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應答人須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法律上和財務上獨立、合法運作并獨立于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單位。對于已按商事登記改革要求更換新版營業執照的,應提供商事主體信息最新查詢結果(顯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信息)的截屏打印件(加蓋公章)。
2.2 應答人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答人須提供:
(1)國稅登記證副本中加蓋相關戳印一頁的掃描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2)如應答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國稅登記證副本未加蓋相關戳印的,可提供在國稅網站查找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查詢地址和證明截圖,或提供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所有材料須加蓋單位公章。
2.3 信譽要求:近三年(2012年至今)的服務中未出現嚴重違約,無涉及商業賄賂、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相關違規、違紀和違法行為。
2.4 財務要求:財產沒有處于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2.5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應答。
2.6 資格審查方式:本項目資格審查方式為資格后審。
注:報名審核階段,代理機構只針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