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7.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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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 | 湖南省 |
內 容: | *.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高速公路基于車牌識別的不停車手機移動支付系統項目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湘發改高技〔****〕**號文批準,并由**省人民政府批準采用BOOT(建設—擁有—經營—移交)模式建設,在批準的特許經營權期限內,由投資人負責該項目投資、 |
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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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人均為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或其組成的聯合體),且合法存續。
2、聯合體投標人的成員數不超過3家且聯合體牽頭人應當作為項目投資控股方(出資比例不低于51%)
3、投標人(獨立投標或聯合體投標人)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公路機電工程分項一級資質或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和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公路行業甲級資質或公路行業(交通工程)專業甲級資質(聯合體投標的,按資質累加計算,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4、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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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人(若為聯合體投標人,僅指聯合體牽頭人)注冊資本金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總資產不低于六億元人民幣,凈資產不低于三億元人民幣(以2016年底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為準,下同);
2、最近連續三年(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每年均為盈利,且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審計;財務狀況良好,2016年底資產負債率小于60%;最近三年經營性現金流量均為正值,沒有處于資產被接管、凍結、破產或其他不良狀態,無重大不良資產或不良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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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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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獨立投標人和聯合體投標人在建設期內具有不低于項目本金(項目投資估算的25%)的投資能力,具有本項目除項目建設資金外的債務性資金的融資能力;
2、銀行資信證明和銀行授信額度符合以下要求;
1)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牽頭人銀行資信證明額度:提供由投標人基本賬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投標截止日前1個月賬戶余額≥6000千萬元人民幣。
2)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牽頭人銀行授信證明:提供由銀行出具的授信證明,額度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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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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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人的商業信譽良好,在經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銀行和稅務信用評價系統或企業系統中無不良記錄,最近三年內企業無涉及重大資產的不良訴訟(注:不良訴訟指因投資人重大過錯所致或可能會對其履約能力造成重大影響的訴訟),未被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消項目所在地的投標資格或禁止進入該區域公路建設市場。
2、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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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遞交了投標保證金;
2、最低施工業績要求:最近5年(2012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獨立完成過1個經交工驗收合格的高速公路機電工程(同時包含通信、監控、收費三大系統)的施工合同,每個合同金額不少于7000萬元的施工業績(針對機電工程資質單位)或者最近5年(2012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獨立完成過1個通信或信息網絡工程的施工合同,每個合同金額不少于1500萬元的施工業績(針對通信工程資質單位)。
3、最低設計業績要求:最近5年(2012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獨立完成過1個高速公路機電工程施工圖設計業績(同時包含通信、監控、收費三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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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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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因素與評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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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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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評審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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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人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2)投標人的法人資格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附錄1的規定;
(3)投標人的財務狀況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附錄2的規定;
(4)投標人的投融資能力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附錄3的規定;
(5)投標人的商業信譽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附錄4的規定;
(6)投標人的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附錄5的規定;
(7)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獨立參與投標的,投標人未同時參加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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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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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
評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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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清晰可辯;
(2)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字、投標人的單位章齊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投標人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3.1項和第3.3.2項規定的金額、形式、時間和賬戶等要求提供了投標保證金;
(4)投標人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6.4項的規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并附有公證機關出具的加蓋鋼印、單位章并蓋有公證員簽名章的公證書,鋼印應清晰可辯,同時公證內容完全滿足招標文件規定;
(5)投標人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時,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2項規定;
(6)一份投標文件應只提交一個特許經營期方案;
(7)投標文件載明的特許經營期限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8)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人的權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沒有對投標人的責任和義務提出實質性修改;
(9)投標文件未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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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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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因素與評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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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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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評審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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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人承諾投入的建設資金(包括總額、到位資金全部到位時間等)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2)資金籌集方案合理可行,措施可靠,能保證按時到位;
(3)特許經營期合理可行,論證充分;
(4)建設期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5)投標人承諾的項目質量目標不低于招標文件規定。
(6)投標人對投資協議于特許權協議沒提出實質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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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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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不得存在其他情形:
(1)串通投標或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2)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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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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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構成
(總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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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技術方案:50分
價格因素:15分
投融資能力:10分
項目公司組建方案:5分
項目建設方案:10分
項目運營、移交方案: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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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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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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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因素與評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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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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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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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因素
評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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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評分因素細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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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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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技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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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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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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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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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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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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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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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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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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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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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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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信證明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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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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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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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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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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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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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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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因素與評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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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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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公司
組建方案及
項目建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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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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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計劃、機構和人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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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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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質量目標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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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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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實施進度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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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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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安全方案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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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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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應急方案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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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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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風險與對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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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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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人員培訓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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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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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運營
移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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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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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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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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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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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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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運營目標、服務質量目標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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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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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期保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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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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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投標人提交的移交方案的完善性保障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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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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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認為必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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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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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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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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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的人數為 1-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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