銀行情況至少提前1-2個工作日(16點前)向國家糧食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100000717808170P)匯款,確保有足額的資金進行交易。匯款時務必使用在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注冊時關聯的綁定賬戶,否則資金不能實時到賬。匯款后應及時登錄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客戶端查詢資金到賬情況。如遇問題,請致電國家糧食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或注冊地省級國家糧食交易中心
收款單位名稱:國家糧食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
1、開戶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門支行
賬號:35150188000132701
2、開戶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營業部
賬號:20399990010100000284441
三、交易資格
買方企業應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建立糧食統計臺賬,履行報送糧食流通統計報表義務。中儲糧直屬庫(企業)不允許參與競買(中糧承貸企業可以參與交易,包括自我購銷)。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動采取競價交易方式,通過現場和網上對委托標的依次按交易節進行交易。交易會員可通過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官網登錄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交易,也可到省級糧食交易中心現場交易。
五、質量標準
具體糧食質量指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水分、雜質等與規定有差異的,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10〕178號)第4.2.1、4.2.2等款規定執行。
有意向參與交易的會員應當通過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客戶端開具《競價銷售糧油看樣單》,提前實地查看糧食實物質量,自主確定是否購買。對于看樣后參與競買的會員,如發現實際出庫過程中糧食質量與看樣糧食質量存在較大差異的,可申請省級交易中心協調處理,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復檢;對存儲庫點能提供全國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和質量大清查等最新質檢報告結果的,以該質檢結果為準,不再安排復檢。對交易會員未提前看樣仍參與競買的,均視同認可標的質量。
六、交割、驗收與結算
(一)合同履約時間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庫期暫定60天(日歷天,下同)。出庫期原則上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執行,買方要根據賣方交割庫日均出貨生產能力預排出庫時間,并協商具體出庫計劃,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交割期的,需協商交易對方,經對方同意后延期交割(賣方承儲企業延期出庫行為須先上報所在分(子)公司,得到有效批復后方可在批準的時間內延長交割期)。
(二)買方必須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內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指定的銀行賬戶。同一買方在同一庫點、同一批次購買糧食數量在2000噸(含)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內成交的糧食,付款期限可延長15天。
(三)買方在提貨時,需出具出庫通知單原件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經賣方確認無誤后方可出庫。買賣雙方對已出庫糧食(包括質量和數量)驗收無誤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簽署紙質《驗收確認單》,并于2個工作日內將《驗收確認單》原件送達省級交易中心。雙方已辦理CA認證的,通過交易系統填寫電子《驗收確認單》。省級交易中心收到《驗收確認單》原件后予以確認。國家糧食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在《驗收確認單》簽署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貨款劃入中儲糧總公司農發行賬戶。
(四)在規定的出庫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買賣雙方未簽署《驗收確認單》且未向省級交易中心送達書面異議的,視同出庫完畢且驗收無異議。國家糧食局糧食交易協調中心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貨款劃入中儲糧總公司農發行賬戶。
(五)國家臨儲玉米銷售由承貸企業簽訂《糧食競價交易購銷合同》。
七、違約及爭議解決
(一)賣方若出現拒絕質量檢驗、移動或改變標的的;在規定標準之外收取其他費用的;拒絕買方正當要求,不按政策規定開具銷售發票等行為的,在經買方或糧食交易中心的要求下,賣方能及時履行質量檢驗、退還相關費用、開具發票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與買方達成一致意見的,不再承擔違約責任。
(二)買方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出庫期限內完成提貨或者拒絕提貨的,構成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三)買賣雙方在任何條件下,對對方支付的交易手續費都不承擔返還責任。
(四)一方出現違約行為,按照《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和本公告扣劃該方保證金或貨款作為違約金的,交易中心應將履約保證金及時劃入守約方賬戶。
(五)買賣雙方如出現商務糾紛,經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向賣方承貸庫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它
(一)《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交易授權書》《糧食競價交易購銷合同》《會員權利與義務確認書》等有關資料見國家糧食交易中心官網。
(二)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國家糧食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政策性糧食競價銷售和出庫工作的通知》(國糧調〔2014〕15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糧檢〔2016〕12號)、《國家糧食局關于做好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糧電〔2017〕8號)、《關于切實加強國家政策性糧食收儲和銷售出庫監管的意見》(國糧發〔2018〕264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糧食交易中心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