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6.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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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6.08.05 |
地 區: | 四川省 |
關鍵詞: | 水庫 |
長寧縣水務局
擬定“長寧縣小型水庫動態監管預警系統”單一來源采購征求意見公示
一、擬定供應商:廣東華南水電高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二、擬定單一來源采購的原因
1、該系統技術要求強,科技含量高,廣東華南水電高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是專業從事該系統研發、安裝、維護的高科技企業,2009年通過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組織鑒定,該系統填補了國內空白,屬首創,并由省水利廳向全川推薦。
2、該公司自主研發的“多通道水庫動態監控裝置”、“聲波水位計”、“聲波雨量計”等屬國家專利產品。
3、該公司自主研發的“多通道水庫動態監控裝置”、“聲波水位計”、“聲波雨量計”等產品已在全國12個省份、幾千座水庫運用;同時,該公司已為四川省21個區縣成功建設完成小型水庫動態監管預警系統,產品運用廣泛。
4、四川省農田水利局于2012年6月8日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川政采招[2012]023號),確定了廣東華南水電高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為“四川省小型水庫動態監管預警系統建設項目”的承建商,采購小型水庫動態監管預警系統設備285套,金額為1400萬元,建成了四川省小型水庫動態監管預警系統。我縣七座重點小二型水庫于2015年安裝的小型水庫動態監管預警系統同樣為廣東華南水電高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產品,而本次采購的小型水庫動態監管預警系統設備為3套,總金額約15萬元,是作為四川省以及我縣小型水庫動態監管預警系統的擴展,需要整合進入四川省以及我縣小型水庫動態監管預警系統。為確保我縣采購的水庫動態預警監管系統與省局設備的一致性、兼容性及數據交換、控制功能的高效無縫對接,避免我縣采購的軟硬件設備不一致造成與全省系統不兼容而增加額外的技術整合費用,甚至影響系統運行。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各潛在供應商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于公示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5日),以書面形式(包括異議具體內容、事實、供應商名稱及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水務局聯系人:高先生:電話:***
財政局聯系人:羅先生: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