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公安局警衛處裝備車輛定點維修競爭性談判公告
談判編號: TCJC2017-12
保山市公安局警衛處裝備車輛定點維修競爭性談判工作,籌建工作已經就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經政府管理部門批準,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通過綜合評估選擇供應商。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保山市公安局警衛處裝備車輛定點維修競爭性談判項目
2、項目服務內容:為保山市公安局警衛處裝備車輛(大眾途銳V6型6輛、奔馳商務諾維亞型1輛、福特江鈴全順型1輛、豐田4700型1輛、豐田3400型1輛、桑塔納VSTA型1輛、寶馬X5型1輛、長城皮卡風駿6型1輛)提供一年的維修服務。
3、采購預算價:選一家入圍供應商;
4、服務工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提供一年的維修服務;
5、標準要求:按照采購文件相關規定及回函文件承諾按質按量提供服務。
6、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規定,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本地企業的產品和服務。
二、供應商資格要求:
1、參加競標的供應商需具有小型汽車修理二類及以上經營資格,具有獨立承當民事責任能力,且信譽良好、有經營實力、服務周全,在騰沖市城區內的汽車修理企業參加投標。
2、投標人必須提供全新、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檢驗合格的原產配件。
3、中標修理公司在簽約的合同期內受到三次以上投訴或不按《報價承諾書》執行的,經核實,將被取消定點資格,沒收履約保證金,并在以后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4、投標文件包括報價表中維修車輛的品牌、型號、技術規格以及投標人與騰沖市政府采購和出讓中心就有關投標的所有來往函電均使用中文。
5、用非中文版印刷的產品說明書,投標人應附中文譯文。
6、本次談判不接受聯合體談判。
7、提供本項目的保證金繳納憑證原件掃描件。
三、談判保證金
1、本次談判的保證金為2000.00元, 潛在談判供應商電匯和網銀到市保證金專項銀行賬戶后,潛在談判供應商需要使用數字證書(CA)登陸“騰沖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對所談判項目包件進行談判保證金金額對應。如不進行對應,將無法對本項目包件談判。
2、交付方式:轉賬或電匯(注:不得直接存入現金) 。
四、資格審查:方式—后審;辦法—合格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