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5.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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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5.11.27 |
地 區: | 江蘇省 |
關鍵詞: | 公寓 家具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武警部隊物資采購管理規定》,武警8690部隊物資采購中心受營房科委托,對武警8690部隊士官公寓房家具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采購,歡迎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前來競標,具體情況如下:
一、標書編號:
WJ-2015-4137-C005
二、項目內容:
序號 |
品 名 |
規格型號 |
單位 |
數量 |
1 |
雙人床及床墊 |
1.5m*2m |
張 |
48 |
2 |
餐桌 |
1.4m*0.8m*0.76m |
張 |
48 |
3 |
餐椅 |
0.48m*0.48m*0.9m |
把 |
192 |
備注 |
報名時看樣品 |
三、投標人要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能力為本項目提供相關產品及服務的專業家具制造商、供應商;
(二)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三)需具備三年以上生產同類產品的經驗,且信譽良好;
(四)近兩年供應價值50萬元以上家具的業績;
(五)制造商須有較好的貨物配送等售后服務能力,能夠做到在約定時間內將家具送達指定場地;
(六)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規、違法記錄;
(七)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八)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
(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武警部隊物資采購管理規定》應當具備的條件;
(十)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十一)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十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十三)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十四)具有家具生產、加工能力的生產商或家具經銷商;
(十五)經銷商具有招標貨物生產商針對本項目的唯一書面授權書;
(十六)有年檢合格的企業營業執照及企業稅務登記證;
(十七)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四、供應商報名要求:
(一)報名采取現場報名;
(二)有意向投標的申請人需持下列資料報名(資料僅用于本項目資格評審,不退還);
1、生產廠商提供的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有效證明原件、授權人身份有效證明原件;
(2)企業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如企業未經審計或因個別原因無法提供,請出具書面說明;
(3)公司簡介及近三年所獲獎項和榮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并形成公司及業績情況簡要文字材料;
(4)產品質檢報告原件;
(5)行業相關資質證明或質量認證證書復印件;
(6)以往合作情況證明(合同原件);
(7)如供應商為分公司的,則需同時提供以上第2、第3點提供其總公司的資質;
(8)采購項目要求的其他資質證明。
2、代理商提供的資料:
(1)企業簡介;
(2)單位介紹信原件,留取加蓋公章原件;
(3)法人委托書原件,留取加蓋公章原件;、
(4)經辦人身份證加蓋公章復印件;(報名時須提供原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加蓋公章復印件;
(6)資質證書加蓋公章復印件;
(7)稅務登記證加蓋公章復印件;
(8)代理產品為中國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代理資格證明;(報名時須提供原件)
(9)近兩年主要業績情況表及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報名時須提供合同原件)
3、以上資質文件的提交要求:
(1)所有資質文件均須在有效期內;
(2)以上資料需紙質版復印件及原因說明均需加蓋公章并裝訂成冊;
(3)以上產品的規格、型號和材質見樣品,樣品由招標人提供。
五、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地點:
(一)時間:2015年11月13日8:00—2015年11月19日17:00(北京時間);
(二)地點:武警8690部隊物資采購中心;
(三)每份標書收取工本費100元,不論是否中標,不予退還。
六、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伍仟元整,投標保證金要求投標人于2015年11月26日17:00前從其基本賬戶以轉賬方式繳納(不接受現金繳納),同時在附言中注明項目名稱。未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于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不計利息)。
開戶銀行:江蘇省宜興市工行營業部
賬 號:1103028809200888855
戶 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8690部隊后勤部
七、投標截止時間:
2015年11月27日9:00(北京時間)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八、開標時間、地點:
2015年11月27日9:00(北京時間);
武警8690部隊后勤部會議室;
如有變動,另行通知。
九、聯系方式***
地 點:江蘇省宜興市武警8690部隊物資采購中心
聯系人***
電 話:0510-87492876轉62258
傳 真:0510-87492116
武警8690部隊物資采購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