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全稱):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甲方) |
供應商(全稱):湖南金瀚船艇制造有限公司(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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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甲,乙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雙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 |
1.項目信息 |
(1)采購項目名稱:洞庭湖小型巡查船設計建造項目 |
(2)采購計劃編號:湘財采計[2015]008413號 |
(3)項目內容:洞庭湖小型巡查船設計建造項目(5艘) |
(工程項目)承包范圍:指定5個市區各5艘巡查船建造 項目經理:余金明。 |
2.合同金額 |
(1)合同金額小寫:9525000 |
大寫:玖佰伍拾貳萬伍仟元整 |
(2)具體標的如下: |
包號 |
品目 |
供應商 |
商品名稱 |
參數/技術說明 |
數量 |
單位 |
成交金額 |
1 |
A033199-其他水上交通運輸設備 |
湖南金瀚船艇制造有限公司 |
小型巡查船設計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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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艘 |
952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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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價格形式:固定總價合同。 |
3.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
合同履行日期:2016年04月27日,履行期限:330天。 |
地點:湖南益陽、常德、長沙、臨湘及岳陽云溪區甲方指定目的地碼頭水面(五個地點各一艘) |
方式:按指定地點按合同設計建造 |
4.付款 |
1、分期付款,合同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的30%,船體與上蓋合攏后1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使合同價款的40%,待乙方提供的船舶運抵指定地點且完成安裝、調試、試航并通過最終驗收后,按照財政審計部門要求完成工程審計,甲方在審計結論出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25%,達到審計金額的95%,同時甲方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余下總價款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在保證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一次無息付清。 |
2、預付款根據采購文件的約定,在合同簽訂前提交不超過合同金額10%的履約擔保。 |
5.解決合同糾紛方式 |
首先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則通過以下途徑之一解決糾紛: |
提請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6.組成合同的文件 |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間有任何抵觸、矛盾或歧義,應按以下順序解釋: |
(1)在采購或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諾以及雙方協議達成的變更或補充協議 |
(2)成交通知書 |
(3)響應文件 |
(4)政府采購合同格式條款及其附件 |
(5)專用合同條款 |
(6)通用合同條款(如果有) |
(7)標準、規范及其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如果有) |
(8)其他合同文件。 |
7.合同生效 |
本合同自2016-04-27生效。 |
8.合同份數 |
本合同一式6份,采購人執3份,供應商執3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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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時間:2016年0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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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公章) |
乙 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沈新平 |
法定代表人:韓軍平 |
委托代理人:劉澤明 |
委托代理人:余金明 |
電 話:0731-85483747 |
電 話:0737-2703258 |
傳 真: |
傳 真:0737-2736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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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建設銀行沅江支行營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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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430015001670500000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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