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續不少于24個月,按國家法律經營, 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在法律上和財務上獨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備有效的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并取得相關經營范圍許可。對于已按商事登記改革要求更換新版營業執照的,應提供商事主體信息最新查詢結果(顯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信息)的截屏打印件(加蓋公章)。
備注:對于已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更換新版營業執照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的,須提供由工商部門頒發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等相關信息復印件。
2.2 納稅憑證:需要提交2014(或2015)全年由國家稅務機關開具的企業納稅憑證或者由稅務機關開具的“免稅憑證”。
2.3 納稅人資格:應答方必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提供以下證明文件:1、稅務登記證副本前兩頁復印件加蓋公章,且有“一般納稅人”紅色戳??;2、若國稅登記證無“一般納稅人”紅色戳章的,還需同時提供下列材料中的至少一種:a)由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有效證明,且加蓋出具方公章;b)在國稅網站查找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證明截圖和查詢地址,且加蓋單位公章。)
備注:對于已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更換新版營業執照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的,須提供由工商部門頒發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等相關信息復印件。
2.4財務要求:財產沒有處于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2.5信譽要求:
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選和嚴重違約及因設計原因造成重大項目質量問題;在最近三年沒有出現詢價文件中的承諾條款與中選后實際服務情況出現重大偏差等不良信譽記錄。
2.6其他要求:
2.6.1單位負責人***
2.6.2本詢價文件所要求的資質、業績等材料的,必須為應答人本人的資質、業績等材料。有母公司、子公司關系的,其資質、業績不得通用。
2.6.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應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