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4.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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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 | 深圳市 |
項目名稱 |
2015年度新一輪公交行業定額補貼運營指標調查評估 | 采購類型 |
服務類 | ||||||||||||||||||||||||||||||||||||||||||||||||||||||||||||||||||||||||||||||||||||||||||||||||||||||||||||||||||||||||||||||||||||||||||||||||||||||||||||||||
采購人名稱 |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 采購方式 |
公開招標 | ||||||||||||||||||||||||||||||||||||||||||||||||||||||||||||||||||||||||||||||||||||||||||||||||||||||||||||||||||||||||||||||||||||||||||||||||||||||||||||||||
財政預算限額(元) |
2650000 | ||||||||||||||||||||||||||||||||||||||||||||||||||||||||||||||||||||||||||||||||||||||||||||||||||||||||||||||||||||||||||||||||||||||||||||||||||||||||||||||||||
項目背景 |
遵照市政府關于“深化公交體制機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為探索一條既有利于公交企業良性發展,又有利于管控成本、直接惠及民生的可持續發展之路,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認真總結上一輪公交改革取得的成效和存在不足的基礎上,借鑒國內外相關城市經驗,制定了《深圳市公共交通財政定額補貼政策實施方案》,以期通過啟動新一輪財政定額補貼機制實現政府對公交行業的有效監管。
新一輪財政定額補貼機制對公交行業的“科學考核、規范補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底,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完成《公交特許經營企業運營指標監督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用于指導全市公交特許經營企業指標考核,進一步優化公共交通財政補貼政策。
遵照深圳市政府2013年第6次黨組會議精神,新一輪公共交通財政定額補貼政策從2013年6月份開始實施,執行三年。2014年,市交通運輸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考核辦法》中規定的考核內容、程序以及方法,已經對2013年6-12月份的年運營載客里程,2014年度的線路月發車班次、月首末班車服務時間、運營載客里程、客運量以及車輛保有量等5項運營指標進行了調查評估,并對線路定額補貼扣減情況進行了核算,通過實施定額扣減,有效提高了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率,強化了市財政部門對財政補貼資金的監管力度,獲得了市財政部門的高度認同;同時增強了財政補貼機制對于企業管控成本、增創營收、改善公交服務的導向作用,實施效果十分顯著。
相比較2014年的考核工作,2015年的考核范圍將更加廣泛,考核任務也將更加繁重,尤其是在現狀調研方面需要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具體表現為擬增加線路與發車班次、月首末班車服務時間考核樣本量,增加對全市新增、調整公交線路單邊運營里程的全樣本同步調查工作。
為鞏固上一年度的工作成果,提高我市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率,進一步優化我市公共交通財政補貼政策,實現“企業良性發展、科學管控成本、直接惠及民生”的政策目標,開展《2015年度新一輪公交行業定額補貼運營指標調查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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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資質要求 |
1.投標人必須先行注冊為市政府采購中心的供應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近三年內(即至少從2011年5月開始起算,供應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從成立之日起算)無行賄犯罪記錄,由供應商營業執照住所地人民檢察院出具《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告知函》。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到期日應在本項目的公告日之后。 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不允許轉包分包。 4.投標人必須具有工程咨詢甲級(市政交通)資質。(提供證明材料原件掃描件,原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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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類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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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技術要求 |
(一)項目目標
按照新一輪公交行業改革的需要,提出我市三大公交特許經營企業年度運營服務目標,并對每月的運營服務指標進行抽查復核,考核結果作為市財委核發財政補貼的主要依據。
(二)項目依據及參考的標準
1.《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
2.《深圳市公共汽車特許經營協議》;
3.《城市公共汽車特許經營授權書》;
4.《深圳市公共汽車運營服務管理辦法》;
5.《深圳市公共交通財政定額補貼政策實施方案》;
6.《公交特許經營企業運營服務指標監督考核辦法》;
7.《深圳市公交特許經營企業運營指標考核實施導則》。
(三)項目技術要求
1.工作內容
本項目研究工作至少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根據公交特許經營企業年度實際運營情況,確定每條線路的年度運營服務考核指標,包括線路月發車班次、線路月首末班車服務時間、年運營載客里程、年客運量以及年車輛保有量等;
(2)每月跟蹤市交通運輸委公交監管平臺的GPS數據,統計分析并評估全市公交線路月發車班次以及首末班車服務時間2項運營指標的完成情況,核算企業月定額補貼扣減數額;
(3)每月按照20%的抽樣率,對各公交特許經營企業上報的線路運營服務情況進行抽查復核,通過查閱線路調度日志、單車運行記錄表等方式對線路月發車班次、線路首末班車服務時間進行調查,用于校核GPS數據;
(4)根據企業每月上報的實際運營數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交監管平臺的GPS數據、陽光政務平臺車輛保有量數據、深圳通提供的基礎營收數據以及第三方機構抽查校核數據,評估企業的年運營載客里程、年客運量以及年車輛保有量3項運營指標的完成情況,核算企業年定額補貼扣減數額;
(5)為核算線路年運營載客里程,對年度新開線路以及優化調整的公交線路單邊運營里程進行實地測量并予以認定,用以校核年運營載客里程。
2.技術要求
(1)項目成果要嚴格依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符合相關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2)研究過程中應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把握深圳公交行業發展及其它必要的相關信息和基礎資料;
(3)研究工作開展之前應針對研究內容描述對項目的理解和要求的認識,剖析項目的難點和重點,制定完成研究任務的相應對策;
(4)研究工作應遵循思路開闊、方法科學、手段先進、觀點明確、結論可操作性強等原則;
(5)研究報告書應做到文字流暢、思路清晰、邏輯性強、數據翔實可靠、圖表規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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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需求 |
3.成果要求
成果必須達到規定的公交運營指標考核要求,并作為年度定額補貼核發依據,提交的成果包括:
(1)《2015年度新一輪公交行業定額補貼運營指標調查評估》月度、季度、年度報告。
(2)紙質文本8套,電子版光盤2套。
(四)項目研究范圍及年限
研究范圍為深圳市轄區范圍內公交行業。
研究年限為:2015年。
(五)項目服務要求
1.售后服務內容
在售后服務期限內提供相關咨詢、協調和項目審查等技術支持。
2.售后服務要求
(1)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應提供詳細的售后服務承諾書;
(2)安排專人負責售后技術支持,并提供其聯系手機、電話、傳真、Email;如人員需要調整應及時通知采購人;
(3)按采購人要求完成售后服務。
3.售后服務期限
本項目最后成果提交采購人后即進入售后服務期,要求由中標單位提供 1 年的技術支持。
(六)投標報價要求
1.投標報價可參考《關于印發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規劃及課題研究類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深圳市交通規劃及課題研究項目取費標準指引的通知》(深交〔2012〕498)、《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1999年)、《城市規劃設計計費指導意見(2004年)》、《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06年修訂本)》制定;
2.投標方應提供詳細分項報價清單(含報價依據及其詳細計算過程等);投標方報價包括本次研究課題的考察調研費、研究人員費用、成果制作和材料損耗費、專家評審費、差旅費等。
(七)項目管理及進度要求
1.組織實施要求
為確保本次項目投標工作管理規范、實施有力,投標方應成立項目組,按采購人要求完成研究成果。
2.項目服務期限要求
本項目合同服務期限為自合同簽定之日18個月內完成。
(1)中標方應在簽署合同后1個月內向招標方提交工作方案,招標方將修改意見反饋給中標方后,中標方須依據修改意見認真修改、補充。
(2)中標方應在簽署合同后每月月底前,根據《公交特許經營企業運營服務指標監督考核辦法》完成上一個月的線路月運營服務指標考核工作,每季度第一個月底前將上一季度考核情況報送市財委。
(3)中標方應在簽署合同后18個月內完成年度運營服務指標考核工作,并形成年度考核報告,征求各相關部門的意見,根據反饋意見修改優化改善報告,形成專家評審成果,并協助招標方開展并通過項目專家評審,并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按合同要求提交最終成果。
3.項目人員安排要求
(1)投標方擬投入本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2)中標方不得隨意更換項目負責人***
4.項目驗收要求
編制的規劃報告應獲得甲方組織的專家評審會評審通過。
5.項目付款要求
項目按合同相關規定進行分期付款。
合同生效后20個工作日內向中標方支付合同總費用的60%;在中標方提交通過審查的最終成果后,向中標方支付合同總費用的40%。
6.項目其他要求
(1)投標方應確保投標文件中的人員信息真實、有效。
(2)本次規劃所需的一切相關資料及評價標準等均需由投標人自行收集,投標人使用的標準必須是國際公認或國家、地方政府頒布的同等或更高的標準。
(3)本次規劃提交的成果應在方案圖紙和文本上標注承接單位名稱、規劃人員名單。成果文件須不遲于采購單位指定的成果文件提交時間。
(4)采購單位有權在審批后公開展示本次規劃成果,并通過傳播媒介、專業雜志、書刊或其它形式介紹、展示及評價其成果。
(5)采購單位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對評價成果進行綜合優化、調整和修改。
(6)中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分包本項目工作中的主體工作內容。
(7)規劃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提交的成果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成果內容和格式;未經采購單位同意而逾期送達;有關經濟技術指標嚴重不實;圖紙和文字辨認不清、內容不全、粗制濫造;未蓋有中標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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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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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公開招標項目評定分離申報事項一覽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