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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和平鎮東坑村美麗鄉村建設二期工程(招標公告)

招標文件下載
信息發布日期:2018.03.13 標簽: 福建省招標 
加入日期:2018.03.13
地 區:福建省
內 容:**省房屋建筑和*政基礎設施工程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 * * * 年版) 報建編號:****************(由省行政監督平臺報建系 統生成) 招標項目名稱:*****鎮東坑村美麗鄉村建設二期工 程 招標項目編號:E*********************
 
招標公告正文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2 0 1 7 年版)
報建編號:3508811803050203(由省行政監督平臺報建系
統生成)
招標項目名稱:漳平市和平鎮東坑村美麗鄉村建設二期工

招標項目編號:E483508811803050016001
招標人:漳平市和平鎮人民政府(蓋單位電子公章)
招標代理機構:福建安華發展有限公司(蓋單位電子公章)
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
招標代理機構編制人:闕燦玉
招標文件編制日期:2018 年03 月13 日
使用說明
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7 年版)》
(以下簡稱“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2007 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0
年版)、《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編制的,適用于福建省行政
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項目,包括施
工總承包工程、專業工程招標項目。
2.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包括第1 章“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第2 章
“投標須知”、第3 章“評標辦法和標準”、第4 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5
章“工程量清單及計價”、第6 章“招標圖紙”、第7 章“技術標準和要求”和
第8 章“投標文件格式”。
3.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由《通用本》和《專用本》兩部分構成。其中,
《通用本》適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項目,每個招標項
目不再另行發布?!秾S帽尽酚烧袠巳税凑铡锻ㄓ帽尽芬幎ǖ母袷胶鸵蟛⒔Y合
招標項目具體情況進行編制。
4. 《通用本》的內容原則上應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確實需要修改或補
充的,應當在《專用本》中相應章節進行修改或補充。
5. 《通用本》和《專用本》以及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如有時)的內容
為對應關聯關系,可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锻ㄓ帽尽放c《專用本》約定不一致
的,以《專用本》為準;《專用本》無約定的,從《通用本》的約定;《通用本》
或《專用本》與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為準;招標文件的
澄清、修改不同時間對同一內容存在不同約定時,以最后約定的內容為準?!稑?
準施工招標文件》中以雙下劃線或加黑斜體字標識的內容為實質性要求;以空
格下劃線標示的,由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或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時填入具體內
容。下劃線上的括號內容為提示性內容,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或投標人在編制
投標文件時,填入的具體內容應將其覆蓋。
6.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
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項目,工程量清單應當
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與招標文件同時發給各投標人,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
招標人負責。招標人不得要求投標人在開標前核對工程量。
7. 在招標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的,則招標
代理機構應在招標全過程中以被代理人名義辦理招標人委托范圍內的事宜,并承
擔相應責任。
投標邀請書
: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漳平市和平鎮東坑村美麗鄉村建設二期工程已由龍巖市美麗鄉
村建設辦公室以龍美麗辦[2017]30 號批準建設,建設單位為漳平市和平鎮人民
政府, 建設資金來源財政撥款 ,招標人為漳平市和平鎮人民政府,委托的招標
代理單位為福建安華發展有限公司。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邀請你單位參加
本招標項目施工投標。
2. 項目概況和招標范圍
2.1. 工程建設地點:福建省龍巖市漳平市;
2.2. 工程建設規模:預算造價經漳平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定為1159630
元;
2.3. 招標范圍和內容:
(1)工程類別:市政;
(2)招標類型:施工總承包;
(3)招標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村道硬化工程、環山休閑步道、景觀亭2
座、路燈工程等(詳見設計圖及工程量清單);
其中,用于確定企業資質及等級的相關數據:單項合同額 2500 萬元以下的
市政綜合工程。;
用于確定注冊建造師等級的相關數據:單項工程合同額<1000 萬元;
用于確定類似工程業績的相關數據:/;
2.4. 招標控制價(即最高投標限價,下同):1159630 元;
2.5. 工期要求:總工期為90 個日歷天,定額工期/個日歷天(適用于國家
或我省對工期有規定的項目);其中各關鍵節點的工期要求為(如果有)/;
2.6. 標段劃分(如果有):/;
2.7. 質量要求: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合格標準 。。
3. 投標人資格要求及審查辦法
3.1. 本招標項目要求投標人須具備有效的不低于三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
承包資質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無需資質的項目,從其規定)
3.2. 投標人擬擔任本招標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有效的不低于二級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或建造師臨時執業資
格),并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 證)。(無需資質的項目,從其
規定)
3.3. 本招標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4. 本招標項目 不應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值。
3.5. 投標人“類似工程業績”要求:/個;“類似工程業績”是指:自本招
標項目在法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內(含本招標項目在法定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
3.6. 各投標人均可就本招標項目上述標段中的/個標段投標,但最多允許中
標/個標段。(適用于分標段的招標項目)
3.7. 其他資格要求:詳見第2 章“投標須知”、第3 章“評標辦法和標準”
和第8 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規定。。
3.8. 本招標項目采用資格后審方式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3.9. 本招標項目不要求投標人在招投標期間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凡有意參加投標者,請于2018 年03 月13 日08 時00 分至2018 年03 月26
日17 時30 分通過龍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漳平分中心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網
址:( http://www.zpggzyjyzx.gov.cn),采取無記名方式免費下載電子招標文件
等相關資料。本招標項目電子招標文件使用海邁電子標書軟件最新版本打開。投
標人獲取招標文件后,應檢查招標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招標文件應具
有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電子印章;招標人沒有電子印章的,須附招標人對招
標代理機構的授權書。
5. 評標辦法
本招標項目采用的評標辦法:簡易評標法。
6. 投標保證金的提交
6.1.投標保證金提交的時間:2018 年03 月26 日16 時00 分前到賬。
6.2.投標保證金提交的金額:第1 標段20000 元。
6.3.投標保證金提交的方式:(1)應從投標人所在地銀行的投標人企業基
本賬戶以電匯或銀行(網銀)轉賬的形式交存項目投標保證金;(2)按照福建
省建筑業龍頭企業有關規定交存年度投標保證金;(3)龍巖市建設工程項目年
度投標保證金;(4)銀行保函;(5)經龍巖市住建局備案的擔保公司出具的擔
保保函。。
7. 確認
你單位收到本投標邀請書后,請于2018 年3 月 26 日17 時30 分(具體時間)
前使用本單位CA 證書通過龍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漳平分中心電子招標投標交
易平臺予以確認。超過具體時間未予以確認的,視為不參與本項目投標。
8. 聯系方式***
招標人:漳平市和平鎮人民政府
地址:***
郵編:364400
電子郵箱***
電話:***
傳真:***
聯系人***
招標代理機構:福建安華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
號樓5 層
郵編:364400
電子郵箱***
電話:***
傳真:***
聯系人***
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名稱:龍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漳平分中心電子招標
投標交易平臺
網址:http://www.zpggzyjyzx.gov.cn
聯系電話***
招投標監督機構名稱:漳平市住房與城鄉規劃建設局
地址:***
聯系電話***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名稱:龍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漳平分中心
地址:***
聯系電話***
第二章投標須知
第1節 投標須知前附表
說明:
(1)本表各項應一一填寫,除“不適用”外,不留空白。如某日期一時定
不下來,可先填計劃日期。
(2)如某項內容對本項目不適用,應在相應欄目中注明“不適用”。
(3)投標須知前附表是投標須知的說明和補充,如兩者有矛盾之處,以前
附表內容為準。
項號 條款號 條款名稱 編 列 內 容
1. 1.1 招標人和
招標代理
機構
招標人:漳平市和平鎮人民政府
地址:***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招標代理機構:福建安華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
科技有限公司3 號樓5 層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2. 1.2
本招標項
目名稱、
報 建 編
號、招標
項目編號
和標段劃
分(如果
有)
招標項目名稱:漳平市和平鎮東坑村美麗鄉村建設二期工程報
建編號:3508811803050203
招標項目編號:E483508811803050016001
標段名稱(如果有):/
標段編號(如果有):/
招標人允許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標段數量:/
招標人最多允許投標人中標的標段數量:/
3. 1.3 資金來源
和落實情

資金來源:財政撥款
出資比例:100%
資金落實情況:已落實
4. 1.4 工程建設
地點
福建省龍巖市漳平市
5. 1.5 工程建設
規模
預算造價經漳平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定為1159630 元
6. 1.6 招標范圍
和內容
主要包括村道硬化工程、環山休閑步道、景觀亭2 座、路燈工
程等(詳見設計圖及工程量清單)
7. 1.7
/21.2
本招標項
目使用的
公共資源
電子交易
平臺和公
共資源交
易中心
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名稱:龍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漳平分
中心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
網址:http://www.zpggzyjyzx.gov.cn
聯系電話***
18106935512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名稱:龍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漳平分中心
地址:***
聯系電話***
8. 1.8 電子招投
標基本要

1、關于CA 證書辦理、電子標書編制等相關事項,請投標企業
進入龍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漳平分中心平臺的辦事指南中
查看,如有疑問請咨詢廈門海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匿名報名
時,投標人報名成功后須及時記住報名號【①可用于登錄龍巖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漳平分中心平臺下載電子招標文件(edox
固化格式)和打印報名憑證;②可用于登入“海邁電子標書軟
件”打開下載的電子招標文件、導出word 版招標文件和編制
電子投標文件,報名號初始密碼為111111】。若忘記報名號或
沒獲取到報名號的,投標人需及時聯系廈門海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9. 2.1 計劃工期 總工期為 90 日歷天,定額工期/個日歷天(適用于國家或我省
對工期有規定的項目);其中各關鍵節點的工期要求為(如果
有)/
10.
2.2 質量要求 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合格標準 。
11.
2.3 合同價格
形式
單價合同
12.
3.1 資格審查
方式
本項目采用資格后審方式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13.
4.1
/4.2
合格投標
人資格條

1.本招標項目要求投標人須具備有效的不低于三級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無
需資質的項目,從其規定)
2. 投標人擬擔任本招標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的不低于二級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或建造
師臨時執業資格),并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
證)。擬派出項目負責人***
本企業在崗人員。(無需資質的項目,從其規定)
3. 本招標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4.本招標項目 不應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
價分值。投標人的企業季度信用得分為市政工程類。
注:①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開標的招標項目,納入招投
標評分的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值,應為投標人在上季
度的企業季度信用得分。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
開標的,則為投標人在上季度前一個季度的企業季度信用得
分。
②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網址:
xy.fjjs.gov.cn,下稱“評價系統”)每季度公布投標人的企
業季度信用得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投標人可以通過評
價系統查詢本單位的企業季度信用得分。企業季度信用得分以
項目截標時在評價系統已發布的數據為準。項目截標后不論何
種原因變更的信用評價信息,不在變更前已截標的招投標項目
中使用。
③對評價系統沒有公布企業季度信用得分的投標人,其企
業季度信用得分以60分確定。
④由于投標人名稱變更,造成評價系統公布的與變更后的
投標人名稱不一致的,投標人應當在資格文件中附上名稱變更
證明材料掃描件,并按照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4項規定的時間、
地點和密封要求,由其授權委托人(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身份
證核驗)將變更證明材料原件單獨提交給招標人。未按規定提
交的,評標委員會可以按不利于投標人的情形認定。招標人應
當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標人授權委托人簽字確認。
5. 投標人“類似工程業績”要求:/個;“類似工程
業績”是指:自本招標項目在法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之日的前
五年內(含本招標項目在法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之日)完成的
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
6. 其他資格要求詳見招標文件第2章“投標須知”、
第3章“評標辦法和標準”和第8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規定。
14.
10
投標人提
出疑問的
截止時間
2018 年03 月22 日17 時30 分
15.
11 分包
不允許
16.
12 偏離
不允許
17.
14.1
/21.3
投標截止
時間
2018 年03 月27 日09 時00 分
18.
15.3.1 技術文件
本招標項目 不要求 提交技術文件。
19.
17.1
投標有效

投標截止時間后60 日歷天。
20.
18.1/
18.2.1
投標保證

1、投標保證金金額:第1 標段20000 元人民幣;
2、投標保證金形式: 投標人可以使用下列第①或②或③
或⑤或⑥ 種形式提交:
①現金形式:應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從投標人所在地銀行
的投標人企業基本賬戶以電匯或銀行轉賬的形式,匯到招標文
件指定的投標保證金賬戶,并應在電匯或銀行轉賬單上注明
E483508811803050016001(招標項目編號),如因投標人匯
款憑證未注明招標項目編號造成銀行無法識別投標保證金到
賬情況或識別錯誤的,其責任由投標人自行承擔。招標人在
投標截止的同一時間到銀行查詢投標保證金到帳情況,并以銀
行出具的加蓋公章的投標保證金到帳證明作為投標人是否按
招標文件規定遞交投標保證金的依據。投標人企業基本賬戶開
戶許可證上賬號應與投標保證金轉賬回單上賬號一致,否則視
為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資格審查不合格。
投標保證金銀行帳號: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
帳戶名稱:龍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
帳號:35050169620709111999
銀行存款利率類型為:銀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從投標
截止當日開始計息。
利息部分應出具發票的類型為:稅務發票
②銀行保函形式:投標申請人應當出具從本單位基本戶開
戶銀行出具的投標保函,投標保函上必須注明:本工程項目名
稱和招標編號及用途;采用銀行保函保證金形式的,行頭一律
開給:漳平市和平鎮人民政府。銀行保函能夠通過互聯網且無
需任何授權即可在相應銀行的官方網站驗證真偽,并在保函上
寫明網址,否則視為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資格審查不合
格。
③工程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保函形式(適用于已推行工程
擔保的地區):采用在龍巖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專
業工程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保函, 行頭一律開給:漳平市和平
鎮人民政府。擔保保函能夠通過互聯網且無需任何授權即可在
相應工程擔保公司的官方網站驗證真偽,并在保函上寫明網
址,否則視為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資格審查不合格。
④保險公司出具的投標保證保險形式:/。投標保證保險
的保險條款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或備案。保險公司應通過福
建省住建廳政務網站,將保險公司經營單位信息、投保單(范
本)以及保險合同含條款(范本)向社會主動公開。投標保證
保險能夠通過互聯網且無需任何授權即可在相應保險公司的
官方網站驗證真偽,并在保函上寫明網址,否則視為未按規定
提交投標保證金,資格審查不合格。
⑤福建省建筑業龍頭企業年度投標保證金形式。
⑥年度投標保證金形式(適用于已實行年度投標保證金制
度的地區):龍巖市工程建設項目年度投標保證金 。
3、投標保證金證明材料提交形式:
①將電匯或銀行轉賬單、銀行保函、擔保保函、保險憑
證、年度投標保證金憑證的掃描件(加蓋投標人單位電子印
章)作為資格文件的組成部分。
②投標人以投標保函、保險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
當按照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4 項規定,由其授權委托人(需提
供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核驗)將投標保函原件單獨提交給招
標人,否則視為未提交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應當做好接收工
作,并由投標人授權委托人簽字確認。
4、投標保證金有效期: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21.
19.1 備選投標
方案
招標人 不接受 投標人提交備選投標方案。
22.
20.1 要求提交
的投標文
件內容
資格文件: 要求 提交;
技術文件:不要求提交;
商務文件: 要求 提交;
其中,不要求提交已標價工程量清單XML電子文檔;
23.
20.5 投標文件
編制和加
密要求
投標文件編制工具軟件名稱及版本:海邁電子標書軟件最新版

投標文件編制工具軟件供應商:廈門海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件編制工具軟件供應商聯系電話***
18106967896,18059817516,18106935512
投標文件編制和加密要求:
1、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對已投遞的電子投標
文件撤回、編輯再投遞。電子投標文件投遞成功后,投標人需
打印出“投標人簽到憑證”。交易平臺以最后一份投遞成功的電
子投標文件信息為準。 2、電子投標文件投遞成功后,投標人
打印出“投標人簽到憑證”。 3、各投標人(聯合體牽頭人)采
用年度投標保證金或保函等形式的投標人(聯合體牽頭人)須
要用企業注冊賬號登錄www.zpggzyjyzx.gov.cn 使用報名號進
行保證金關聯操作,上傳相關保函掃描證明件(掃描證明件需
加蓋單位公章);通過電匯或轉賬繳交保證金的投標人(聯合
體牽頭人)須在規定時間內繳交保證金,且在開標簽到之前確
保平臺登記的投標人保證金基本賬戶信息和企業信息正確,開
標簽到后平臺自動關聯保證金。如因投標人原因,導致保證金
無法正常關聯的,將無法證明投標人是否繳交保證金,若影響
投標結果,投標人須承擔相應責任。保證金關聯操作詳見
www.zpggzyjyzx.gov.cn 辦事指南公布的投標人操作手冊。 4、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Execl 格式轉成PDF 格式)必須添加到電
子投標文件的正文中,電子印章只需加蓋封面及明確要簽字或
蓋章等處,且Execl、XML 格式工程量清單必須添加在電子投
標文件的數據文件中。 5、唱標內容為電子投標文件中【報價
信息】欄信息,電子投標文件中的【報價信息】欄,其填寫內容
應與投標函相關內容一致,因投標人原因,電子投標函報價信
息與唱標報價信息不一致的,評標委員會有權將其視為廢標。
6、對于招標文件中明確采用暗標方式評審的內容(如技術文
件),投標人在編制電子投標文件相應部分時只需提供副本,
副本中不應出現任何投標人的標識信息,而且必須做應標響
應,響應內容要準確對應暗標各條款,否則評標委員會可視為
該投標文件無效備注:暗標評審投標文件部分請分細項目錄編
輯。
24.
21.5/21.6 投標保函
原件及投
標人名稱
變更證明
材料提交
的時間、
提交時間:2018 年 03 月27 日 09 時 00 分 00 秒前前
提交地點:龍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漳平分中心交易大廳第二
開標室
密封要求:采用電子招投標:投標人應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
間2018 年3 月27 日09 時00 分前將已固化(edox 格式)的
電子投標文件上傳至http://www.zpggzyjyzx.gov.cn ,投標
地點和密
封要求
文件以最后上傳的一份為準。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時,投標
人代表應當持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
書、本人身份證、繳交投標保證金憑證、網上報名回執單(以
上均要求原件)到場核驗登記;否則,其投標文件不予接受
25.
22.1 開標時間 開標時間:2018 年 03 月27 日 09 時 00 分
26.
22.2 投標文件
解密方式
開標時間即為解密開始時間,電子投標文件解密截止時間為 2018
年 03 月 27 日09 時30 分(北京時間)。 (現場簽到解密方式):
(1)現場簽到:投標人在開標當日08:00--開標時間前必須攜
帶“投標人簽到憑證”到開標現場通過二維碼或序列號簽到。(2)
現場解密:投標文件解密截止時間前用“投標文件固化”所使用
的CA 數字證書到開標現場完成電子投標文件解密。(解密說明:
如若網上投標時使用的是企業數字證書,解密時亦需企業數字證
書;若攜帶的是法人數字證書,則無法完成解密。因投標人的原
因未能正常簽到、解密的投標文件將無法進入評審程序。(3)身
份驗證和人證比對:評審時間開始前須完成身份驗證和人證比對。
(4)開標結束:招標代理關閉開標大廳,即開標結束。電子交易
平臺自動生成開標記錄,項目參與單位可以通過注冊賬號登錄平
臺查看項目開標記錄。已簽到的投標文件全部解密及開標程序提
前結束的,代理可以提前關閉開標大廳。一體機系統原設定的解
密時間截止后,由于招標人/招標代理未準確估算設置解密時長、
網絡不穩定、硬件老舊等非投標人原因造成未解密的,招標人/
招標代理向監管部門申請延長解密,監管部門確認后,招標代理
進入交易平臺重新進行設置。如有紙質解密時長申請表應放入最
后的項目歸檔檔案中。
27.
22.2 投 標 文 件
解 密 失 敗
的 補 救 方

投標企業在線解密失敗的,應在解密時間截止前(至少20 分
鐘)及時聯系平臺運營方技術支持人員查詢解密失敗原因,以
免因操作錯誤而耽誤解密。
28.
23.1 評標委員
會的組建
1、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3人,其中招標人代表
0人,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3人。
2、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的確定方式:
在評標專家庫內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29.
25.1
評標辦法 本招標項目采用的評標辦法為:簡易評標法
30.
25.2.6
投標人回
復澄清、
說明、補
正的時限
要求
簡易評標法
31.
25.3
/26.1
是否授權
評標委員
會確定中
標人
否,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數:1個
32.
29.1 履約擔保
金額和形

履約擔保金額:為中標合同價的 10%
履約擔保形式:投標人可以選擇現金、投標人基本戶開戶銀行
開具的銀行保函、經龍巖市住建局備案的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
保函等形式之一繳交到招標人指定賬號
履約擔保期限:與工期相同
33.
30.1 簽訂合同 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 7 天內,應派代表與招標人聯系,
商討簽訂合同事宜。
34.
33.3 監管部門 部門或機構名稱:漳平市住房與城鄉規劃建設局
地點:漳平市桂北路78 號6 樓
電話:***
35.
34.2 其他
1、招標人沒有電子印章的,須附招標人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授
權書,(授權書為含有招標人單位公章的掃描件)。 2、(代
理多標段包項目選用)本項目招標文件按標段包售賣,投標人
可自行選購某一個標段,或多個標段同時購買。若投標人選購
了其中一個標段且獲得投標報名號后,又想繼續購買其他標
段,請在報名截止時間之前用獲得的報名號登錄漳平市公共資
源交易平臺 www.zpggzyjyzx.gov.cn 后再進行繼續購買,請勿
重新購買再次獲得一個新的投標報名號。 3、獲取到報名號,
即報名成功;一家企業參與一個項目只能有一個報名號。 4、
本項目平臺使用費為 200 元。招標文件下載方式請看“辦事指
南”中的【龍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漳平分中心常見問題說明
第8點】。 5、交易服務費以轉賬形式繳交,建設單位和中標
單位分別按福建省物價局(閩價[2003]房 505號)收費標準的
50%計取,具體金額可自行網上查詢或電話咨詢,咨詢電話:***
18396320082,繳交后憑轉帳單據到漳平分中心領取中標通知
書。交易服務費帳戶:(開戶名稱:龍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漳平支行,賬號:3505 0169 6207 0966 8899)。 6、招標文件
第8 章投標文件格式說明規定授權委托代理人蓋章是指加蓋
相應人員的電子姓名章。 7、銀行保函、擔保保函的行頭一律
開給招標人。
第2節 投標須知
(一)總則
1. 工程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
例》、《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規定,本招標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施工招標。
1.1. 本招標項目招標人和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 項。
1.2. 本招標項目名稱、報建編號、招標項目編號和標段劃分見投標須知前附表
第2 項。劃分標段的,招標人允許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標段數量和招標人允
許投標人中標的標段數量,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 項中明確。
1.3. 本招標項目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 項。其中部分資金
用于本招標項目合同項下的合格支付。
1.4. 本招標項目的工程建設地點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4 項。
1.5. 本招標項目的工程建設規模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5 項。
1.6. 本招標項目的招標范圍和內容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6 項。
1.7. 本招標項目使用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電子交易平臺”)
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7 項。
1.8. 電子招投標基本要求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8 項。
2. 計劃工期、質量要求及合同范本類型、合同價格形式
2.1. 本招標項目的計劃工期要求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9 項。
2.2. 本招標項目工程質量要求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0 項。
2.3. 本招標項目所采用的合同價格形式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1 項。
3. 資格審查方式
3.1. 本招標項目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采用的方式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2
項。
3.2. 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的,按照招標文件第3 章“評標辦法和標準”的規定進
行評審。
4. 投標人資格要求
4.1. 為履行本招標項目合同的目的,投標人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允許聯合
體投標的從其有關規定),至少須滿足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3項所要求的合
格投標人資格條件。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資格,投標人應提供令招標人滿
意的資格文件,以證明其符合合格投標人資格條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為此,所提交的投標文件中應包括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3項所規定的投標人
資格合格條件審查資料。
4.2. 招標人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3項中規定接受聯合體投標的,則兩個或兩個
以上法人單位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的,除符合本投標須
知第4.1款要求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4.2.1. 聯合體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及中標后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聯合體
各方均有約束力。
4.2.2. 聯合體各方應按照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聯合體各方
應指定一家作為牽頭人,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及義務,并且由聯
合體牽頭人負責整個合同的全面實施,包括只有牽頭人可以支付費用等。
4.2.3. 聯合體各方之間簽訂的聯合體協議書應隨投標文件一起遞交。
4.2.4. 聯合體各方應具備其所承擔招標項目承包內容的相應資質條件;承擔相
同承包內容的專業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
等級。
4.2.5.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不得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
合體的投標,否則,相關投標均無效。
4.3.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 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
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
(3) 為本項目(標段)的監理人;
(4) 為本項目(標段)的代建人;
(5) 為本項目(標段)提供招標代理服務;
(6) 與本項目(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投標人同
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7) 與本項目(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
或有隸屬關系;
(8) 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
(9) 本項目(標段)投標截止時仍處于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暫
?;蛘呷∠稑速Y格狀態;
(10) 財產被司法機關接管或凍結且導致中標后合同無法履行;
(11) 企業法人、擬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被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按照《關于建立福建省建設市場法人和自然人違法違規檔案制度試行辦法》(閩
建法[2007]15號)的規定建立其違規違法檔案;
(12)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13) 單位負責人***
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14) 在本次投標中,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
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
5. 投標費用
投標人準備和參加投標活動發生的費用自理。
6. 保密
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應對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的商業和技術等秘密
保密,違者應對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7. 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與招標投標有關的語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
中文注釋。
8. 計量單位
所有計量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9. 踏勘現場
9.1. 招標人不組織踏勘現場。潛在投標人可自行前往工程施工場地對工程現場
和其周圍環境進行踏勘。潛在投標人沒有對現場進行踏勘的,視同對招標
項目現場已經了解。
9.2. 潛在投標人踏勘現場發生的費用自理,并自行負責在踏勘現場中所發生的
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0. 疑問
潛在投標人對招標事項、招標文件有疑問的,應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4 項
規定的時間前,以不署名、不蓋章的形式通過電子交易平臺發送給招標人,招標
人應當及時通過電子交易平臺接收疑問、答復或者發布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
11. 分包
投標人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
符合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5 項規定的分包內容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資格、資質要
求等限制性條件。選擇分包企業時,優先選擇項目所在地具有相應經驗的分包企
業。
12. 偏離
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6項規定允許投標文件偏離招標文件某些要求的,偏離
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偏離范圍和幅度。
(二)招標文件
13. 招標文件的組成
13.1. 本招標文件由《通用本》和《專用本》組成,包括下列內容:
第一章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第二章 投標須知
第三章 評標辦法和標準
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單與計價
第六章 招標圖紙
第七章 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八章 投標文件格式
13.2. 除本投標須知第13.1 款所述的招標文件內容外,招標人在招標期間根據本
章第10 條、第14 條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構成招標文件的組
成部分,對招標人和投標人起約束作用,當招標文件與澄清、修改對同一
內容的表述不一致時,以最后發出的內容為準。
14. 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
14.1.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并通過電子交易
平臺發布。澄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將在投標須知前
附表第17 項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 日(采用簡易評標辦法的招標項
目為5 日,下同)前通過電子交易平臺發布;不足15 日(5 日)的,將相
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14.2. 潛在投標人應自行留意招標人發布的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
(三)投標文件
15. 投標文件的組成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由資格文件、商務
文件和技術文件(如有時)組成。
15.1.資格文件
15.1.1. 資格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投標人基本情況表
(2) 聯合體協議書(如有時)
(3)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4) 授權委托書(如有時)
(5) 擬分包企業情況(如有時)
(6) 擬派出項目負責人***
(7) 擬派出項目技術負責人***
(8) 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到位承諾書
(9) 投標人基本賬戶信息
(10) “類似工程業績”情況表(如有時)
(11) 投標保證金有關單據掃描件
(12) 其他資料
15.2.商務文件
15.2.1. 商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投標函;
(2) 投標函附錄;
(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4) 其他資料。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應當按照第5 章“工程量清單及計價”、第7 章“技術標
準和要求”和第8 章“投標文件格式”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采用簡易評標法的招標項目,其商務文件可只包括上述(1)、(2)、(4)
項的內容。
15.3.技術文件
15.3.1.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招標人是否要求投標人提交技術文件,見投標須知前
附表第18 項。要求投標人提交技術文件的,技術文件應當按照第3 章“評
標辦法和標準”和第8 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規定進行編制。
15.3.2. 技術文件所有內容均不得出現體現投標人的名稱及其他可識別投標人身
份的字符、徽標、人員名稱以及其他特殊標記等信息。
16. 投標和支付所使用的貨幣
本招標項目的投標應以人民幣報價,合同實施時亦以人民幣支付。
17. 投標有效期
17.1. 本招標項目的投標有效期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9 項。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
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7.2. 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應當通過省公共服務平臺
和電子交易平臺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
間內通過電子交易平臺進行確認,逾期未確認的,視為不同意延長投標有
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相應
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
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
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在延長的投標有效期
內,本投標須知第18 條關于投標保證金的退還與沒收的規定仍然適用。
18. 投標保證金
18.1. 投標人應按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0 項規定的金額、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并
將相關證明材料掃描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
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聯合體投標的,其投標保證金由牽頭人遞交(本省
龍頭企業作為聯合體成員之一的,可以使用福建省建筑業龍頭企業年度投
標保證金)。福建省建筑業龍頭企業年度投標保證金收訖證明、投標保證
金銀行保函、投標保證金擔保保函、投標保證保險(憑證)格式見投標須
知附件2-1、附件2-2、附件2-3、附件2-4。已實行年度投標保證金制度的
地區,格式從其規定。
18.2. 投標保證金退還
18.2.1. 招標人在中標結果公示期結束后的5 日內(因投標人異議或投訴可能造成
重新評標的,在異議或投訴處理完后5 日內),應通知中標候選人以外的
投標人到投標保證金的收款單位或投標保函(包括銀行保函、擔保保函、
投標保證保險等,下同)的收取單位辦理投標保證金退還手續,同時通知
投標保證金的收款單位或投標保函的收取單位開始退還投標保證金或投
標保函的日期、退還金額、退還的投標人名稱,并退還現金投標保證金及
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銀行存款利率類型及利息部分應出具發票的類型見投
標須知前附表第20 項的規定,下同)或投標保函原件。
18.2.2. 招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5 日內,按本投標須知第18.2.1 款規定
的辦法將投標保證金退還中標人以及其他中標候選人。招標文件中規定中
標人需提交履約擔保的, 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且提交履約擔
保后的5 日內, 將投標保證金退還中標人。
18.3. 投標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1)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其投標文件;
(2)中標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棄中標、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金;
(3)因中標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中標被依法確認無效;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9. 備選投標方案
19.1. 除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1 項另有規定外,投標人不得遞交備選投標方案。允
許投標人遞交備選投標方案的,只有中標人所遞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
以考慮。評標委員會認為中標人的備選投標方案優于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
編制的投標方案的,招標人可以接受該備選投標方案。
20. 投標文件的編制與加密
20.1.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編制和提交的投標文件內容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2 項。
20.2. 投標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第8 章“投標文件格式”規定的格式和內容(表
格可以按同樣格式擴展,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頁,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
部分)進行編寫。投標人應仔細閱讀投標文件格式的備注或說明,并按要
求提交相關資料。
20.3.第8章“投標文件格式”中要求蓋單位公章處是指加蓋投標人的電子單位
公章,個人蓋章處是指加蓋相應人員的電子姓名章。
20.4.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證件、單據等證明材料掃描件,應為其原件彩色掃描
件。
20.5. 投標人應當按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3 項的規定編制與加密投標文件。
(四)投 標
21. 投標文件的遞交
21.1. 投標人應當在電子交易平臺注冊登記,如實遞交有關信息,并經電子交易
平臺運營機構驗證。
21.2. 投標人應當通過投標須知前附表第7項規定的電子交易平臺遞交投標文件。
21.3.投標人應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7項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投標文件
的傳輸遞交。投標截止時間前未完成投標文件傳輸的,視為撤回投標文件。
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電子交易平臺應當拒收。投標截止時間
前可以對已經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替換或者撤回。
21.4. 電子交易平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投標人送達的投標文件,應當即時向
投標人發出確認回執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
21.5.投標人以投標保函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按照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4
項規定的時間、地點和密封要求,由其授權委托人(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
身份證核驗)將投標保函原件單獨提交給招標人,否則視為未提交投標保
證金。招標人應當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標人授權委托人簽字確認。
21.6.應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值的項目,由于投標人名稱變更,
造成評價系統公布的與變更后的投標人名稱不一致的,投標人應當在資格
文件中附上名稱變更證明材料掃描件,并按照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4項規定
的時間、地點和密封要求,由其授權委托人(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
核驗)將變更證明材料原件單獨提交給招標人。未按規定提交的,評標委
員會可以按不利于投標人的情形認定。招標人應當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
標人授權委托人簽字確認。
21.7. 投標人所提交的投標文件均不予退還。
21.8. 到投標截止時間止,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 個的,不得開標;招標
人應當重新招標。
(五)開 標
22. 開標程序
22.1. 招標人按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5項所規定的時間在電子交易平臺公開進行在
線開標,所有投標人均應當準時在線參加開標。
22.2. 開標時,電子交易平臺自動提取所有投標文件,提示招標人和投標人按投
標須知前附表第26 項規定的方式按時在線解密。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
件未解密的,視為撤銷其投標文件;因投標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
解密的,視為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因此遭受的直
接損失。部分投標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標文件的開標可以繼續進行。投
標文件解密失敗的補救方案詳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7 項。
22.3. 所有投標人的代表號由電子交易平臺自動生成。
22.4. 解密程序完成后,由電子交易平臺自動生成《開標記錄表》(格式見投標
須知附件2-5),向所有投標人公布投標人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社會統一
信用代碼、項目負責人***
號、投標保證金金額、投標報價、質量目標、工期、投標人代表號、投標
文件解密情況等。應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值的項目,電
子交易平臺還需通過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
評價系統(下稱“評價系統”,從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的“福建省住房
和城鄉建設綜合監管服務平臺”登錄)對接投標人的企業季度信用得分并
予以公布。對于評價系統公布的與變更后的投標人名稱不一致,招標人或
其招標代理機構根據投標人提供的名稱變更證明材料,在開標記錄表的備
注欄中予以記錄。對評價系統沒有公布企業季度信用得分的投標人,以60
分計取。
22.5. 設有隨機參數的,公開抽取確定(招標文件第3 章“評標辦法和標準”對
隨機參數抽取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評 標
23. 評標委員會
23.1. 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以及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的確定方式見投標須知前
附表第28 項。
23.2.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
數為5 人(含)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
分之二。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報價中標法的,工程造價類專家不少于2 人。
23.3. 招標人沒有符合規定條件的代表,應當全部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相
應的專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由招標人按照規定直接確定的除外),應當
由招標人從福建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23.4.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 招標人或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
(2) 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3)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
(4) 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5) 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
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23.5. 在評標委員會成員進入評標室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人及招標代理
機構的相關人員不得將評標項目及相關信息泄露給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
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應當保密。
23.6. 評標委員會采用推舉或者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一名專家評委擔任評標委員會
負責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
提請評標委員會討論、表決,組織編寫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負責人***
會的其他成員享有同等表決權。
24. 評標原則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25. 評標
25.1. 本招標項目采用的評標辦法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9 項。
25.2.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工作規則:
25.2.1.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前應當認真研究招標文件,至少應了解和熟悉本工
程招標的目標、范圍、性質、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商務條款以及評標定
標程序、標準、方法和在評標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25.2.2.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第3 章“評標辦法和標準”規定的方法、評
審因素、標準和程序,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
第3 章“評標辦法和標準”沒有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和標準,不得作為
評標的依據。
25.2.3.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提供的各項數據、分析結果進行
審查、確認,核對交易平臺按照招標文件設置的評標參數是否與招標文件
(含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規定的評標辦法和標準一致。如有不一致,
應要求招標人修正評標參數,經評標委員會核實無誤后方可評標。
25.2.4.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
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25.2.5.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
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
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25.2.6.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
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臺發
出。投標人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的要求使用CA 證書并通過電子交易平臺
回復,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
人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否
決其投標。評標委員會向投標人發出的“問題澄清通知”格式和投標人的
“問題的澄清、說明”格式分別見投標須知附件2-6 和附件2-7。投標人
回復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時限要求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0 項。
25.2.7. 招標文件條款存在含義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評標委員會應當針對相應條
款作出有利于相應投標人的結論。
25.2.8.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審意見不一致時,應以表決方式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
的原則處理。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評標報告說明其不同意見
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電子簽名)又不在評標
報告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25.2.9. 對否決的投標或不采信投標人說明的情況,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
作詳細說明。
25.2.10. 通過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少于3 家(不含3 家),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明
顯缺乏競爭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25.3.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格
式見附件2-8)。評標報告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 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2)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3) 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4) 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
(5) 評標標準、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6) 經評審的價格及投標人排序情況一覽表
(7) 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推薦中標候選人的人數見投標須知前附表
第31 項規定)和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8) 澄清、說明、補正事項。
25.4.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電子簽名)。對評標結果有不
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
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電子簽名)又不說
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25.5. 評標結束后,由招標人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支付勞務費。除此之外,評標委
員會成員不得接受該項目招投標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任何其他禮物、現金或
者有價證券等財物。
(七)中標
26. 定標方式
26.1. 除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1 項規定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外,招標人依據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26.2. 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后15 日內,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
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格式見投標須知
附件2-9)。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
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
法律責任。
26.3.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
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金,或者被查
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
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
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26.4.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
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
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27. 中標候選人公示
招標人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 日內(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節
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應當在電子交易平臺和省公共服務平臺公示中
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少于3 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名稱;
(三)評標委員會對投標報價給予修正的原因、依據和修正結果(如有時);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進入評審的投標人投標文件的總評分(如有時);
(五)被否決投標的進入評審的投標人名稱及原因;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其排序;
(七)中標候選人的項目負責人***
資格證書名稱和注冊編號;
(八)中標候選人的類似工程業績(如有時);
(九)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報價、工期、質量標準以及投標報價中包括的專
業工程暫估價、暫列金額等;
(十)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28. 中標結果公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3 日內,將下列有
關中標結果的事項在電子交易平臺和省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不
少于10 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名稱;
(三)中標人名稱及其中標金額;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29. 履約擔保金額和形式
29.1. 在簽訂合同前,中標人應按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2 項規定金額、形式和期限
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聯合體投標的,其履約擔保應當由聯合體牽頭人
提交。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保證保險憑證應使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已
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地區,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格式的,
履約保函應當采用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保險公
司提供的履約保證保險,其保險條款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或備案。保險
公司應通過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政務網站,將保險公司經營單位信息、
投保單(范本)以及保險合同含條款(范本)向社會主動公開。招標人在
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同時提交等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擔保金不得
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29.2. 中標人不能按照前款規定提交履約擔保的,視為放棄中標,其現金投標保
證金不予退還;以投標保函形式提供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向保函出具單
位索款。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金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
過部分予以賠償。
30. 簽訂合同
30.1. 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按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3 項規定的時間內,應派
代表在中標通知書中規定的地點與招標人聯系商定簽訂合同事宜。招標人
與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 日內,按照招
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施工合同。
30.2.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
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
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31. 重新招標和終止招標
3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將重新招標:
(1) 在投標截止時間屆滿時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2) 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
(3)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重新招標的其他情形。
31.2.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非因招標程序違法或者項目單位提出不合理條件限制、
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等原因,導致招標失敗,且連續兩次公開招標
失敗的,招標人可以按照《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調整
招標方式,并承擔相應責任。
31.3.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在電子交易平臺和省公共服務平臺上發布公
告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招標文件
(如有)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現金
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有收取投標保函原件的,退還投標
保函原件。
(八)異議、投訴
32. 異議
32.1.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使用本單位的CA 證書當場通過電子交易平
臺在線提出;招標人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臺當場作出答復。電子交易平臺
應當記錄并保存異議的提出和答復情況。
32.2. 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或評標結果有異議的,
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的形式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異議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異議人的名稱(僅適用于對評標結果的異議);
(三)異議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異議人是法人的,異議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公章;與本招標活動
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提出的,異議必須由異議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
印件以及與本招標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32.3. 招標人收到對招標文件或評標結果的異議后,應當在3 日內作出是否受理
的決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自收到異議之日起即視為受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不予受理,并向異議人發出不予受理告知書:
(一)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異議人不是本項目的參與者,或者與本項目無任
何利害關系;
(二)異議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異議未署具異議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
出異議的,異議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異議時效的。
32.4. 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或評標結果異議的處理結果,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臺作
出答復并向社會公開,同時通過省行政監督平臺向監督機關備案。在作出
答復前應當暫停下一階段招投標活動。
33. 投訴
33.1.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自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 日內向該項目的監督機關依法提出書面投訴。
投訴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
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11 號令)的要求。
33.2. 投訴人就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結果的事項投訴的,除需提供《工程建設
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提供招標人的異
議答復復印件。
33.3. 本項目招投標的監管部門或機構的名稱和地址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4 項。
(九)其他
34.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34.1. 在開標或評標工作開始后,因停電、網絡故障、電子設備或者電子評標系
統故障導致無法繼續進行開標或評標時,故障可在短時間內解除的(不超
過4 小時),招標人可以暫停開標或評標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繼續開標或
評標;故障無法在短時間內解除的(超過4 小時),招標人應當終止開標
或評標,并配合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電子交易平臺做好招投標資料的封存
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進行開標或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
標。
34.2. 有關投標須知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詳見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5 項。
34.3. 招標人原則上應當引用招標文件《通用本》第2 章第2 節“投標須知”的
全部條款內容,如確因“投標須知”的某些內容與招標項目不符而需要修
改的,則應將需要修改的內容填入《專用本》的“投標須知內容修改表”。
34.4. 招標人原則上應當引用招標文件《通用本》第4 章第1 節“通用合同條款”
的全部條款內容,如確因“通用合同條款”中的某些內容與招標項目不符
而需要修改的或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要補充的,招標人可以對“通用合同
條款”進行補正(刪除、補充或修改)。有關補正內容填入《專用本》的
“通用合同條款補正表”。
34.5. 除了“投標須知”、“通用合同條款”外,招標人需要對招標文件《通用
本》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則應將需要修改的內容填入《專用本》的“通
用本補正數據表”。
投標須知內容修改表
條款號原條款內容修改后的條款內容
附件2-1 福建省建筑業龍頭企業年度投標保證金收訖證明(格式)
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
年度投標保證金收訖證明
編號:
(投標人) 已于年月日將投標保證金:大寫: 萬
元人民幣(? 萬元)交納至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設立的建設工程
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 開戶銀行為; 開戶名稱
為;開戶賬號為)。
年度投標保證金使用期限為年月日0 時至年月日
24 時。
特此證明
查詢網址:
聯系電話***
傳真:***
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年月日
本證明一式兩份,投標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一份。
附件2-2:投標保證金銀行保函(格式)
投標保證金銀行保函
保函編號:
(招標人名稱):
鑒于(投標人名稱)(以下簡稱“投標人”)參加你方
(項目名稱及標段) 標段的施工投標, (銀行名稱)
(以下簡稱“我方”)受該投標人委托,在此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保證:一旦收到
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種事實的書面通知,在7 日內無條件地向你方支付總額不超過
(投標保函額度) 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額:
1、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的;
2、投標人中標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棄中標、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
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金
的;
3、投標人中標后,因違法行為導致中標被依法確認無效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沒收投標保證金情形。
本保函在投標有效期到期后28 日(含)內或招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后的到期日
后28 日(含)內保持有效,延長投標有效期無須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應在投
標有效期內送達我方。保函失效后請將本保函交投標人退回我方注銷。
本保函項下所有權利和義務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和制約。
查驗保函網址: (必填)
銀行名稱: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年月日
附件2-3:投標保證金擔保保函(格式)
投標保證金擔保保函
保函編號:
(招標人名稱):
鑒于(投標人名稱)(以下簡稱“投標人”)參加你方
(項目名稱及標段) 標段的施工投標, (擔保人名
稱) (以下簡稱“我方”)受該投標人委托,在此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保證:一
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種事實的書面通知,在7 日內無條件地向你方支付總額
不超過
(投標保函額度) 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額:
1、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的;
2、投標人中標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棄中標、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
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金
的;
3、投標人中標后,因違法行為導致中標被依法確認無效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沒收投標保證金情形。
本保函在投標有效期到期后28 日(含)內或招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后的到期日
后28 日(含)內保持有效,延長投標有效期無須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應在投
標有效期內送達我方。保函失效后請將本保函交投標人退回我方注銷。
本保函項下所有權利和義務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和制約。
查驗保函網址: (必填)
擔保人名稱: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4:投標保證保險(憑證)(格式)
投標保證保險(憑證)
被保險人: (招標人名稱):
鑒于招標人名稱(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接受
投標人名稱(以下稱“投保人”)于年月日參加
(項目名稱及標段) 施工的投標,并向我方投保建設工程投標保證保
險(保險單號)。我方愿意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就投保人參加本項
目投標,向被保險人提供投標保證保險。
茲承諾,在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說明下列事實中的任何一條時,保證在7日內
無條件地給付被保險人金額為不超過人民幣(金額大寫:人
民幣元整)的款項。
1、投保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的;
2、投保人中標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棄中標、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金的;
3、投保人中標后,因違法行為導致中標被依法確認無效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沒收投標保證金情形。
本保險在投標有效期到期后28 日(含)內或被保險人延長投標有效期后的到期日
后28 日(含)內保持有效,延長投標有效期無須通知本保險人,但任何索款要求應在
投標有效期內送達我方。保險失效后請將本保函交投標人退回我方注銷。
本保險項下所有權利和義務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和制約。
查驗保函網址: (必填)
保險人名稱: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5:開標記錄表(格式)
(項目名稱) 標段施工開標記錄表
開標時間: 年月日時分秒





















項目
負責
人姓
名及
其建
造師
注冊
證書






投標
報價
(元)












應用于本招標項目的企業季度信用得
分(如需,讀取評價系統公布的相關信
用數據)




























本招
標項
目中
的信
用排

招標控制價或發包價(元)
附件2-6: 問題澄清通知(格式)
問題澄清通知
編號:
(投標人名稱) :
(項目名稱及標段) 施工招標的評標委員會,對你方的
投標文件進行了仔細的審查,現需你方對下列問題予以澄清:
1.
。
2.
。
.....
請將上述問題的澄清于年月日時前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回復本評
標委員會。
年月日
附件2-7:問題的澄清、說明(格式)
問題的澄清、說明
編號:
(項目名稱及標段) 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
問題澄清通知(編號: )已收悉,現澄清如下:
1.
。
2.
。
......
投標人: (蓋單位電子公章)
年月日
附件2-8:評標報告(格式)
(項目名稱)
報建編號:
招標項目編號:
評標報告
年月日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1. 招標項目名稱: 。
2. 報建編號: 。
3. 招標項目編號: 。
4. 招標方式: 。
5. 招標人: 。
6. 招標代理機構: 。
7. 工程建設地點: 。
8. 工程建設規模: 。
9. 招標范圍和內容: 。
10. 工期要求:總工期: 個日歷天;其中各關鍵節點的工期要求為: 。
11. 工程質量: 。
12. 招標文件開始發出日期: 年月日。
13. 投標截止時間: 年月日時分秒。
14. 開標時間: 年月日時分秒。
15. 開標平臺: 。
16. 投標人數量: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止,電子招投標平臺共收到個
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具體情況詳見《開標記錄表》。
17. 評標地點: 。
18. 評標辦法及評標參數:
18.1.適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法
18.1.1.評標辦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法(A 類/B 類)
18.1.2.招標控制價為元,K 取值區間,評標基準
價計算取值范圍為元至元;K 值為,評標基準價為元,
K 值抽取情況詳見《評標參數抽取過程記錄表》。
18.1.3 入圍投標人數量個,進入評審投標人數量個, 具體情
況詳見《入圍投標人名單確定表》和《進入評審投標人名單確定表》。
18.2.適用綜合評估法
18.2.1.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A 類/B 類)
18.2.2.招標控制價為元,K 取值區間,評標基準
價計算取值范圍為元至元;K 值為,C 值為。K、C
值抽取情況詳見《評標參數抽取過程記錄表》;
18.2.3.評標基準價計算方式:(甲種/乙種),評標基準價元。評
標基準價計算方式抽取情況詳見《評標參數抽取過程記錄表》。
18.3.適用簡易評標法
18.3.1 招標控制價為元,發包價為元,K 值為。
18.3.2 入圍評審的投標人數量個, 具體情況詳見《入圍投標人名單
確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1、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委員會總人數人,其中招標人代表人,
專家評委產生辦法。
2、專家評委抽取地點。
3、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姓名身份證號碼專業評委會任職
主任
委員
委員
委員
…… ` 委員
三、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1.資格文件評審
評標委員會對個投標人的資格文件進行評審,經評審個合格,
個不合格,具體評審情況詳見《資格文件評審表》。
2. 技術文件評審(僅適用綜合評估法)
評標委員會對個投標人的技術文件進行評審,經評審個合格,
個不合格。具體評審情況詳見《技術文件評審表》。
3.商務文件評審
評標委員會對個投標人的商務文件進行評審,經評審個合格,
個不合格,具體評審情況詳見《商務文件評審表》。
四、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
被否決的投標人名稱被否決投標的原因及依據備注
五、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六、經評審的價格及投標人排序情況一覽表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法(A 類辦法)


入圍評審的
投標人名稱
投標報價
(元)
投標報價排序
信用
系數
投標報價乘以信用系數
的取值
排序
注:按照投標人投標報價乘以信用系數的取值由低到高進行排序。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法(B 類辦法)


入圍評審的
投標人名稱
投標報價
(元)
投標報價分排序
注:按照投標人投標報價分由高到低進行排序。
綜合評估法


投標人名稱
評審情況
排序
技術標分
(如有)
投標報價

信用評標

(如有)
其它因素分
(如有)
最終總
得分
注:按照投標人最終總得分由高到低進行排序。
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和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1、本項目推薦名中標候選人
2、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法
中標候選人順序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元) 項目負責人***
第一中標候選人
...
...
綜合評估法
中標候選人順序投標人名稱最終總得分
投標報價
(元)
項目負責人***
第一中標候選人
...
...
簡易評標法
中標候選人順序投標人名稱
投標報價
(元)
項目負責人***
第一中標候選人
...
...
3、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八、澄清、說明、補正事項
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或電子印章):
日期: 年月日
說明:評標過程所需的《評標參數抽取過程記錄表》、《入圍投標人名單確定表》、
《進入評審投標人名單確定表》、《資格文件評審表》、《技術文件評審表》、《商務
文件評審表》等相關表格的格式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自行制定。
附件2-9:中標通知書(格式)
中標通知書
編號:
(中標人名稱):
你方于(投標日期) 所遞交的(項目名稱及標
段) 施工投標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確定為中標人。
招標范圍: 。
中標價: 元。
工期:總工期日歷天,其中各關鍵節點的工期要求為。
工程質量:符合標準。
項目負責人***
師注冊證書號: 。
請你方在接到本通知書后的日內到(指定地
點)與我方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標文件第2章“投標須知”第29條規
定向我方提交履約擔保。
特此通知。
招標人: (蓋單位電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蓋電子姓名章)
年月日
第三章 評標辦法和標準
第1節 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簡易評標法)
項號 條款號 條款名稱 編列內容
1 2.1
招標控制價及其組
成和計算方法
預算造價經漳平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為1159630 元;
2 2.2 K 值取定
K=8%
3 2.3
發包價及其組成和
計算方法
本工程發包價: 1066859 元。 發包價組成和計算方法如下:招標文件
公布的發包價以招標人委托漳平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定的本工程預
算控制總造價下降一定幅度(K 值為8 %);計算方法:1159630*(1-8%)
=1066859 元
4 4.1.9
擬派出的施工現場
管理人員最低資格
和人數要求
1、項目負責人***
或以上注冊建造師(含臨時) ,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
證書B證(無需資質的項目,從其規定)。擬派出項目負責人***
注冊建造師證書、身份證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的掃描件并加蓋
投標人單位公章。擬派出項目負責人***
的本企業在崗人員,以注冊建造師證書上的注冊單位為準。
2、項目技術負責人***
工程類 。擬派出項目技術負責人***
夠證明其資格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掃描件并加蓋投標人
單位公章。專業以有權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上標注的為準,若職稱證書
上無專業的,以畢業證書上的專業為準。擬派出項目技術負責人***
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牽頭人的本企業在崗人員,以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
注冊執業證書掃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門出具的自本招標項目投標截止之
日的上一個月為始點并往前追溯連續繳費累計六個月及以上掃描件所
署單位為準。社保由上級單位統籌繳納的,還應提供上級單位出具的統
籌繳納證明。
3、其他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在工程開工前,由中標人按照施工現場管
理需要配備相應管理人員,且相應管理人員的人數不得低于我省關于項
目施工管理人員配備的要求。
4、投標人若不能按投標文件承諾的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到位的,應當
無條件地接受招標人作出的以下處理:
a、工程開工前,擬派出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能全部通過福建省工
程項目建設監管系統備案的,招標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按違約追究投標人
責任;
b、工程開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標人變更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中
的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
金;其他人員每人每次向招標人交納
壹萬元違約金。
5 7.2
抽取中標候選人方

經評審合格的的投標人中公開隨機抽取確定一名中標候選人。
第2 節評標辦法和標準
簡易評標法
1. 評標程序
1.1. 本招標項目評標將按以下程序進行:
(1) 評標前準備工作;
(2) 對資格文件進行評審;
(3) 對商務文件進行評審;
(4) 抽取和推薦中標候選人;
(5) 提交評標報告。
1.2 評標委員會對進入評審的每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按照先資格文件、后商
務文件的順序進行評審,資格文件評審合格的,方可進入商務文件的評審。
2. 招標控制價及其組成、發包價及其組成和計算方法
2.1. 招標控制價及其組成和計算方法見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第1 項。
2.2.K 值取定見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第2 項。
2.3. 發包價及其組成和計算方法見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第3 項。
3. 評標前的準備工作
3.1. 根據電子交易平臺自動生成的投標人代表號,按照下列辦法確定進入
評審的投標人名單:
(1)投標人數量少于20 家時,全部入圍評審。
(2)投標人數量多于20 家時,從投標人中隨機抽取20 家入圍評審。
(3)經評審的合格投標人少于10 家時,再隨機抽取10 家入圍評審,直至
合格投標人不少于10 家。
3.2.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
信息和數據。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前應當認真研究招標文件,至少應了解和熟
悉本工程招標的目標、范圍、性質、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商務條款以及評標定
標程序、標準、方法和在評標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3.3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提供的各項數據、分析結果進
行審查、確認,核對交易平臺按照招標文件設置的評標參數是否與招標文件(含
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規定的評標辦法和標準一致。如有不一致,應要求招標
人修正評標參數,經評標委員會核實無誤后方可評標。
4. 資格文件評審辦法和標準
4.1.資格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能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
應否決其投標,不得進入下一步評審:
4.1.1 未完整提供招標文件第 8 章 “資格文件格式”所規定的全部資格文
件以及未按規定蓋章;
4.1.2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4.1.3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了投標保證金;
4.1.4不具備合格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1.5 不具備有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投標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建筑
業企業資質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4.1.6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4.1.7聯合體組成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或未附上聯合體協議書;
4.1.8工程分包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
4.1.9 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
表第4項規定的要求;
4.1.10 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上的單位名稱和投標人
名稱不一致;
4.1.11存在投標須知第4.3款規定的情形之一;
4.1.12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5. 商務文件評審標準
5.1.商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能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
應否決其投標:
5.1.1 未按照招標文件第 8 章 “商務文件格式”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
蓋章、簽署、提交材料;
5.1.2相關內容與資格文件填報(包括蓋章和簽署)不一致;
5.1.3投標函中載明的投標報價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5.1.4投標函中載明的工期(包括各關鍵點工期)超過招標文件要求的、工
程質量低于招標文件要求的;
5.1.5附有招標文件規定的無法接受的條件;
5.1.6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6. 商務文件算術性修正和細微偏差補正
6.1 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的,以文字數額為準。
6.2 細微偏差補正。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
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
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細微偏差不
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
標結束前予以補正。拒不補正的,在詳細評審時可以對細微偏差作出不利
于該投標人的評審意見。下列問題屬于細微偏差:
6.2.1 按照本辦法第6.1 款規定對投標報價進行的算術性修正。
6.2.2 投標函和投標函附錄數據有矛盾的,以投標函的數據為準。
6.3 按照本辦法第6.2 款規定進行補正后的投標文件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
束力。
7. 抽取和推薦中標候選人
7.1 在推薦中標候選人前,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擬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相關信息
進行核對:
(1)通過福建省建設行業信息公開平臺查詢本招標項目投標截止時間當日
的擬推薦中標候選人的企業信息和相關人員信息,無法查詢到或查詢的信息不
完整的,應當否決其投標。省外入閩建筑施工企業在福建省建設行業信息公開
平臺登記的企業信息或相關人員信息(投標截止時間當日),與證書原件不符
的,視為弄虛作假行為。
上述所稱的企業信息為投標人用于本招標項目的企業資質類別及等級、
資質證書編號、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相關人員信息
為投標人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
冊證書編號以及項目技術負責人***
類型。
(2)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網址:
shixin.court.gov.cn)查詢本招標項目投標截止時間當日的擬推薦中標候選人
是否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若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應當否
決其投標。
(3)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www.gsxt.gov.cn)查詢本
招標項目投標截止時間當日的擬推薦中標候選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列為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若被列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應當否決
其投標。
7.2 招標人在經評審合格的的投標人中,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中標人候選人
數量和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第5 項規定的抽取中標候選人方法,公開隨機抽取
確定中標候選人。
8. 提交評標報告
8.1. 評標委員會按照規定的程序完成全部評審內容后,應根據評審實際情
況和評審結果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
8.2. 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具體理由。
9. 附則
9.1.評標委員會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和標準進行評審的,抽取、
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和確定的中標人無效,招標人應當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
審,并按規定重新抽取、推薦中標候選人和確定中標人。
9.2. 在抽取參與評審的投標人名單和中標候選人過程中,如出現由于招標
人的工作失誤或設備故障影響抽取結果的,抽取的參與評審的投標人名單和中標
候選人無效,招標人應當重新抽取。
9.3. 所有抽球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監控。

第4 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
說 明
1. 本章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基礎上,
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使用前,應仔細閱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GF-2017-0201)的說明。
2. 招標人原則上應當引用本章第2 節“通用合同條款”的全部條款內容,
如確因“通用合同條款”中的某些內容與招標項目不符而需要修改的或根據工程
實際情況需要補充的,招標人可以對“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正(刪除、補充或
修改)。有關補正內容填入《專用本》的“通用合同條款補正表”中。
3. 本章第3 節“專用合同條款”是招標人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對“通用合同
條款”對應條款內容的具體化或補充,二者若有矛盾,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
第1節 合同協議書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漳平市和平鎮人民政府  
承包人(全稱): 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
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漳平市和平鎮東坑村美麗鄉村建設二期工程 。
2.工程地點:  。
3.工程立項批準文號:龍美麗辦[2017]30 號 。
4.資金來源:財政撥款  。
5.工程內容:主要包括村道硬化工程、環山休閑步道、景觀亭2 座、路燈
工程等(詳見設計圖及工程量清單)  。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圍:
  
  。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年月日。
計劃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總日歷天數:總工期為 90 日歷天。
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
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現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合格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大寫)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大寫) (¥ 元);
(2)甲供材料費金額:
人民幣(大寫) (¥ 元);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元);
(4)暫列金額:
人民幣(大寫) (¥ 元)。
2.合同價格形式:固定單價合同形式 。
五、項目負責人***
承包人項目負責人***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
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
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
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
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
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
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
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成立,自成立時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肆 份,承包人執肆份。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地 址:  地 址:***
郵政編碼:  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
開戶銀行:  開戶銀行: 
賬 號:  賬 號: 
1
第2 節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
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
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
有)、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
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
“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1.1.1.3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
件。
1.1.1.4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
“投標函”的文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
的文件。
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是指構成合同的施工應當遵守的或指導施工的國
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1.1.1.7 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經
發包人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
的圖紙文件。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
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包括說明和表格。
1.1.1.9 預算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
制的工程預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具有
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2
1.1.2.1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
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
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4 監理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規
定進行工程監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5 設計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負責工程設
計并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
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1.1.2.7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圍
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1.1.2.8 項目負責人***
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
1.1.2.9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理的
總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
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
設備。
1.1.3.3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
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
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及
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
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現場: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
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8 臨時設施: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
生活設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
3
地。
1.1.3.10 臨時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要臨時占用的
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是指
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是指監理人按照第7.3.2 項〔開工通
知〕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
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 項〔竣工日期〕的約
定確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
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4.4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
人預留質量保證金(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
計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1.1.4.6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 天的日期為基準日
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簽訂日前28 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1.4.7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
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時。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
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甲供材料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1.1.5.2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
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1.1.5.3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
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
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
1.1.5.5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
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
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
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1.1.5.6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15.3 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
4
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1.1.5.7 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
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目。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
載內容的形式。
1.2 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
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1.3 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1.4 標準和規范
1.4.1 適用于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
相應的規范、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
譯本,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供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
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視
為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
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
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
5
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
分,并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 圖紙的提供和交底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內容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
紙,并組織承包人、監理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發包人至遲不得
晚于第7.3.2 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
按照第7.5.1 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1.6.2 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后,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
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后,應附具相關意見并立即報送發包人,發
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合理時間是指發包人
在收到監理人的報送通知后,盡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圖紙修改補充所需的時
間。
1.6.3 圖紙的修改和補充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經圖紙原設計人及審批部門同意,并由監理人在
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將修改后的圖紙或補充圖紙提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
按修改或補充后的圖紙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應當由其編制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
文件,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提交監理人,并由監理人報
送發包人。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 天內審查完
畢,監理人對承包人文件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并重新報送監理人。監
理人的審查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1.6.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和承包人文件,供發包人、監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1.7 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
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
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1.7.2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和送達
6
地點。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
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
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
承擔。
1.8 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
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
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監理人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
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有
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
理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采取妥善的保護措
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
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 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
場所需的批準手續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
礎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修建
場內外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
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并根據工程規模及技術參數合理預見
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增
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10.2 場外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
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
載的規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
需要的,由發包人負責完善并承擔相關費用。
1.10.3 場內交通
7
發包人應提供場內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并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
的約定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設施損壞的,承包人負責修復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除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維
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發包人和監理人可以
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
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
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
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1.10.6 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款前述各項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
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
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1.11 知識產權
1.1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
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范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
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
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除
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
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
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
給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
權。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
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施
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11.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
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8
1.12 保密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
的圖紙、文件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
的技術秘密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被認為是準確的
和完整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包人應予以修正,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1)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
(2)工程量清單偏差超出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圍的;
(3)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范強制性規定計量的。
2. 發包人
2.1 許可或批準
發包人應遵守法律,并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包括但
不限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
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占用土地等許可和批準。發包人
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
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
務、聯系方式***
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
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
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發包人代表。
不屬于法定必須監理的工程,監理人的職權可以由發包人代表或發包人指定
的其他人員行使。
2.3 發包人人員
發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人員遵守法律及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
護、文明施工等規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發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
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發包人人員包括發包人代表及其他由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
9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最遲于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
施工現場。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
(1)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
(2)保證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
(3)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的
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4)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
2.4.3 提供基礎資料
發包人應當在移交施工現場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
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
礎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按照法律規定確需在開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礎資料,發包人應盡其努力及時地
在相應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承包人的正常施工為
限。
2.4.4 逾期提供的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
資料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2.5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證明
的書面通知后28 天內,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
金來源證明。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
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蚪ㄔO工
程保證保險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6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 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8 現場統一管理協議
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的承包人簽訂施工現場統
10
一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作為專用合同條款的
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并履行以下義
務:
(1)辦理法律規定應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準,并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
發包人留存;
(2)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內承擔保修義務;
(3)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措施,辦理工傷保險,
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
(4)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
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5)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
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
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6)按照第6.3 款〔環境保護〕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
保護工作;
(7)按第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
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8)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
其雇用人員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9)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編制竣工資料,完成竣工資料立卷及歸檔,
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資料的套數、內容、時間等要求移交發包人;
(10)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3.2 項目負責人***
3.2.1 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的姓名、職稱、注冊執業證書編號、聯系方式***
目負責人經承包人授權后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合同。項目負責人***
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項目負責人***
承包人為項目負責人***
負責人無權履行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負責人***
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1
項目負責人***
約定的天數。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監理人,并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項目負責人***
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
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
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 項目負責人***
和人員安全,在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及時取得聯系時,項目負責人***
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與工程有關的人身、財產和工程的安全,但應在48 小
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換項目負責人***
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項目負責人***
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項目負責人***
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
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 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負責人***
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4 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
面的改進報告。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
換通知的28 天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負責人***
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項目負責人***
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負責人***
任。
3.2.5 項目負責人***
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并應提前7 天將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
書面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員
3.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7 天內,向
監理人提交承包人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合同
管理、施工、技術、材料、質量、安全、財務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崗位、
注冊執業資格等,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情況,并同時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
員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
3.3.2 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施工過程中
如有變動,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承包人更
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時,應提前7 天書面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
12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可以隨時檢查。
3.3.3 發包人對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
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發包人所質疑的情
形。發包人要求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
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
擔違約責任。
3.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
場每月累計不超過5 天的,應報監理人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5 天的,
應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前應指
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資格和能
力,且應征得監理人或發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或前述人員未經監理人或發包人
同意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4 承包人現場查勘
承包人應對基于發包人按照第2.4.3 項〔提供基礎資料〕提交的基礎資料所
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但因基礎資料存在錯誤、遺漏導致承包人解釋或推斷失
實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進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
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因承包人未
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況或未能充分估計前述情況所可能產生后果的,承包人
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及專用
合同條款中禁止分包的專業工程分包給第三人,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由
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承包人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確定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或預算書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按照第10.7 款〔暫估價〕確定分包人。按
照合同約定進行分包的,承包人應確保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工程分包
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
帶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后7 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
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13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并對分包人的施工人
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進出場管理、登記造冊以及各種證照的辦理。
3.5.4 分包合同價款
(1)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
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
價款;
(2)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包人有權
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
3.5.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項下的義務持續到缺陷責任期屆滿以后的,發包人有權在
缺陷責任期屆滿前,要求承包人將其在分包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
人應當轉讓。除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轉讓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發包人履行
義務。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自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之日起,
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直到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
日止。
(2)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設備損
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對合同內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由承包
人承擔保護責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
更換,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7 履約擔保
發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履
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期限等。履約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蚪?
設工程保證保險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
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
承擔。
3.8 聯合體
3.8.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
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2 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
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14
3.8.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
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 監理人
4.1 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監理人的監理內
容及監理權限等事項。監理人應當根據發包人授權及法律規定,代表發包人對工
程施工相關事項進行檢查、查驗、審核、驗收,并簽發相關指示,但監理人無權
修改合同,且無權減輕或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由承
包人提供,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2 監理人員
發包人授予監理人對工程實施監理的權利由監理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
員行使,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監理人應將授權的總監理工
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及授權范圍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
程師的,監理人應提前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他監理人員,監理人應提前
48 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
4.3 監理人的指示
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授權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采用書面形式,
并經其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或避免工程
受損,監理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但必須在發出口頭指示后24 小時內補發書面監理指示,補發的書面監理
指示應與口頭指示一致。
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應送達承包人項目負責人或經項目負責人***
員。因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發出了錯誤指示而導致承包
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
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4.4 款〔商定或確定〕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
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
承包人對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應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異議,監理人應
在48 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監理人逾期未回復的,承包人有
權拒絕執行上述指示。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
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的,視為批準,但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對該工作、工程、材
料、工程設備等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15
4.4 商定或確定
合同當事人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會同合同當事人盡量通過
協商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合同約定審慎做出公正的
確定。
總監理工程師應將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詳細依據。合
同當事人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沒有異議的,按照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任
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有異議,按照第20 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爭議解決前,
合同當事人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爭議解決后,爭議解決的結果與總監
理工程師的確定不一致的,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
承擔。
5. 工程質量
5.1 質量要求
5.1.1 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標準
的要求。有關工程質量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1.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
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
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
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5.2 質量保證措施
5.2.1 發包人的質量管理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各項工作。
5.2.2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 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工程質量
保證體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并提交相應的工程質量文件。
對于發包人和監理人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錯誤指示,承包人有權拒絕實
施。
承包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
能,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和操作規程。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對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
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
報表,報送監理人審查。此外,承包人還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進行
施工現場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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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和測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
監理人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授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
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理
人到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
原始記錄。監理人為此進行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
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影響施工
正常進行的,且經檢查檢驗不合格的,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
不予順延;經檢查檢驗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
擔。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1 承包人自檢
承包人應當對工程隱蔽部位進行自檢,并經自檢確認是否具備覆蓋條件。
5.3.2 檢查程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
的,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48 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
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并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監理人應按時到場并對隱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
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
覆蓋。經監理人檢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完成修復,
并由監理人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在檢查前24
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 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
的,工期應予以順延。監理人未按時進行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
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
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5.3.3 項〔重新檢查〕的
約定重新檢查。
5.3.3 重新檢查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發包人或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
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查
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
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經檢查證明工程質
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5.3.4 承包人私自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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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
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
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
5.4 不合格工程的處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隨時要求承包人采取補
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擔。無法補救的,按照第13.2.4 項〔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約定
執行。
5.4.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
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5.5 質量爭議檢測
合同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
定,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合同當事人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
一致的,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確定〕執行。
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產要求
合同履行期間,合同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有關安全生產的要
求,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
化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及監理人強令承包人違章作業、
冒險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突發的地質變動、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礙等影響施
工安全的緊急情況,承包人應及時報告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及時下令停
工并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應急措施。
因安全生產需要暫停施工的,按照第7.8 款〔暫停施工〕的約定執行。
6.1.2 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
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制度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并按安全生產法律規定及
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如實編制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記錄,接受發包人、監理
人及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6.1.3 特別安全生產事項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施工,開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施工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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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為實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種的人員應受過專
門的培訓并已取得政府有關管理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書。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
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安全防護措
施,經發包人認可后實施。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
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7 天以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并報送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后實施。
需單獨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進行專家論證
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及時編制和組織論證。
6.1.4 治安保衛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
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
安保衛職責。
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
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轄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7 天內共同編
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并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在工程施工過
程中,發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
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現場平整,物料堆放整齊。
工程所在地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合同當事人
對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設備、多余
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施工現場清潔整齊。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
包人可在發包人指定的地點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要的材料、
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費
安全文明施工費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減該部分費用。因
基準日期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或政府有關規定發生變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費
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約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
承擔。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如果該措施避免了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在避免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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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額度內承擔該措施費。如果該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該措
施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開工后28 天內預付安全文明施工
費總額的50%,其余部分與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
過7 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7
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按第16.1.1 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執行。
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顚S?,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
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
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7 緊急情況處理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
人進行搶救,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
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于承包人義務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8 事故處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
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
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
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
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產責任
6.1.9.1 發包人的安全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
產損失;
(3)由于發包人原因對承包人、監理人造成的人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4)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自身人員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產損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發包人、監理人以及第三
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6.2 職業健康
6.2.1 勞動保護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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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時間,并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承包人應依法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
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承包人應督促其分包人為分包人所雇用
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注冊等。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保障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并提供勞動保護,并
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
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承包人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
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承包人應按法律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
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
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6.2.2 生活條件
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承包
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傳染病,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并定期對施工現場、施工
人員生活基地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處理, 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
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6.3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列明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間,承
包人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對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氣、水、
噪音以及固體廢物污染采取具體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應當承擔因其原因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上述環境污
染引起糾紛而導致暫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擔。
7. 工期和進度
7.1 施工組織設計
7.1.1 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含以下內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
(3)施工進度計劃和保證措施;
(4)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
(5)施工機械設備的選用;
(6)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
(7)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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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環境保護、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4 天內,但至遲不得
晚于第7.3.2 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7 天,向監理人提交詳細的施工
組織設計,并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
人應在監理人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后7 天內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對發包人和監理
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要修改
施工組織設計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按照第7.2 款〔施工進度計劃〕執行。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1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
承包人應按照第7.1 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提交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施
工進度計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一般工程實踐慣例,施工進度計劃經
發包人批準后實施。施工進度計劃是控制工程進度的依據,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
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工程進度情況。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施工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的實際進度不一致的,承包人應向監
理人提交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并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由監理人報送發包
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
后7 天內完成審核和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施工
進度計劃的確認,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
責任或義務。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照第7.1 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
的期限,向監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經監理人報發包人批準后執行。開工報
審表應詳細說明按施工進度計劃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臨時設施、材料、工
程設備、施工設備、施工人員等落實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按約定完成開工準備工作。
7.3.2 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獲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許可。經發包人同意后,監理人
發出的開工通知應符合法律規定。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發出
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
22
之日起90 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7.4 測量放線
7.4.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至遲不得晚于第7.3.2 項
〔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7 天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
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
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
誤或疏漏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及時報告發包人,并會同發包人和承
包人予以核實。發包人應就如何處理和是否繼續施工作出決定,并通知監理人和
承包人。
7.4.2 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具有相應資
質的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承包人應矯正工程的位置、標高、尺
寸或準線中出現的任何差錯,并對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負責。
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內水準點等測量標志物的保護工作由承包人負責。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
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
批準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
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 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準等文件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
日期,確保實際工期不低于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歷天數。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
延誤需要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的,按照第7.2.2 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執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
的計算方法和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后,不免除承
包人繼續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23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
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
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克服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
工,并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通知應載明不利物質條件的內容以及承包人認
為不可預見的理由。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
按第10 條〔變更〕約定執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
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7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有經驗的承包人在簽訂合同
時不可預見的,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但尚未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惡劣
氣候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具體情
形。
承包人應采取克服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發
包人和監理人。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
第10 條〔變更〕約定辦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
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8 暫停施工
7.8.1 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暫停施工的,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及時下達暫停施
工指示。情況緊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 項〔緊急
情況下的暫停施工〕執行。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
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
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復工指示后84 天內仍未復工的,視為第16.2.1
項〔承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暫停施工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并經發包人批準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
7.8.4 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
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
暫停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后24 小時內發出指示,逾
24
期未發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監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應
說明理由,承包人對監理人的答復有異議,按照第20 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7.8.5 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暫停施工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在
工程復工前,監理人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確定因暫停施工造成的損失,并確定工
程復工條件。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經發包人批準后向承包人發出復
工通知,承包人應按照復工通知要求復工。
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
工期;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按照第7.5.1 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
延誤〕約定辦理。
7.8.6 暫停施工持續56 天以上
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除該項停工
屬于第7.8.2 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17 條〔不可抗力〕約定的
情形外,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 天
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發包人逾期不予批準的,則承包
人可以通知發包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按第10.1 款〔變更的范圍〕第(2)
項的可取消工作。
暫停施工持續84 天以上不復工的,且不屬于第7.8.2 項〔承包人原因引起
的暫停施工〕及第17 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并影響到整個工程以及合同
目的實現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
第16.1.3 項〔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執行。
7.8.7 暫停施工期間的工程照管
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費
用由責任方承擔。
7.8.8 暫停施工的措施
暫停施工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及安全,
防止因暫停施工擴大損失。
7.9 提前竣工
7.9.1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發包人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下達提
前竣工指示,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議書,提前竣工建議書
應包括實施的方案、縮短的時間、增加的合同價格等內容。發包人接受該提前竣
工建議書的,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修訂
施工進度計劃,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認為提前竣工指示無法執
行的,應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異議后7
天內予以答復。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得壓縮合理工期。
25
7.9.2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給發
包人帶來效益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前竣工的獎勵。
8. 材料與設備
8.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
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簽訂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
量、單價、質量等級和送達地點。
承包人應提前30 天通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
進場。承包人按照第7.2.2 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約定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時,
需同時提交經修訂后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
8.2 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工程設備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
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合同約定由承包人采
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發包人違反本款約定
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8.3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接收與拒收
8.3.1 發包人應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和工
程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應提
前24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監理人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時間,承包人負
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清點、檢驗和接收。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因
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按照第16.1 款〔發包
人違約〕約定辦理。
8.3.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承包人應在材
料和工程設備到貨前24 小時通知監理人檢驗。承包人進行永久設備、材料的制
造和生產的,應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并向監理人提交材料的樣本以及有關資料,
并應在使用該材料或工程設備之前獲得監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時,承包人應在
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運出施
工現場,并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4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8.4.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26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
由發包人承擔,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已經列支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
除外。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毀損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監理人未通知承包人
清點的,承包人不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保管,由此導致丟失毀損的由發包人負
責。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檢驗費用由發包
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購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法律規定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或試驗的,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
求進行檢驗或試驗,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和工程
設備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
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5.1 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
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
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2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按照監
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5.3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
并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8.6 樣品
8.6.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等
要求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樣品的報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應在計劃采購前28 天向監理人報送樣品。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均
應來自供應材料的實際生產地,且提供的樣品的規格、數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
設備的質量、型號、顏色、表面處理、質地、誤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報送樣品時應隨附申報單,申報單應載明報送樣品的相關
數據和資料,并標明每件樣品對應的圖紙號,預留監理人批復意見欄。監理人應
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后7 天向承包人回復經發包人簽認的樣品審批意見。
(3)經發包人和監理人審批確認的樣品應按約定的方法封樣,封存的樣品
作為檢驗工程相關部分的標準之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使用與樣品不符的
27
材料或工程設備。
(4)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樣品的審批確認僅為確認相關材料或工程設備的特
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并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
責任和義務。如果封存的樣品修改或改變了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協
議予以確認。
8.6.2 樣品的保管
經批準的樣品應由監理人負責封存于現場,承包人應在現場為保存樣品提供
適當和固定的場所并保持適當和良好的存儲環境條件。
8.7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替代
8.7.1 出現下列情況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承包人應按照第
8.7.2 項約定的程序執行:
(1)基準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規定禁止使用的;
(2)發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須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應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28 天前書面通知監理人,并附
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性能、
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2)替代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性能、價格及其他相關資
料;
(3)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之間的差異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對工程產生的影
響;
(4)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的價格差異;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說明;
(6)監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監理人應在收到通知后14 天內向承包人發出經發包人簽認的書面指示;監
理人逾期發出書面指示的,視為發包人和監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發包人認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
格,按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相同項目的價格認定;無相同項目的,參考
相似項目價格認定;既無相同項目也無相似項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
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確定〕確定價格。
8.8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
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
28
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準。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
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
8.8.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
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
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9 材料與設備專用要求
承包人運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
時設施,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工具與資料,必須專用于工程。未經發包人批準,
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現場或挪作他用;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進度
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
9. 試驗與檢驗
9.1 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9.1.1 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
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設備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監理人在必要時
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試驗場所、試驗設備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質量
檢查為目的的材料復核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9.1.2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試驗設備、取樣裝置、試驗場所
和試驗條件,并向監理人提交相應進場計劃表。
承包人配置的試驗設備要符合相應試驗規程的要求并經過具有資質的檢測
單位檢測,且在正式使用該試驗設備前,需要經過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試驗人員的名單及其崗位、資格等證明資料,
試驗人員必須能夠熟練進行相應的檢測試驗,承包人對試驗人員的試驗程序和試
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9.2 取樣
試驗屬于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取樣。試驗屬于監理人抽檢性質的,
可由監理人取樣,也可由承包人的試驗人員在監理人的監督下取樣。
9.3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9.3.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
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
29
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
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9.3.2 試驗屬于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試驗屬于監理人抽
檢性質的,監理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也可由承包人與監理人共同進行。承包人
對由監理人單獨進行的試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共同進行試驗。約定共
同進行試驗的,監理人未按照約定參加試驗的,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并將試驗結
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承認該試驗結果。
9.3.3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
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
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
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
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9.4 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
驗,監理人認為必要時,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
驗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查。
10. 變更
10.1 變更的范圍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應按照本條
約定進行變更: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
(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
(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
10.2 變更權
發包人和監理人均可以提出變更。變更指示均通過監理人發出,監理人發出
變更指示前應征得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經發包人簽認的變更指示后,方可實
施變更。未經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變更。
涉及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人提供變更后的圖紙和說明。如變更超過原設計
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及時辦理規劃、設計變更等審批手續。
10.3 變更程序
30
10.3.1 發包人提出變更
發包人提出變更的,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
計劃變更的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
10.3.2 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
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的,需要向發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計劃,說明計劃
變更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理由,以及實施該變更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
發包人同意變更的,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
理人無權擅自發出變更指示。
10.3.3 變更執行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下達的變更指示后,認為不能執行,應立即提出不能執行
該變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認為可以執行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實施該變更指示
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且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第10.4 款〔變更估價〕約定
確定變更估價。
10.4 變更估價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變更估價按照本款約定處理: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
似項目的單價認定;
(3)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
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
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
第4.4 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10.4.2 變更估價程序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后14 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估價申請。監理人
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價申請后7 天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對
變更估價申請有異議,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變更
估價申請后14 天內審批完畢。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或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
可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價申請。
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應計入最近一期的進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應向監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議說明,說明建議的內
容和理由,以及實施該建議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議后7
天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發包人,發現其中存在技術上的缺陷,應通知承包人修改。
31
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合理化建議后7 天內審批完畢。合理化建議經發包
人批準的,監理人應及時發出變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按照第10.4
款〔變更估價〕約定執行。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應書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可對承包人
給予獎勵,獎勵的方法和金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0.6 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
因變更引起工期變化的,合同當事人均可要求調整合同工期,由合同當事人
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確定〕并參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額標準確定增減工期天
數。
10.7 暫估價
暫估價專業分包工程、服務的明細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0.7.1 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采取以下第2 種方式確定。合同當事人也
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選擇其他招標方式。
第1 種方式: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承包人招標,對該暫估價
項目的確認和批準按照以下約定執行:
(1)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 天將招標方案通
過監理人報送發包人審查,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招標方案后7 天內批
準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經過發包人批準的招標方案開展招標工作;
(2)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提前14 天將招標文件通過監理人報送
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相關文件后7 天內完成審批或提出
修改意見;發包人有權確定招標控制價并按照法律規定參加評標;
(3)承包人與分包人在簽訂暫估價合同前,應當提前7 天將確定的中標候
選分包人的資料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資料后3 天內與承包人共同確定中
標人;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后7 天內,將暫估價合同副本報送發包人留存。
第2 種方式: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
確定暫估價分包人的,承包人應按照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 天通
知發包人,并提交暫估價招標方案和工作分工。發包人應在收到后7 天內確認。
確定中標人后,由發包人、承包人與中標人共同簽訂暫估價合同。
10.7.2 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對于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采取
以下第1 種方式確定:
第1 種方式:對于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按本項約定確認和批
準:
(1)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簽訂暫估價項目的采購合同、分包合
32
同前28 天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監理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 天內報送發包人,
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4 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逾期未予批
準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該書面申請已獲得同意;
(2)發包人認為承包人確定的供應商、分包人無法滿足工程質量或合同要
求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確定暫估價項目的分包人;
(3)承包人應當在簽訂暫估價合同后7 天內,將暫估價合同副本報送發包
人留存。
第2 種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 項〔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約定
的第1 種方式確定暫估價項目。
第3 種方式: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
承包人具備實施暫估價項目的資格和條件的,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
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實施暫估價項目,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具體
事項。
10.7.3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
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因承包人原因導
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擔。
10.8 暫列金額
暫列金額應按照發包人的要求使用,發包人的要求應通過監理人發出。合同
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協商確定有關事項。
11. 價格調整
11.1 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范圍,合
同價格應當調整。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選擇以下一種方式對合
同價格進行調整:
第1 種方式: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的數據,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格:
??
?
??
?
- ?
?
?
??
? D = + ´ + ´ + ´ + + ´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P P A B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0 1 L
公式中:Δ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33
P0
——約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
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約定
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3......Bn
——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
各可調因子在簽約合同價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
——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約定的付款證書相
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01;F02;F03......F0n
——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
因子的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
其來源在投標函附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非招標訂立的合同,由合同當事
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指
數,無前述價格指數時,可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代替。
(2)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無現行價格指數的,合同當事人同意暫用前次價格指數計
算。實際價格指數有調整的,合同當事人進行相應調整。
(3)權重的調整
因變更導致合同約定的權重不合理時,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確定〕執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對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后繼續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計劃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
低的一個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第2 種方式: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
時,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
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機械使用費系數進行調
整;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采購數量應由發包人審批,發包人確認
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合同價格的依據。
(1)人工費發生變化且符合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規
定,合同當事人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
的人工費等文件調整合同價格,但承包人對人工費的報價高于發布價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價款調整按照發包人提供的基準價格,按
34
以下風險范圍規定執行:
①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低于基準價格的:除
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
5%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
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②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高于基準價格的:除
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
5%時,材料單價漲幅以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過
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③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等于基準價格的:除
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
±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④承包人應在采購材料前將采購數量和新的材料單價報發包人核對,發包人
確認用于工程時,發包人應確認采購材料的數量和單價。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
送的確認資料后5 天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作為調整合同價格的依據。未經發
包人事先核對,承包人自行采購材料的,發包人有權不予調整合同價格。發包人
同意的,可以調整合同價格。
前述基準價格是指由發包人在招標文件或專用合同條款中給定的材料、工程
設備的價格,該價格原則上應當按照項目所在地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綜合價格編
制。
(3)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或施工機械使用費發生變化超過省級或行業建設主
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范圍時,按規定調整合同價格。
第3 種方式: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
基準日期后,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需要的費用發生除第
11.1 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約定以外的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
加的費用;減少時,應從合同價格中予以扣減?;鶞嗜掌诤?,因法律變化造成工
期延誤時,工期應予以順延。
因法律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和工期調整,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由總
監理工程師按第4.4 款〔商定或確定〕的約定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在工期延誤期間出現法律變化的,由此增加的
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35
12. 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
12.1 合同價格形式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協議書中選擇下列一種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
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
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并約定風險范圍以外
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第11.1 款〔市場價
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約定執行。
2、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
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
總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總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并約
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第
11.1 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因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按第11.2 款〔法
律變化引起的調整〕約定執行。
3、其它價格形式
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合同價格形式。
12.2 預付款
12.2.1 預付款的支付
預付款的支付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執行,但至遲應在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
日期7 天前支付。預付款應當用于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的采購及修建臨時
工程、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預付款在進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頒發工程
接收證書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預付款應與合同價款一并結算。
發包人逾期支付預付款超過7 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
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7 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12.3 計量
12.3.1 計量原則
工程量計量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圖紙及變更指示等進行計量。
工程量計算規則應以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為依據,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
合同條款中約定。
12.3.2 計量周期
36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量的計量按月進行。
12.3.3 單價合同的計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單價合同的計量按照本項約定執行:
(1)承包人應于每月25 日向監理人報送上月20 日至當月19 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報告,并附具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資料。
(2)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后7 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報表的審核并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監理人對工
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或抽樣復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
進行復核或抽樣復測,并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
求參加復核或抽樣復測的,監理人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
程量。
(3)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后的7 天內完成審核的,承
包人報送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據此計算工程
價款。
12.3.4 總價合同的計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按月計量支付的總價合同,按照本項約定執行:
(1)承包人應于每月25 日向監理人報送上月20 日至當月19 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報告,并附具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資料。
(2)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后7 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報表的審核并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監理人對工
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或抽樣復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
進行復核或抽樣復測并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
參加復核或抽樣復測的,監理人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
量。
(3)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后的7 天內完成復核的,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2.3.5 總價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計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 項〔總價
合同的計量〕約定進行計量,但合同價款按照支付分解表進行支付。
12.3.6 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的計量
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的計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進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付款周期應按照第12.3.2 項〔計量周期〕的
約定與計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進度付款申請單的編制
37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對應的金額;
(2)根據第10 條〔變更〕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3)根據第12.2 款〔預付款〕約定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4)根據第15.3 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5)根據第19 條〔索賠〕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6)對已簽發的進度款支付證書中出現錯誤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
支付或扣除的金額;
(7)根據合同約定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12.4.3 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提交
(1)單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提交
單價合同的進度付款申請單,按照第12.3.3 項〔單價合同的計量〕約定的
時間按月向監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資料。單價合同中的總
價項目按月進行支付分解,并匯總列入當期進度付款申請單。
(2)總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提交
總價合同按月計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 項〔總價合同的計量〕約
定的時間按月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資
料。
總價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應按照第12.4.6 項〔支付分解表〕
及第12.4.2 項〔進度付款申請單的編制〕的約定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
(3)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的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提交
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的進度付款申請單
的編制和提交程序。
12.4.4 進度款審核和支付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
以及相關資料后7 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7 天內完成審
批并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已簽發
進度款支付證書。
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承包人的進度付款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修正
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正后的進度付款申請單。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
人修正后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后7 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
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后7 天內,向承包人簽發無異
議部分的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存在爭議的部分,按照第20 條〔爭議解決〕的
約定處理。
(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進度款支付證書或臨時進度
38
款支付證書簽發后14 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應按照中國人
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
(3)發包人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或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不表明發包人已
同意、批準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應部分的工作。
12.4.5 進度付款的修正
在對已簽發的進度款支付證書進行階段匯總和復核中發現錯誤、遺漏或重復
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應在
下期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額,應為第12.4.2 項〔進度付款申請
單的編制〕第(1)目的估算金額;
(2)實際進度與施工進度計劃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可按照第4.4 款〔商
定或確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按季度編制的
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參考。
2、總價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第7.2 款〔施工進度計劃〕
約定的施工進度計劃、簽約合同價和工程量等因素對總價合同按月進行分解,編
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應當在收到監理人和發包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后7 天
內,將支付分解表及編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資料報送監理人。
(2)監理人應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 天內完成審核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
應在收到經監理人審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 天內完成審批,經發包人批準的支付分
解表為有約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發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審批的,也未及時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
和提供補充資料的,則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視為已經獲得發包人批準。
3、單價合同的總價項目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單價合同的總價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施工進度
計劃和總價項目的總價構成、費用性質、計劃發生時間和相應工程量等因素按月
進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編制與審批參照總價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
批執行。
12.5 支付賬戶
發包人應將合同價款支付至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賬戶。
39
13. 驗收和工程試車
13.1 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13.1.1 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工程施工驗收規范、標準及合同
約定,承包人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項工程施工。
13.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部分項工程經承包人自檢合格并具
備驗收條件的,承包人應提前48 小時通知監理人進行驗收。監理人不能按時進
行驗收的,應在驗收前24 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
小時。監理人未按時進行驗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權自行驗收,監
理人應認可驗收結果。分部分項工程未經驗收的,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項工程的驗收資料應當作為竣工資料的組成部分。
13.2 竣工驗收
13.2.1 竣工驗收條件
工程具備以下條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請竣工驗收:
(1)除發包人同意的甩項工作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工程
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試運行以及檢驗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
求;
(2)已按合同約定編制了甩項工作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的施工計
劃;
(3)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竣工資料。
13.2.2 竣工驗收程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
行:
(1)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
請報告后14 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尚不具備驗收條件
的,應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前承包人還需完成的工作內容,承包人應在完成監
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將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提
交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經監理人審核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28 天內審批完
畢并組織監理人、承包人、設計人等相關單位完成竣工驗收。
(3)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在驗收合格后14 天內向承包人簽發工程接
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驗收合格后第15 天
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4)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監理人應按照驗收意見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
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
40
期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
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按本項約定的程序重新進行驗收。
(5)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應在轉移占有工程
后7 天內向承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
書的,自轉移占有后第15 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按照本項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
程接收證書的,每逾期一天,應以簽約合同價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
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
期,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
工驗收申請報告42 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
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
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13.2.4 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對于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應當重新進行竣工驗收,
經重新組織驗收仍不合格的且無法采取措施補救的,則發包人可以拒絕接收不合
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導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確保相
關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3.2.5 移交、接收全部與部分工程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7 天內
完成工程的移交。
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接收工程的,發包人自應當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擔工程
照管、成品保護、保管等與工程有關的各項費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
款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違約責任。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應承擔工程照管、成品保護、保管
等與工程有關的各項費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承包人無
正當理由不移交工程的違約責任。
13.3 工程試車
13.3.1 試車程序
工程需要試車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范
圍相一致,試車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程試車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1)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 小時書面
通知監理人,通知中應載明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
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的,監理人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41
監理人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自試車結束滿24 小時后視為監理人
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試車,應在試車前24 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 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監
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內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參加試車的,視為認可試車記錄。
(2)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 小時以書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應載明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
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合同當事人在試車記錄上簽字。承包人無
正當理由不參加試車的,視為認可試車記錄。
13.3.2 試車中的責任
因設計原因導致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人修改設計,承包
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
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導致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監理人要求重
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因工程設備制造原因導致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的,由采購該工程設備的合同
當事人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由此增加的修理、重
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采購該工程設備的合同當事人承
擔。
13.3.3 投料試車
如需進行投料試車的,發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組織投料試車。發包人要
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專用合
同條款中約定有關事項。
投料試車合格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試車不合格的,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進行整改,由此產生的整改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
包人原因導致投料試車不合格的,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進行整改的,由此產生的
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3.4 提前交付單位工程的驗收
13.4.1 發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單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
已經竣工的單位工程且經發包人同意的,可進行單位工程驗收,驗收的程序按照
第13.2 款〔竣工驗收〕的約定進行。
驗收合格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單位工程接收證書。已
簽發單位工程接收證書的單位工程由發包人負責照管。單位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
論作為整體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
13.4.2 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單位工程,由此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
42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3.5 施工期運行
13.5.1 施工期運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單位工
程或工程設備安裝已竣工,根據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需要投入施工期運行的,經
發包人按第13.4 款〔提前交付單位工程的驗收〕的約定驗收合格,證明能確保
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運行。
13.5.2 在施工期運行中發現工程或工程設備損壞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
按第15.2 款〔缺陷責任期〕約定進行修復。
13.6 竣工退場
13.6.1 竣工退場
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承包人應按以下要求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
(1)施工現場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拆除,場地已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
(3)按合同約定應撤離的人員、承包人施工設備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廢棄
的施工設備和材料,已按計劃撤離施工現場;
(4)施工現場周邊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積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現場其他場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現場的竣工退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
限內完成竣工退場,逾期未完成的,發包人有權出售或另行處理承包人遺留的物
品,由此支出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出售承包人遺留物品所得款項在扣除
必要費用后應返還承包人。
13.6.2 地表還原
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恢復臨時占地及清理場地,承包人未按發包人的要求
恢復臨時占地,或者場地清理未達到合同約定要求的,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人恢
復或清理,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4. 竣工結算
14.1 竣工結算申請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8 天內向發
包人和監理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并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有關竣工結算申請
單的資料清單和份數等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竣工結算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竣工結算合同價格;
(2)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項;
43
(3)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質量擔保
方式的除外;
(4)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的合同價款。
14.2 竣工結算審核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單后14
天內完成核查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經審核的竣工結算申
請單后14 天內完成審批,并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簽發經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
書。監理人或發包人對竣工結算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
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結算申請單。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后28 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
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并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第29 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
(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 天
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
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 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
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3)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對于有異議部分應在
收到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后7 天內提出異議,并由合同當事人按照專用合
同條款約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復核,或按照第20 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對
于無異議部分,發包人應簽發臨時竣工付款證書,并按本款第(2)項完成付款。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發包人的審批結果。
14.3 甩項竣工協議
發包人要求甩項竣工的,合同當事人應簽訂甩項竣工協議。在甩項竣工協議
中應明確,合同當事人按照第14.1 款〔竣工結算申請〕及14.2 款〔竣工結算審
核〕的約定,對已完合格工程進行結算,并支付相應合同價款。
14.4 最終結清
14.4.1 最終結清申請單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后
7 天內,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并提供相關
證明材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最終結清申請單應列明質量保證金、應扣除的
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增減費用。
(2)發包人對最終結清申請單內容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
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終結清申請單。
14.4.2 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
44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
申請單后14 天內完成審批并向承包人頒發最終結清證書。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
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且自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15 天起視為已頒發最終結清證書。
(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頒發最終結清證書后7 天內
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
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 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
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3)承包人對發包人頒發的最終結清證書有異議的,按第20 條〔爭議解決〕
的約定辦理。
15. 缺陷責任與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則
在工程移交發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
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
年限承擔保修義務。
15.2 缺陷責任期
15.2.1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
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 個月。
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
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
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因發包人原
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90 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
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占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15.2.2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
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
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
索賠。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發包人有
權要求承包人延長缺陷責任期,并應在原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出延長通知。但缺
陷責任期(含延長部分)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
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45
15.2.3 任何一項缺陷或損壞修復后,經檢查證明其影響了工程或工程設備
的使用性能,承包人應重新進行合同約定的試驗和試運行,試驗和試運行的全部
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
15.2.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于缺陷責任期屆滿后7 天內
向發包人發出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滿通知后14 天
內核實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人
有權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后14 天內,
向承包人頒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15.3 質量保證金
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經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
質量保證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有以下三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
(2)相應比例的工程款;
(3)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原則上采用上述第(1)種方式。
15.3.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
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雙方約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原則上采用上述第(1)種
方式。
發包人累計扣留的質量保證金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如承包人在
發包人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28天內提交質量保證金保函,發包人應同時退還扣留
的作為質量保證金的工程價款;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發包人在退還質量保證金的同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
準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質量保證金的退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發包
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46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
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
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
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
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
金申請。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
本合同第20 條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
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
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復費用
保修期內,修復的費用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保修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承包人應負責修復,
并承擔修復的費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損壞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2)保修期內,因發包人使用不當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可以委托承包
人修復,但發包人應承擔修復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復,發包人應
承擔修復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因工程的缺陷、損壞造成的人身傷
害和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15.4.3 修復通知
在保修期內,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損壞的,
應書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復,但情況緊急必須立即修復缺陷或損壞的,發包人可
以口頭通知承包人并在口頭通知后48 小時內書面確認,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
款約定的合理期限內到達工程現場并修復缺陷或損壞。
15.4.4 未能修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損壞,承包人拒絕維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內
修復缺陷或損壞,且經發包人書面催告后仍未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自行修復或委
托第三方修復,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修復范圍超出缺陷或損壞范圍的,超
出范圍部分的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5.4.5 承包人出入權
47
在保修期內,為了修復缺陷或損壞,承包人有權出入工程現場,除情況緊急
必須立即修復缺陷或損壞外,承包人應提前24 小時通知發包人進場修復的時間。
承包人進入工程現場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且不應影響發包人正常的生產經營,
并應遵守發包人有關保安和保密等規定。
16. 違約
16.1 發包人違約
16.1.1 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于發包人違約: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 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
(3)發包人違反第10.1 款〔變更的范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
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
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
復工的;
(7)發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發包人發生除本項第(7)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
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 天內
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有權暫停相應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監理人。
16.1.2 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潤。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違約責
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6.1.3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 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約定暫停施工滿28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的,或出現第16.1.1 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承包
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6.1.4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約定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內支付下列
48
款項,并解除履約擔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
(3)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款項;
(4)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的違約金;
(5)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6)按照合同約定應退還的質量保證金;
(7)因解除合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合同當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結清達成一致的,按照第20 條〔爭議解決〕
的約定處理。
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與工程有關的已購材料、工程設備的保護和移
交工作,并將施工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
件。
16.2 承包人違約
16.2.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于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采購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
(3)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違反第8.9 款〔材料與設備專用要求〕的約定,未經批準,私
自將已按照合同約定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或設備撤離施工現場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誤
的;
(6)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未能在合理期限對工程缺陷進行修
復,或拒絕按發包人要求進行修復的;
(7)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承包人發生除本項第(7)目約定以外的其他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承包
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
16.2.2 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行為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此外,合同
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出現第16.2.1 項〔承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
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時,或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仍
49
不糾正違約行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因繼續完成工程的需要,發包人有權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臨時
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文件,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
合同條款約定相應費用的承擔方式。發包人繼續使用的行為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
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16.2.4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的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內完成
估價、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約定執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 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
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
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完成現場的清
理和撤離;
(5)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后進行清算,出具最終結清付款證書,
結清全部款項。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暫停對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項付款
和已扣款項。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項支付達成一致的,
按照第20 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16.2.5 采購合同權益轉讓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合同而簽訂的
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合同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內,協助發包人與采購合同的供應商達成相關的轉讓協議。
16.3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
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
定解決。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確認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
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50
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不可抗力造成
損失的證據,并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合同當事人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
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監理人按第4.4 款〔商定或確定〕的約定處理。發生
爭議時,按第20 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
供必要的證明。
不可抗力持續發生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
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28 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
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
付。
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
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
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
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
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
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
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違約責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84 天或累計超過140 天的,發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雙方當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確
51
定〕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的款項,該款項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工程訂購的并已交付給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責任接受交付的
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
(3)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而產生的費用,或因不能退貨
或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失;
(4)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費用;
(5)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6)扣減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向發包人支付的款項;
(7)雙方商定或確定的其他款項。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上述款項
后28 天內完成上述款項的支付。
18. 保險
18.1 工程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
險;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
擔。
18.2 工傷保險
18.2.1 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在施工現場的全部員工
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監理人及由發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
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2.2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
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
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3 其他保險
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
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18.4 持續保險
合同當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
動,并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18.5 保險憑證
52
合同當事人應及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項保險的憑證和保險
單復印件。
18.6 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18.6.1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承包
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
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發包人負責補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發包
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
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承包人負責補足。
18.7 通知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
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監理人;承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
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通知監理人。
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
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對方。
19. 索賠
19.1 承包人的索賠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
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 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
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內發出索賠
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 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
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
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
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28 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
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
材料。
19.2 對承包人索賠的處理
對承包人索賠的處理如下:
53
(1)監理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后14 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對
索賠報告存在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28
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索賠處理結果。發包人逾期答復的,
則視為認可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照第20 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19.3 發包人的索賠
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賠付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
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通知并附有詳細的證明。
發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
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發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
賠付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權利。發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
28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
19.4 對發包人索賠的處理
對發包人索賠的處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后,應及時審查索賠報告的內容、
查驗發包人證明材料;
(2)承包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28 天內,將
索賠處理結果答復發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則視為對發
包人索賠要求的認可;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包人可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
中扣除賠付的金額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發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20
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19.5 提出索賠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 款〔竣工結算審核〕約定接收竣工付款證書后,應被
視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承包人按第14.4 款〔最終結清〕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于提
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
止。
20. 爭議解決
20.1 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
54
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0.2 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其他第三方進行
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
執行。
20.3 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采取爭議評審方式解決爭議以及評審規
則,并按下列約定執行:
20.3.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合同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名或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除專
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后28 天內,或者爭議發生
后14 天內,選定爭議評審員。
選擇一名爭議評審員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選擇三名爭議評審員的,
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成員為首席爭議評審員,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或由合同
當事人委托已選定的爭議評審員共同確定,或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評審機構指
定第三名首席爭議評審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評審員報酬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擔一半。
20.3.2 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將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共同提請爭議評審小組
進行評審。爭議評審小組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合同當事人的意見,
依據相關法律、規范、標準、案例經驗及商業慣例等,自收到爭議評審申請報告
后14 天內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對本
項事項另行約定。
20.3.3 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效力
爭議評審小組作出的書面決定經合同當事人簽字確認后,對雙方具有約束
力,雙方應遵照執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評審小組決定或不履行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雙
方可選擇采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20.4 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0.5 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
55
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1
第3節 專用合同條款
專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按通用條款執行 。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1.1.2.4 監理人:
名 稱:  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  ;
聯系電話***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1.1.2.5 設計人:
名 稱:  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 ;
聯系電話***
電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設備
1.1.3.7 作為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 /
 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 。
1.1.3.10 臨時占地包括:  /   。
1.3 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
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房
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
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07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政部、
2
建設部財建〔2004〕369號)及現行有關國家、行業和地方建筑法規、規章。
1.4 標準和規范
1.4.1 適用于工程的標準規范包括: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頒布的所有現行規范
和標準,若上述標準和規范做出修改時,則以修訂后的新標準和規范為準,有出
入的則以較嚴格的為準。
1.4.2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范的名稱: 無
;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范的份數: 無 ;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范的名稱: 無 。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工程質量符合現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合格標準 。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為: 
   
  。
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 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施工合同簽訂后壹周內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肆套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內容:施工圖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組織設計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為: 合同簽訂后30 天內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數量為:至少肆份(根據建設單位實際需要確定數量,
施工單位無償提供)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為:書面形式  ;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5 天內  。
1.6.5 現場圖紙準備
關于現場圖紙準備的約定:按通用條款 。
1.7 聯絡
1.7.1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七 天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
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
當事人。
1.7.2 發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簽訂合同另行約定 ;
3
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簽訂合同另行約定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簽訂合同另行約定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簽訂合同另行約定 。
監理人接收文件的地點:簽訂合同另行約定 ;
監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為:簽訂合同另行約定  。
1.10 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關于出入現場的權利的約定:按通用條款 。
1.10.3 場內交通
關于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的約定:以本工程施工紅線為邊界,施工
單位負責做好門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道路整修、清理,不再
單獨計取任何費用。 。
關于發包人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的
約定:工程開工前,滿足“三通一平”要求,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由施工單位
自行解決,費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費用中,不再單獨計取,其做法必須符合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由 承包人 承擔。
1.11 知識產權
1.11.1 關于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
制的技術規范以及反映發包人關于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的
歸屬: 發包人 。
關于發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11.2 關于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承包人為實
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工程
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
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關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
不得將本工程的圖紙、技術資料、技術參數等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所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使用費
的承擔方式:按通用條款執行 。
1.13 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出現工程量清單錯誤時,是否調整合同價格: 否 。
4
允許調整合同價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圍: /  。
2. 發包人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姓 名:  ;
身份證號:   ;
職 務:   ;
聯系電話***
電子信箱:     ;
通信地址:***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范圍如下: 代表發包人履行項目建設管
理 。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關于發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的期限要求:發包人最遲于開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
移交施工現場 。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關于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
①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已具備開工條件。
②將施工所需的水、電、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施工場
地內的布置由承包人負責,安裝及使用過程中的所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③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開工前負責施工現場外
道路的暢通。
④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開工前提供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
路等資料 。
⑤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開工前提供應
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的證件、批件。
2.5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期限要求:/ 。
發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擔保:/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 。
5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內容: 竣工后應向相關部門提交的所有資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資料套數: 承包人承擔捌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費用承擔: 承包人承擔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移交時間: 綜合竣工驗收后2 個月內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形式要求: 書面 。
(10)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
下工作:
① 需由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雙方
視現場情況另行商定。
② 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承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后的5 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2 份其格式和內容
符合監理工程師合理規定的工程進度計劃;施工過程中,每周四向工程師提交本
周進度計劃執行情況及下周進度計劃。
③ 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在實施和完成
本合同工程過程中,承包人應:a. 時刻關注和采取適當措施保障所有在場工作
人員的安全,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現場施工應保持有條不紊,避免上述人員的安
全受到威脅;b.為了保護本合同工程免遭損壞,或為了現場附近和過往群眾的安
全與方便,在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當監理工程師或有關主管部門要求時,應負
責提供照明、警衛、護柵、警告標志等安全防護措施,并承擔責任與費用,同時
承包人還應按發包人要求提供施工現場保安費用;c.若上述第二條中是發生在施
工范圍以外的照明、警衛、護攔、警告標志等安全費用,則由承包單位協助完成,
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④ 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 ;
⑤ 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由承
包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
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⑥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竣工驗收交付發包人使用前,
承包人應負責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護工作,并承擔全部費用;
⑦ 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
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承包人應詳細了解施工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
(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采取適當措施予以保護,若因承包人
6
組織不力或措施不當等原因導致事件發生,承包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和費用,并
使發包人免受任何損失,包括經濟和名譽;
⑧ 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承包人應負責整個場地的安全文明衛生管理,
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場地清潔。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應全部清運出現場。
⑨ 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①為確保工程施工進度、質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標時的承諾,承包人
保證按照經甲方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及時派出投標時承諾擬派
出的現場施工主要管理人員,做好工程各項施工工作。
②若承包人不能按期組織上述人員到位,參照第3.2.4 條予以處罰,并責
令承包人履行承諾,采取措施保證人員到位,若承包人不履行承諾,發包人有權
取消承包人中標資格,其全部責任和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③承包人應負責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護工作;應做好防雷電、防火等的安
全防護工作;承擔施工現場和施工人員的治安、環境衛生、計生、外來人員暫住
手續等管理工作和相關費用;若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負
責。
④承包人若發現合同圖紙與施工規范之間有任何差異,須立刻以書面通知
發包人,說明差異之處,而發包人須給予指令。
3.2 項目負責人***
3.2.1 項目負責人***
姓 名:   ;
身份證號:    ;
建造師執業資格等級:   ;
建造師注冊證書號: ;
建造師執業印章號:  ;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號:  ;
聯系電話***
電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承包人對項目負責人***
關于項目負責人***
承包人未提交勞動合同,以及沒有為項目負責人***
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項目負責人***
約金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的違約責任: 更換項目負責人***
人民幣 。
7
3.2.4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負責人***
直至承包人更換符合發包人要求的項目負責人***
3.3 承包人人員
3.3.1 承包人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報告的期限:
 接到開工通知后7 天內   。
3.3.3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
發包人暫停進度款撥付,直至承包人更換符合發包人要求的主要施工管理人
員為止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的批準要求: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 更換項目負責人***
(如有)每人次貳萬元人民幣;更換項目技術負責人***
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材料員、勞務員、試驗員、標準員或資料員
每人次壹萬元人民幣。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 每月不少于22
天,每缺勤一天,處以每人次1000 元的違約金。
承包人應按投標文件所列的項目負責人、項目副負責人***
術負責人***
員或資料員、及時到崗到位,以上人員不得變動,并接受發包人的考勤。承包人
與發包人的工作聯系均由上述人員來完成,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聯系將
被拒絕。其他技術管理骨干應按工程施工需要及時到位。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
。
3.5.2 分包的確定
允許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 / 。
其他關于分包的約定: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專業、專項工程隨意
分包,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出場、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10 萬元違約金,
并有權單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標資格,終止合同,由此產生的責任和損失均由承
包人負責,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索賠。
3.5.4 分包合同價款
關于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的約定:由發包人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支付給
8
分包單位 。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承包人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起始時間: 工程開
工始至工程竣工驗收移交給發包人止。
3.7 履約擔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的: 可以采用現金、銀行保函、擔保
公司擔保、履約保證保險等形式,采用擔保公司擔保、履約保證保險的應符合(關
于鼓勵建筑業企業采取多形式履約保證的通知《閩建筑[2015]29 號》)文件的
規定執行。履約擔保應于合同簽訂前提交。逾期未繳納履約保證金,發包人有權
解除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履約擔保將在本工
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8 天內無息退還。承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有效期若短于實際
施工工期,承包人需提供新的履約擔保,否則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中予以扣
減。
4. 監理人
4.1 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關于監理人的監理內容: 負責監督合同的履行;按規定和本合同內容以及投
標文件確認的材料產品項目,進行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的控制管理以
及不同施工隊伍之間交叉配合工作的協調;對承包人通過本施工合同及投標文件
確認的技術、管理、主要人員、以及投入的主要設備情況和材料的數量與質量進
行監理;承包人無論何種原因以書面形式提出的調整主要工程技術人員、調換主
要材料、品種、規格、質量、數量、重量或技術參數等,均須取得監理單位和發
包人代表的書面許可 。
關于監理人的監理權限: 發包人在工程開工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
限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關于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的提供和費用承擔的約定:
由監理人自行負責。 。
4.2 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姓 名:   ;
職 務:  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號:  ;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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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關于監理人的其他約定:  。
4.4 商定或確定
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發包人授權監理人對以下
事項進行確定:
(1) ;
(2) ;
(3) 。
5. 工程質量
5.1 質量要求
5.1.1 特殊質量標準和要求: / 。
關于工程獎項的約定: 無 。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監理人隱蔽工程檢查的期限的約定: 所有隱蔽工程和
中間驗收均須經發包人代表和監理工程師驗收確認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承包人
應預先24 小時通知發包人代表和監理工程師,事先做好準備,并保證發包人代表
和監理工程師有機會和合適時間進行驗收 。
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時,應提前 12 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于延期最長不得超過: 48 小時。
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項目安全生產的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6.1.4 關于治安保衛的特別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關于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通用條款執行 。
6.1.6 關于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約定: 按月進度支付 。
7. 工期和進度
7.1 施工組織設計
7.1.1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其他內容:按通用條款執
10
行。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詳細施工組織設計的期限的約定: 收到施工圖紙后7日內提供
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及專項施工方案。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后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報告后14 天內 。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后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關于承包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的期限: / 。
關于發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在領取中標通知書后30
天內必須與發包人簽訂施工承包合同,且必須按發包人要求進場施工 。
關于承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 / 。
7.3.2 開工通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內發出開工
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測量放線
7.4.1 發包人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
面資料的期限: 開工日期前7 天 。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7)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 每逾期1
天按2000 元/天罰款,從進度款中扣除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合同價款的10% 。
雙方約定本工程屬下列情況者,工期不予順延:
① 因承包人違反規范或任何工程量不合格而進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
期,均計入相應項目的施工工期。因承包人違反規范施工,或以偽劣材料充抵合
同規定的品牌、型號、質量等級,或沒有按投標時承諾品牌進行采購供貨時,經
發包人代表或監理工程師下達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順延;
11
② 承包人沒有組織和協調好相關施工隊伍進行施工而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承
包人承擔責任;
③ 承包人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發包人提出返工的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責任;
④ 工程實施期間或完工后接受有關部門檢查發現存在由承包人引起的質量
問題,或技術問題需作整改,其整改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耽誤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責任并負責經濟賠償;
⑤ 承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未及時確定材料的品種、規格造
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實簽證順延,但承包人應提前21 天以書面文件通知發包人做
出決定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的其他情形和有關約定:縣市級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許施工的日期。
7.7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視為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1) 不可抗力為烈度7 度以上地震 ;
(2) 8 級以上(不含8 級)臺風 ;
(3) 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 。
7.9 提前竣工的獎勵
7.9.2 提前竣工的獎勵: / 。
8. 材料與設備
8.4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8.4.1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保管費用的承擔:
(1)發包人保留指定主要設備相應品牌或供應主要材料設備的權力_。
(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辦法:數量按定額消耗量計算,單價按發包
人提供價加按規定施工方應分攤的采保費比例作為結算單價。
8.6 樣品
8.6.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要
求: 按通用條款執行。
8.8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關于修建臨時設施費用承擔的約定: 承包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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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試驗與檢驗
9.1 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9.1.2 試驗設備
施工現場需要配置的試驗場所: 按施工要求配置 。
施工現場需要配備的試驗設備: 按施工要求配置 。
施工現場需要具備的其他試驗條件: 無 。
9.4 現場工藝試驗
現場工藝試驗的有關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0. 變更
10.1 變更的范圍
關于變更的范圍的約定:
本工程變更的范圍及內容以本條款約定為準:
①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② 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
10.4 變更估價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關于變更估價的約定: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
采用該子目的單價;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
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
目的單價,由承包人按清單外項目的定價原則,由承包人按清單外項目的定價原
則專用條款12.1.2 第B 款執行,并上報監理人和發包人確認。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監理人審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議后7
天內。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議后7
天內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獎勵
的方法和金額為: 無 。
10.7 暫估價
本合同工程不設暫估價。
10.7.1 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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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準采取第 / 種方式確定。
10.7.2 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于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準采取第 / 種方式確
定。
第3 種方式: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
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的約定: / 。
10.8 暫列金額
合同當事人關于暫列金額使用的約定: / 。
11. 價格調整
11.1 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市場價格波動是否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 否 。
因市場價格波動調整合同價格,采用以下第 / 種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調
整:
第1 種方式: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關于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的約定:/ ;
第2 種方式: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2)關于基準價格的約定: / 。
專用合同條款①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低
于基準價格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
過 %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
礎超過 %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②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高于基準價格的:
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 %時,材料
單價漲幅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過 %時,其
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③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等于基準單價的:
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 %時,
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第3 種方式:其他價格調整方式: / 。
12. 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
12.1 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14
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 ① 因市場變化、政策性調整導致人工、材
料、機械臺班價格變化【人工單價的政策性調整除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開工日
期拖延,且拖延期超過三個月的,人工單價、材料單價、機械臺班單價價格波動
除外;② 因天氣、地表外部等自然條件的變化,采取的臨時措施【不可抗力因
素除外】 。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單個分項工程的工程量變動幅度超出±
30%,且影響總價變動幅度超過±1%時,則±30%以外的工程量,其結算方式按清
單外項目的結算方式結算。
一、工程結算總造價=清單內項目結算造價+清單外項目結算造價
1、合同形式:采用清單計價、固定單價合同,工程量按實計量。
2、風險包干費用以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企業管理費之和為
計算基數,風險費用應包括在綜合單價各組成中,本工程預算造價考慮風險系數
為0%。
一、工程量確定:
承包人根據招標文件、施工圖紙、設計變更通知單及工程簽證單等,按照《福
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 號) 、《市政工程工程量
計算規范》(GB50857-2013)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17 版)及有關調整文件、《福建省市政工
程預算定額》(FJYD-401-2017~FJYD-409-2017) 及和以上定額相配套的相關文
件中規定的工程造價計算程序和工程量計算規則,統一項目劃分、統一計量單位
和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計算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二、工程項目單價的確定
①清單內項目結算造價:招標文件公布的經龍巖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
后的本工程的招標控制價(工程預算造價)下降一定幅度(K)計算,即結算造
價=清單內項目造價×(1-K)(K 值為 8.00 %)。
在工程預算書之內的項目和與工程預算書中相類似的項目,按審定的本項目
預算中的綜合單價及計算程序計算。
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應按有關規定計算。
在承包期內人工費如遇政策性調整,則相應調整。
② 清單外項目結算造價=工程造價×(1-K)(K 值為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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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工程量清單之內的項目,按照發包人編制招標控制價時采用的定額標
準、費用標準的計價程序進行結算, 人工費按施工期福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
布或其規定執行,材料價格按施工期《龍巖工程造價信息》漳平市材料(稅前綜
合價),信息價(綜合價)中沒有的由承包人提出適當價格,經發包人會同監理
工程師審核后確定,材料價格計入計價程序,計取各項費用并按下浮系數K 值下
浮(K 值為 8.00%),機械臺班單價按施工期福建省施工機械臺班單價(不含稅價
格)。若定額缺項的,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單價,經發包人會同監理工程師審核
后確定,該價格僅計取稅金,不計取其他費用,不下浮。
安全文明施工費費率應按有關規定計算。
12.2 預付款
12.2.1 預付款的支付
預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額: 不提供 。
預付款支付期限: 無 。
預付款扣回的方式: 無 。
12.3 計量
12.3.1 計量原則
工程量計算規則: 不符合工程質量合格標準或未經檢驗的工程量,不納入
工程量計算范圍 。
12.3.2 計量周期
關于計量周期的約定: 工程量的計量按月進行 。
12.3.3 單價合同的計量
關于單價合同計量的約定:
(1)承包人應于每月25 日向監理人報送上月20 日至當月19 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報告,并附具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資料。
(2)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后7 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報表的審核并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監理人對工
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或抽樣復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
進行復核或抽樣復測,并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
求參加復核或抽樣復測的,監理人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
程量。
(3)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后的7 天內完成審核的,承
包人報送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據此計算工程
16
價款。
12.4 工程進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關于付款周期的約定: 付款周期應按照第12.3.2 項〔計量周期〕的約
定與計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1)監理工程師在接收到進度支付申請報告后7 天內完成審核工作,發包
人在收到監理工程師審核書后7 天內完成審批,并在審批后14 天內按照審核確
認的合格工作量的70%支付進度款。
(2)工程竣工并經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合格且建設歸檔資料(含市工程質量
監督報告)按要求移交城建檔案館后的15 天內,工程款支付至經發包人及監理
工程師審核確認后工程總造價的85%。
(3)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在2 個月內辦理竣工結算;發包人
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2 個月內完成對工程竣
工結算的初審,并由發包人將工程竣工結算政府基建投資審計評審中心審核確
認。工程結算經審核確認后,工程款支付至審核確認后工程總造價的97%。
(4)審核確認后工程總造價的3%作為質量保修金。工程質量保證(保修)
金根據閩建筑【2013】29 號文分二次返還,綜合驗收合格并工程結算后,每六
個月返還50%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到期后,如果未出現比較嚴重的保修問題,
可由承包人出具工程保修承諾書,發包人退還剩余質量保證金,否則,發包人有
權延期退還部分質量保證金。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
按時做好保修而使發包人不得不自行組織返修的,則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
修)金內扣除。
(5)當出現下列不良履約情況時,發包人有權停止支付工程價款,直至不
良履約情況消除,情況嚴重的發包人可單方終止承包合同,并不予辦理結算:①、
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經驗收不合格;②、承包人在施工中不符合文明、安全施工
要求;③、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條款履行合同;④、承包人無故停工。⑤、竣工時
承包人未提供城建檔案部門出具的工程施工文件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6)工程款全部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前應提交同等金
額的專用增值稅發票。
17
13. 驗收和工程試車
13.1 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13.1.2 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時,應提前 24 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于延期最長不得超過: 48 小時。
13.2 竣工驗收
13.2.1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a、竣工資料內容: 承包人應提供由有相應測繪資質單位并加蓋測繪資質章
的實測施工范圍的1:1000 竣工平面圖(含數據化地形圖)、測繪成果及竣工圖
紙??⒐べY料中應含符合歸檔要求的一套完整聲像資料,工程檔案資料不齊全,
未完成質監站、檔案館存檔手續的,不予受理竣工結算。
為明確施工截止日期,主體竣工(含合同范圍內的安裝工程)后,召開單體
竣工會議確定終止或中止日期,形成紀要。(如生活用電、用水未到位影響安裝,
待通電、通水后繼續計算工期,直至安裝完成)
b、竣工資料份數: 承包人應提供各種竣工資料捌套。
c、竣工資料未提交承包人違約責任:如未提供每套按20000 元處罰。工程
資料歸檔和竣工備案資料必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二個月內完成,未及時完成
的,每超出一天按1000 元/天罰款。
13.2.2 竣工驗收程序
關于竣工驗收程序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發包人不按照本項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與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應當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7 天內完成工
程的移交。
發包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無 。
承包人未按時移交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 無 。
13.3 工程試車
13.3.1 試車程序
工程試車內容: 簽定施工合同時另行協商 。
13.3.3 投料試車
關于投料試車相關事項的約定: 無 。
13.6 竣工退場
13.6.1 竣工退場
18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場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4. 竣工結算
14.1 竣工結算申請
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的期限: 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8 天內 。
竣工結算申請單應包括的內容: 按通用條款執行。
14.2 竣工結算審核
發包人審批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
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合同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
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
發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本招標項目約定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審查期
限為另行協商。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在14 天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
結算價款。
關于竣工付款證書異議部分復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終結清
14.4.1 最終結清申請單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份數: 3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申請單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4.4.2 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
(1)發包人完成最終結清申請單的審批并頒發最終結清證書的期限: 應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14 天內完成審批 。
(2)發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在頒發最終結清證書后7 天內 。
15. 缺陷責任期與保修
15.2 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 工程保修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9
號執行,工程缺陷責任期為24個月,缺陷責任期到期后,如果未出現比較嚴重
的保修問題,可由承包人出具工程保修承諾書,發包人退還保修金,否則,發包
人有權延期退還部分保修金。
15.3 質量保證金
關于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的約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承包人按專用合同條
款第3.7 條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19
質量保證金采用以下第 (2) 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保證金額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
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關于質量保證金的補充約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為: 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
15.4.3 修復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達工程現場的合理時間: 24 小時 。
16. 違約
16.1 發包人違約
16.1.1 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發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6.1.2 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 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違約責任:
簽訂合同時另行約定 。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責任:簽訂合同時
另行約定 。
(3)發包人違反第10.1 款〔變更的范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
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違約責任: 簽訂合同時另行約定 。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
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
執行。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
20
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
(7)其他: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現場另行確定 。
②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
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按合同通用條款規定執行。
③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協商辦理 。
④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雙方視現場情況辦理。
16.1.3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 28 天后發包人
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違約
16.2.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承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 。
16.2.2 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按合同范本中通用條款中的相關
約定處理 。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本合同中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
下: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每逾期1 天按2000 元/天違約金進行罰
款。工期延誤違約金由發包人直接從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誤期賠償費限額為
合同價款的10%,工期超過規定處罰限額后,發包人將有權視具體情況決定單方
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偣て谔崆?,不予獎勵。
(2)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①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設計圖紙施工或違反施工規范進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設
備、施工工藝不合格等產生的工程質量問題而引起的返工、補救、整改或重建,
其全部責任和費用以及賠償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②工程違約分包處理。本工程不允許承包人以任何名義進行轉包和違法分
包。如承包人將工程進行轉包或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違法分包,發包人有
權責令承包人出場、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10 萬元違約金,并有權單方面取消承
包人的中標資格,終止合同,由此產生的責任和損失均由承包人負責,發包人有
權向承包人索賠。
21
③承包人違約的其他約定:承包人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發包人有權調整
承包人的工作內容直至解除本合同,發包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承包人應承
擔全部賠償責任:
a、承包人假借他人公司名義承接本工程,或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將本工程
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承包人施工;
b、承包人延期開工達7 日;
c、承包人施工進度比經發包人和工程師批準的預定計劃嚴重拖后,顯然不
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如期完工;
d、承包人無正當理由全面停工達三日;
e、承包人有停業、倒閉、破產或財務發生困難的情況或因其他因素使承包
人不能履行合同責任的情況或承包人違背本合同或附件的規定時。
f、承包人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g、若發包人發現承包人將工程轉包給其他人或違法分包(未經發包人同意,
總承包不能將工程的任何部分予以分解);
h、工作草率,不聽從發包人的指令或拒絕改正;
承包人如因上述情況之一而遭發包人解除合同時,應立即停工,負責遺散工
人并將現場施工材料、工程用機具和設備等轉交由發包人全權使用。無論發包人
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商施工,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進行結算,并解
除合同,但發生其他賠償事件,發包人仍依法向承包人要求賠(補)償而不受上
述約束。
16.2.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關于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特別約定: / 。
發包人繼續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臨時工程、承包人文件和
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文件的費用承擔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確認
除通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視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款項后 28 天內完成款項
22
的支付。
18. 保險
18.1 工程保險
關于工程保險的特別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8.3 其他保險
關于其他保險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承包人是否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由承包人承擔 。
18.7 通知義務
關于變更保險合同時的通知義務的約定: / 。
20. 爭議解決
20.3 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是否同意將工程爭議提交爭議評審小組決定:按通用條款執行。
20.3.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確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選定爭議評審員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報酬承擔方式: 按通用條款執行 。
其他事項的約定: / 。
20.3.2 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關于本項的約定: / 。
20.4 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按下列第 2 種方式解決:
(1)向 約定的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漳平市 人民法院起訴。
21、補充條款:
21.1 承包人應負責整個場地的安全文明衛生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
工、保持施工場地清潔。承包人在施工期間必須抓好文明施工,及時清潔施工造
成的相鄰道路的污染,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若承包人在施工期間受到相
關部門的處罰,處罰費用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發包人還將另按相關部門處罰金額
的50%給予處罰,處罰款直接從工程款中扣抵。
21.2 承包人必須辦理施工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總價
23
中,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由承包人負全部責任。
21.3 承包人將在工程施工中檢查安全文明措施落實情況的依據,文明施工、
安全
施工的措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進行相應處罰。
21.4 承包人應當按照《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及時支付
農民工工資。
21.5 招標人在施工過程中,材料價格若不按市場價格簽證,參照市工程造
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信息時,只能按其發布的市場信息綜合價作為結算依據,
廠商報價不能作為結算依據。
21.6 如雙方確需進一步明確的事項,在該條款中另行補充,具有同等效力。
第4 節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
協議書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專用合同條款附件:
附件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附件3:工程質量保修書
附件4:主要建設工程文件目錄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機械設備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
附件8-1:履約擔保格式
附件8-2:履約保證保險(憑證)
附件9-1:支付擔保格式
附件9-2:支付保證保險(憑證)
附件10:專業工程暫估價表
附件11:質量保證金保函格式
附件1:
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單位工
程名稱
建設
規模
建筑面
積(平方
米)
結構形式層數生產能力
設備安
裝內容
合同價格
(元)
開工日

竣工日

附件2: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
材料、
設備品種
規格型號單位數量
單價
(元)
質量等

供應
時間
送達地點備注
附件3: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經協商一致就(工程全稱)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
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
二、質量保修期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為年;
3.裝修工程為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年;
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個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年;
7.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缺陷責任期
工程缺陷責任期為個月,缺陷責任期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責任期終止后,發包人應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
四、質量保修責任
1.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 天內派人
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發生緊急事故需搶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
搶修。
3.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
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設計人或
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4.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五、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
工程質量保修書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
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址: 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 賬號:
郵政編碼:  郵政編碼:
附件4:
主要建設工程文件目錄
文件名稱套數費用(元) 質量移交時間責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機械設備表
序號
機械或設備
名稱
規格
型號
數量產地
制造年

額定功率
(KW)
生產能

備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
名稱姓名職務職稱主要資歷、經驗及承擔過的項目
一、總部人員
項目主管
其他人員
二、現場人員
項目負責人***
項目副經理
技術負責人***
造價管理
質量管理
材料管理
計劃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員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
名稱姓名職務職稱主要資歷、經驗及承擔過的項目
一、總部人員
項目主管
其他人員
二、現場人員
項目負責人***
項目副經理
技術負責人***
造價管理
質量管理
材料管理
計劃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員
附件8-1:
履約擔保
(發包人名稱):
鑒于(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與
(承包人名稱)(以下稱“承包人”)于年月
日就(工程名稱)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簽
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就承包人履行與你方
簽訂的合同,向你方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1. 擔保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 )。
2. 擔保有效期自你方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約定的竣
工之日后90 日止。
3. 在本擔保有效期內,因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給你方造成經濟損失
時,我方在收到你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在擔保金額內的賠償要求后,在7 天內無
條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變更合同時,我方承擔本擔保規定的義務不變。
5. 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應向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20.4 條約定的同一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建
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約定仲裁機構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
效。
擔保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年月日
備注:本履約擔保格式可以采用經發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關內容不得
違背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
附件8-2:
履約保證保險(憑證)
(發包人名稱):
鑒于(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接受(承包
人名稱,以下稱“承包人”)于年月日參加(項目
名稱) 標段施工的投標。我方愿意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就承包人履行與
你方訂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履約保證保險。
1. 保險單號: 。
2. 履約保證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 )。
3. 保險有效期自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約定的
竣工之日后90日止。
4.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因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給你方造成經濟損失
時,我方在收到你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在履約保證保險金額內的賠償要求后,在
7天內無條件支付。
5. 發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變更合同時,我方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
不變。
6. 因本保險發生的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應向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20.4 條約定的同一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建
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約定仲裁機構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 本保險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
效。
保險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年月日
備注:本履約保證保險(憑證)格式可以采用經發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關
內容不得違背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
附件9-1:
支付擔保
(承包人):
鑒于你方作為承包人已經與(發包人名稱)(以
下稱“發包人”)于年月日簽訂了(工
程名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稱“主合同”),應發包人的申請,我方
愿就發包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以保證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擔
保:
一、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1. 我方的保證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稱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約定的除工程質量保證金以
外的合同價款。
3. 我方保證的金額是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的%,數額最高不超過人
民幣元(大寫: )。
二、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1. 我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2. 我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完
畢之日后日內。
3. 你方與發包人協議變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經我方書面同意后,保證期
間按照變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應調整。
三、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發包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向你方支付工
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證金額內代為支付。
四、代償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及發包人未
支付主合同約定工程款的證明材料。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
應到達的賬號。
2. 在出現你方與發包人因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發包人拒絕向你方支付工程
款的情形時,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證責任代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應條件要求
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說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后7天內無條件支付。
五、保證責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內,你方未書面向我方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
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解除。
2. 發包人按主合同約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義務的,自本保函承諾的
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證責任所支付金額達到本保函保證金額
時,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項從我方賬戶劃出)之日起,保證責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出現應解除我方保證責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
本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證責任后,你方應自我方保證責任解除之日起個工作
日內,將本保函原件返還我方。
六、免責條款
1. 因你方違約致使發包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2.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你方與發包人的另行約定,免除發包人部分或全
部義務的,我方亦免除其相應的保證責任。
3. 你方與發包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如加重發包人責任致使我方保證責任
加重的,需征得我方書面同意,否則我方不再承擔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證責任,
但主合同第10 條〔變更〕約定的變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發包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七、爭議解決
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應向《建
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20.4 條約定的同一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建設工
程施工合同》未約定仲裁機構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擔保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年月日
備注:本支付擔保格式可以采用經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關內容不
得違背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
附件9-2:
支付保證保險(憑證)
(承包人名稱):
根據(承包人名稱,以下稱“承包人”)與
(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于年月日簽訂的
(項目名稱) 標段施工承包合同,你方要求發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額的支
付保證保險,作為發包人履行本合同責任的保證。我方同意為發包人出具支付保
證保險(保險單號: )。
1. 我方在此代表發包人向你方承擔支付(大寫) (幣種,金
額,單位) (小寫: )的責任,發包人在履行
合同過程中,由于資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你方造成經濟損失或不按合同
約定付款時,在你方以書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額內的任何付款時,我方于
日內給予支付,不挑剔、不爭辯、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證明或說明背景、理由。
2. 我方放棄你方應先向發包人要求賠償上述金額然后再向我方提出要求的
權力。
3. 發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變更合同時,我方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
不變。
4. 本支付保證保險直至發包人依據合同付清應付給你方按合同約定的一切
款項后28 天內一直有效。
5. 因本保險發生的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應向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20.4 條約定的同一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建
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約定仲裁機構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 本保險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
效。
保險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年月日
備注:本支付保證保險(憑證)格式可以采用經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
但相關內容不得違背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
附件10:
專業工程暫估價表
序號專業工程名稱工程內容金額
小計:
附件11:
質量保證金保函
(發包人名稱):
鑒于(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與(承
包人名稱, 以下簡稱“ 承包人” ) 于年月日簽訂了
(工程名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稱“主合同”),我方接受承包人的
請求,愿就承包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向你方提供如下
保證:
一、本保函項下我方承擔的保證責任最高限額為(幣種)人民幣(金額大
寫) 。(下稱“保證金額”)
二、我方在本保函項下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為以下第種:
1.本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2. 。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內,如承包人違反上述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工程質量保
修義務,我方在收到發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在擔保金額內的賠償要求后,在7
天內無條件支付。
五、本保函保證金額將隨承包人逐步履行保函項下合同約定或法定的義務以
及我方按你方索賠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應遞減。
六、本保函項下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發包人未經我方書面同意轉
讓本保函或其項下任何權利,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義務與責任全部消滅。
七、本保函項下的合同或基礎交易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
本保函無效;承包人基于保函項下的合同或基礎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辯,我方均
有權主張。
八、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應向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20.4 條約定的同一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建
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約定仲裁機構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保函有效期屆滿或提前終止,本保函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責任
消滅,發包人應立即將本保函原件退還我方,發包人未履行上述義務,本保函仍
在有效期屆滿或提前終止之日失效。
十、本保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一、其他條款:
。
十二、本保函自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擔保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年月日
備注:本質量保證金保函格式可以采用經發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關內
容不得違背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
第5 章 工程量清單及計價
第1 節工程量清單
一、說明
1、工程量清單是依據現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計量規范、招標文件中包括的圖紙以及
我省現行有關計價規定等編制。計量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2、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應與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人須知、通用合
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圖紙等章節內容一起閱讀和理解。
3、工程量清單僅是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合同
價款的確定、工程計量和價款支付應遵循合同條款(包括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
款)、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關約定??⒐そY算的工程量按發、承包雙方在合同
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
4、補充子目工程量計算規則及子目工作內容說明詳見工程量清單中的“總說明”。
5、工程量清單的格式符合現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及我省現行有關規定,其電
子文件格式同時符合《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電子數據交換導則》的規定。
二、本項目招標工程量清單
本項目招標工程量清單由招標人另冊提供。
第2 節招標控制價
一、說明
1、招標控制價作為投標報價的參考,不作為本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招標控制價的格式符合現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及我省現行有關規定,
其電子文件格式同時符合《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電子數據交換導則》的規定。
二、本項目的招標控制價
1、本項目招標控制價由招標人另冊提供。
2、本招標項目招標控制價為 1159630 元(大寫金額: 壹佰壹拾伍萬玖仟
陸佰叁拾元)。
其中:
序號 單位工程名稱 分部分項工程費 措施項目費 其他項目費 合計
第3節 投標報價(本項目不適用)
一、投標報價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有關計價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據自主報價:
(1) 招標文件、招標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2) 現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及我省現行有關規定;
(3) 國家或省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辦法;
(4) 企業定額,國家或省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
(5)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6)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
(7)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8) 市場價格信息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
(9) 其他的相關資料。
二、投標人必須按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
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工程量清單相應內容保持一致。
三、工程量清單中標價的單價或金額,應包括所需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
械使用費、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所謂“一定范
圍內的風險”是指合同約定的風險。投標報價中應考慮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
擔的風險范圍。投標人一旦中標,不論是否計取風險費用即可認為風險費用已包
括在各項費用中。
四、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只允
許有一個報價。未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視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已標價工程量
清單中其他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之中??⒐そY算時,此項目不得重新組價予以調整。
五、投標總價應當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的合計金
額一致。
六、投標人不得采用總價優惠或以總價百分比優惠的方式進行投標報價,
其優惠應直接體現在各項投標報價的綜合單價中。
七、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投標人提交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電子文件的,已標價
工程量清單電子文件的格式應符合《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電子數據交換導則》
的規定。
第4 節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格式
“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格式”應符合現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我省現行有
關規定。
第6 章 招標圖紙
第1 節招標圖紙目錄
招標圖紙目錄(格式)
項目名稱:
設計單位:
序號圖名圖號版本出圖日期備注
第2 節招標圖紙
“招標圖紙”由招標人另冊提供。投標人在領取圖紙時,應對照“招標圖紙
目錄”仔細檢查核對。
第7 章 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1節 招標項目概況和說明
(一) 工程建設地點的現場自然條件
現場自然條件良好,無影響工程施工的不良條件。
(二) 工程建設地點的現場施工條件
已具備施工條件。
(三) 招標項目說明
詳見投標須知前附表
第2 節 工程建設技術標準
(一)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依據設計文件要求,本招標項目的材料、設備、施工必須達到下列現行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行業和地方的一切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
條文:
1. 《工程測量規范》 GB50026-2007
2.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2002
3. 《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 94-2008
4.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
5.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 79-2012
6. 《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8-2011
7.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9-2010
8.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2015
9. 《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2011
10. 《砌體工程施工質量及驗收規范》GB 50203-2011
11. 《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6-2012
12. 《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7-2012
13.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50210-2001
14. 《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2002
15.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2002
16.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02
17. 《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10-2002
18.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9-2013
19. 《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 18-2013
20. 《鋼筋焊接接頭試驗方法標準》 JGJ/T27-2014
21.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
22.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 JGJ55-2011
23. 《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 JGJ98-2010
24.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
25.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
26. 《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
27. 《道路工程術語標準》GBJ124-88
28. 《瀝青路面施工及驗收規范》GBJ50092-96
29. 《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1-2012
30.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2008
31. 《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 1-2008
32. 《城市橋梁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 2-2008
33. 《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41-2008
34. 《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GB/T50328-2014
35.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26-2006
36. 《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2011
37.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
38. 《福建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規程》DBJ/T 13-119-2010
39. 《建筑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 50502-2009
40. 《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規程》DBJ/T13-56-2011
41.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 82-2012
42.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CJJ 89-2012
43. 《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 50903-2013
44. 《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程》DBJ/T13-135-2011
……
如上述標準及規范要求有出入則以較嚴格者為準,如標準、規范修改或更新
的,則以修改或更新后的內容為準。
(二) 招標項目使用的其他工程建設技術標準
除了上述約定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外,有關本招標項目所采用的其他國家
級、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如下:

(三) 工程設計要求的特殊工程材料、施工工藝標準和要求
根據工程設計要求,該項工程下列項目材料、施工必須達到通用本規定的
標準和以上標準外,還應滿足下列標準要求:
設計圖紙中明確的所有要求和標準。
第3 節 施工現場管理要求
(一) 現場安全防護設施要求
按合同條款執行。
(二) 水土保持與環境要求
按合同條款執行。
(三) 文明施工要求
按合同條款執行。
(四) 施工機具進場要求
按合同條款執行。
第4 節 招標人對工程主要材料設備的要求
(一) 技術要求
施工設計圖紙中明確的所有技術要求和標準。
(二) 質量要求
達到合格標準。
(三) 參考品牌
主要材料設備參考品牌明細表
序號 材料設備名稱
規格、型
號、技術
參數
質量等級
參考品牌
備 注
品牌1 品牌2 品牌3
說明:1.本招標項目招標人推薦的主要材料設備參考品牌如上表。參考品牌
作為投標人投標參考。投標人可以直接選用參考品牌中的一種,也可以自行另選
品牌,但所選的品牌品質(品牌知名度、技術標準和質量等級)應當相當于或
不低于參考品牌,否則,其投標將被拒絕。投標文件中未明確品牌的,投標人中
標后應在參考品牌中選擇一種經招標人同意的品牌進行采購和施工。在工程施工
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后可更改部分品牌,并按實調整主材(設備)價格。承
包人所用的主材(設備)須事先得到發包人批準后方可使用,發包人有權拒絕使
用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標準的材料設備。
2.投標人應同時閱讀本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主要材料設備參考品牌明細
表”。
3.財政性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單位在推薦材料品牌時,優先選用福
建的名優產品。
第5 節 招標人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
具體內容詳見本項目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
表”。
第6 節 其他要求
第8 章 投標文件格式
說 明
1.本章格式文件中要求蓋單位公章處是指加蓋投標人的電子單位公章,個人蓋章
處是指加蓋相應人員的電子姓名章。
2.本章格式文件中除另有說明外,投標格式中的蓋投標人單位公章系指蓋獨立投
標人或聯合體牽頭人單位公章。聯合體投標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蓋章的地
方,應由聯合體牽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蓋章。
3.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證件、單據等證明材料掃描件,應為原件彩色掃描件。
第1 節 資格文件
說 明
1. 《資格文件》應按照本招標文件第2章“投標須知”第15.1.1項和本章規定
的內容和格式進行編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頁,并作為《資格文件》的組成部分。
2. 投標人以聯合體投標的,除了聯合體牽頭人應按規定提交全部資料外,《資格
文件》第一、二、三、九項內容應包括聯合體各方相關情況的資料,第四項內容涉及
聯合體非牽頭人的,應加蓋相關聯合體成員單位公章。投標人以獨立投標人參加投標
的,則無需提交第二項的內容。
3. 招標文件中未要求提供“類似工程業績”的,投標人無需提交《資格文件》
第十項的內容。
4. 《資格文件》第十二項“其他資料”是指按照招標文件第2 章“投標須知前
附表”第13 項 “合格投標人資格條件” 要求的,以及投標人為了證明自己符合投標
資格合格條件需要提供的資料。
(用于資格文件封面)
(項目名稱) 標段
招標項目編號:________________
投 標 文 件
投標文件內容: 資格文件__ _ _____
投標人: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蓋章)
日期:_______年 月 日
目 錄
一、投標人基本情況表
二、聯合體協議書(如有時)
三、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四、授權委托書(如有時)
五、擬分包企業情況(如有時)
六、擬派出項目負責人***
七、擬派出項目技術負責人***
八、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到位承諾書
九、投標人基本賬戶信息
十、“類似工程業績”情況表(如有時)
十一、投標保證金有關單據掃描件
十二、其他資料
一、投標人基本情況表
投標人名稱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
聯系人***
傳 真 網 址
組織結構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術職稱 電話
技術負責人***
技術職稱
電話
成立時間 員工總人數:
企業資質等級
其中
項目負責人***
營業執照號 高級職稱人員
注冊資金 中級職稱人員
開戶銀行 初級職稱人員
賬 號 技工
是否存在招標文件第
2章投標須知第4.3款
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第13項除外)。其
中,投標人存在財產被
司法機關接管或凍結
的,應當如實填寫具體
情況,由評標委員會對
是否會導致中標后合
同無法履行作出判斷。
投標人: (蓋單位公章)
注:1. 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須填寫此表,并加蓋單位公章。
2. 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須附上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施工企業安
全生產許可證的掃描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3. 上述各類證書發生變更的,應辦理完變更手續方可參加投標,并以發證機關核準的
變更為準;否則評標委員會應以視為證書無效進行評定。
4. 未如實填寫“是否存在招標文件第 2 章投標須知第 4.3 款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第
13項除外)”的,按弄虛作假處理。
二、聯合體協議書
(所有成員單位名稱)自愿組成 (聯合體
名稱)聯合體,共同參加 (項目名稱及標段)施工投
標?,F就聯合體投標事宜訂立如下協議:
1. (牽頭人單位名稱)為 (聯合體名稱)
牽頭人。
2.聯合體牽頭人合法代表聯合體各成員負責本招標項目投標文件編制和合
同談判活動,并代表聯合體提交和接收相關的資料、信息及指示,并處理與之有
關的一切事務,負責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組織和協調工作。
3.聯合體將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各項要求,遞交投標文件,履行合同,并對
外承擔連帶責任。
4.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內部的職責分工如下:
。
5.本協議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后自動失效。
6.本協議書一式 份,聯合體各方和招標人各執一份。
注:本協議書由委托代理人蓋章的,應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聯合體牽頭人名稱: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蓋章)
聯合體成員一名稱: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蓋章)
聯合體成員二名稱: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蓋章)
聯合體成員三名稱: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蓋章)
……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投標人名稱:
地址:***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職務: 手機號碼:
系 (投標人名稱)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投標人: (蓋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四、授權委托書
本人 (姓名) 系 (投標人名稱) 的法定代表
人,現委托 (姓名) 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授權,以我方名義
簽署、澄清、說明、補正、遞交、撤回、撤銷 (項目名稱
及標段) 施工投標文件、簽訂合同和處理有關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擔。
代理人無轉委托權。
代理人姓名: 性別: 手機號碼:
單 位: 部門: 職務:
身份證號碼: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掃描件
投 標 人: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委托代理人: (蓋章)
年 月 日
五、擬分包企業情況
分包人名稱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營業執照號碼
資質等級
擬分包工程
分 包 理 由
附:擬分包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掃描件,并加蓋擬分包企業和投標人的
單位公章。
投標人: (蓋單位公章)
擬分包企業: (蓋單位公章)
注:1、每個擬分包企業均應分別填寫本表。
2、擬分包工程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圍內的非主體、非關鍵工程。
3、選擇分包企業時,優先選擇項目所在地具有相應經驗的分包企業。
六、擬派出項目負責人***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職 稱 職稱證書編號 性別
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等級 級 建造師專業
建造師注冊證書號
安全生產考核
合格證書
手機號碼 最高學歷
畢業學校 年畢業于 學校 專業
主要工作經歷
時 間 參加過的類似項目名稱 工程概況說明 發包人名稱
投標人: (蓋單位公章)
注:1、項目負責人***
2、項目負責人***
七、擬派出項目技術負責人***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職 稱 職 務 性別
技術職稱情況
(職稱專業、證書編號、發證機
關等)
最高學歷 手機號碼
畢業學

年畢業于 學校 專業
主要工作經歷
時 間 參加過的類似項目名稱 工程概況說明 發包人名稱
投標人: (蓋單位公章)
注:1、項目技術負責人***
2、項目技術負責人***
提供。
八、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到位承諾書
(招標人名稱):
本人 (姓名)系 (投標人名稱)的法
定代表人,現承諾:
我單位在 (項目名稱及標段) 中標后,按照投標文
件的承諾派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
人員配備的要求,配備其他相應管理人員。若不能按投標文件承諾的項目部施工
管理人員到位的,愿意無條件地接受招標人作出的以下處理:
1、工程開工前,不論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不能全
部通過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系統備案的,招標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按違約追究
我方責任;
2、工程開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我單位變更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中的項目
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
員每人每次向招標人交納 萬元違約金。
投標人: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蓋章)
九、投標人基本賬戶信息
基本賬戶
開戶銀行
名稱:
地址:***
電話:***
傳真:***
聯系人***
基本賬戶
開戶名稱:
賬號:
投標人: (蓋單位公章)
注:1.投標人應附上中國人民銀行發出的投標人企業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掃描件加蓋投標
人單位公章。
2.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須填寫此表,并加蓋單位公章。
十、“類似工程業績”情況表(如有時)












合同信息 竣工驗收信息
建設
單位
建設
單位
聯系
人/
電話


合同
金額
( 萬
元)
施工
合同
標注
項目
負責







竣工
驗收
證明
材料
標注
項目
負責

實際
造價
( 萬
元)
實際
面積
( 平

米)
其他
工程
特征
指標
工程
質量
實際
開工
日期
實際
竣工
驗收
日期
投標人: (蓋單位公章)
注:1、招標文件有要求提供“類似工程業績”的,投標人須填寫本表并按招標文件第3章
“評標辦法和標準”的要求提交類似業績證明材料。
2、投標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外完成的業績,必須是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
網站的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查詢得到其竣工驗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區
域內完成的業績,必須是通過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的福建省建設行業信息公開平臺查詢
得到其竣工驗收信息,且查詢到的竣工驗收信息數據應能滿足本招標工程設置的指標要求,
否則,其業績不計。
3、上表中的項目編號、竣工備案編號為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或福建省建設
行業信息公開平臺記錄的該項目的項目編號、竣工備案編號。
十一、投標保證金有關單據掃描件
十二、其他資料
說明:其他資料包括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的其他資料(見招標文件《專用
本》)和投標人認為與資格審查申請評審有關的其他資料。投標人提供的資料均
須加蓋單位公章,否則資料無效。
第2 節 商務文件
說 明
1.《商務文件》應按照本招標文件第 2 章“投標須知”第 15.2.1 項和本章規定
的內容和格式進行編制。
2.采用簡易評標法的項目,《商務文件》可只包括投標函、投標函附錄和其他資
料等內容。
(用于商務文件封面)
(項目名稱) 標段
招標項目編號:________________
投 標 文 件
投標文件內容: 商務文件 _
投標人: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錄
一、投標函
二、投標函附錄
三、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如有時)
四、其他資料
一、投標函
(招標人名稱):
1.我方已仔細研究了 (項目名稱) 標段施
工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愿意以人民幣(大寫) 元(¥ 元)
的投標總報價,工期 日歷天(其中各關鍵節點的工期要求
為 ),按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工程質量達到 標準。
2.我方承諾在投標有效期內不修改、撤銷投標文件。
3. 隨同本投標函提交投標保證金一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 元)。
4.如中標,我方承諾:
(1)將派出 (項目負責人***
注冊編號) 為本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2)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與你方簽訂合同。
(3)隨同本投標函遞交的投標函附錄屬于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4)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向你方遞交履約擔保。
(5)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按月足額支付工人工資。
(7)政府審計部門要求對我方收取的工程款資金流向進行延伸審計的,我
方無條件接受延伸審計并主動配合。
5.我方承諾在本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沒有參與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否則,
我方愿意接受招投標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列入招投標“黑名單”的處理
決定。
6.我方已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及其有關資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資料)的
真實性進行了審查,保證其內容完整、真實和準確,若存在虛假,同意招標人或
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弄虛作假進行處理。同時,聲明不存在招標文件第2章投標須
知第4.3款(第13項除外)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7. (其他補充說明)。
投標人: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手機號碼:
地址:***
傳真:***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二、投標函附錄
序號 項目內容
合 同
條款號
約定內容 備 注
1 缺陷責任期
2
承包人履約擔保金

3 分包
4 逾期竣工違約金 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
5
逾期竣工違約金最
高限額
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最高限額: 。
6 預付款額度 預付款額度:為簽約合同價的 %
7
質量保證金扣留百
分比
… …… …… ……
投標人: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蓋章)
注:本附錄中的項目內容、合同條款號、約定內容等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
在編制招標文件時予以明確,投標人在投標文件應對此作出響應。
三、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四、其他資料
說明:其他資料包括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的其他資料(見招標文件《專用
本》)和投標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投標人提供的資料均須加蓋單位公章,
否則資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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