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人應是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標貨物及服務,具有投標項目經營范圍的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內供應商;須提供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 根據《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通知》(閩檢發[2014]7號)文件規定,投標人須提供其住所地或本項目業務發生地檢察機關出具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函原件。對于投標文件中未提供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函原件或者查詢結果有行賄犯罪記錄的投標人,其投標無效。 (3)投標人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a. 投標人近期的財務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依法繳納社保資金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依法免稅或不需要繳納社保資金的應提供證明; b.參加本項目投標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書面承諾附在招標文件中)。 c. 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①投標人提供辦公場所的產地證明材料(屬于自有產權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非自有產權的提供產地租賃合同復印件,租賃期限不少于一年);②具備專業技術能力:投標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不少于1名(含1名)專業技術人員的社保材料或用工合同); (4)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參與投標。投標人未按投標資格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或投標文件中的資格描述與證明材料不一致的,視為資格條件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