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4.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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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 | 深圳市 |
關鍵詞: | 規劃 |
項目名稱 |
民樂站、白石龍站、深圳北站周邊慢行規劃 | 采購類型 |
服務類 | |||||||||||||||||||||||||||||||||||||||||||||||||||||||||||||||||||||||||||||||||||||||||||||||||||||||||||||||||||||||||||||||||||
采購人名稱 |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 采購方式 |
公開招標 | |||||||||||||||||||||||||||||||||||||||||||||||||||||||||||||||||||||||||||||||||||||||||||||||||||||||||||||||||||||||||||||||||||
財政預算限額(元) |
900000 | |||||||||||||||||||||||||||||||||||||||||||||||||||||||||||||||||||||||||||||||||||||||||||||||||||||||||||||||||||||||||||||||||||||
項目背景 |
項目來源
深圳市軌道交通二期工程建設給龍華新區帶來新的發展動力,龍華線成為新區連接福田中心區最便捷可靠的交通工具,但沿線軌道站點慢行接駁體系不完善,影響軌道服務范圍延伸。尤其是龍華站、梅林關和龍華線和平路段的“兩點一線”區域,因軌道站點缺少接駁設施與周邊大量居住區和商業、商務區聯系,導致部分市民只能選擇小汽車出行,進一步加劇交通擁堵。因此有必要針對龍華線沿線站點完善慢行接駁設施,考慮解決熱點交通問題的緊迫性,近期優先完善梅林關周邊片區軌道接駁系統。
梅林關是全市交通最為擁堵的地點之一,交通部門不遺余力地從多方面改善梅林關交通狀況,但梅林關擁堵的問題實質是由于特區內外的土地利用錯位又高度耦合造成了整體供求失衡的問題。這種缺陷是一種總體性和結構性的矛盾,不是通過梅林關自身能解決的,應該從梅林關周邊更大范圍地區來尋找治堵新思路、新途徑。加強梅林關周邊地區現有交通資源整合,完善軌道接駁系統,促進市民利用軌道出行,優化梅林關交通結構,從而緩解交通擁堵,是梅林關治堵的重要途徑。因此近期將重點針對梅林關周邊客流規模較大的民樂站、白石龍站以及深圳北站周邊的接駁體系建設。
在此背景下,開展《民樂站、白石龍站、深圳北站周邊慢行規劃》項目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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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資質要求 |
(1)投標人必須先行注冊為市政府采購中心的供應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近三年內(即至少從2011年5月開始起算,供應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從成立之日起算)無行賄犯罪記錄,由供應商營業執照住所地人民檢察院出具《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告知函》。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到期日應在本項目的公告日之后。 (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不允許轉包分包。 (4)投標人必須具有城鄉規劃編制乙級(及以上)資質或工程咨詢甲級(市政交通)資質。(提供證明材料原件掃描件,原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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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類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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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技術要求 |
(三)項目目標
整合片區交通資源,以民樂站、白石龍站、深圳北站周邊片區作為試點完善慢行接駁設施,構建多層次立體化慢行接駁體系,促進交通結構向公共交通為主導轉變,緩解梅林關擁堵。
(四)項目依據及參考的標準
1、《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
2、《龍華新區綜合發展總體規劃(2012~2020)》
3、《深圳市龍華新區交通發展規劃(2012-2015)》
4、《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 50220-95)
5、《城市道路交叉口規劃規范》(GB50647-2011)
6、《城市道路交通設施設計規范》(GB50688-2011)
7、《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設計規范》(CJJ69-95)
8、《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2009)
9、《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
10、《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 16899-2011)
11、《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
(五)項目技術要求
(1)工作內容
本項目研究工作至少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交通現狀調研及問題分析
對民樂站、白石龍站、深圳北站周邊地區進行交通調研,包括軌道站客流量、公交接駁設施、自行車及人行道接駁設施供應情況。
2)需求分析
根據軌道客客流預測情況,分析白石龍站、民樂站、深圳北站客流和接駁方式現狀及發展趨勢,掌握慢行接駁設施需求。
Ø 居民步行出行意愿分析
Ø 居民自行車出行意愿分析
3)規劃目標及策略
圍繞軌道站點加強交通資源整合利用,完善慢行接駁系統,建設立體化、一體化慢行接駁體系,真正實現軌道服務延伸。
Ø 步行接駁系統:加強軌道站點與周邊建筑及交通設施的融合,構建完整的立體步行系統;
Ø 自行車接駁系統:加強自行車道網絡建設,發展公共自行車系統。
4)規劃方案
將各個居住區到白石龍站、民樂地鐵站以及深圳北站的慢行廊道、二層連廊、自行車道的彩色路面以及相關標志標線進行一體化設計。
Ø 步行廊道規劃方案設計,在軌道站周邊片區建設環境友好、線路連續的步行廊道;
Ø 自行車廊道規劃方案設計,延伸軌道站服務范圍,建設標準統一、便利的自行車廊道網絡;
Ø 圍繞軌道站的空中連廊系統劃方案設計,將高架線路的軌道站出入口與天橋、周邊建筑二層空間建成空中連廊步行系統,實現無縫換乘;
Ø 公共自行車系統規劃方案,軌道站及周邊客流集散點設置公共自行車租賃點;
Ø 立體過街設施規劃方案,統籌考慮步行和自行車廊道需求,建設完善立體過街系統,保障行人及自行車廊道連續;
Ø 無障礙系統規劃方案,步行系統中設置連續盲道,軌道站、天橋、地道設置垂直電梯,實現以人為本。
5)投資估算和實施計劃
進行投資估算,并根據效能評估、工程難易程度并與相關道路新建或改造計劃、軌道建設計劃協調,制訂實施計劃,并就軌道運營等方面的配套措施提出相關建議。
6)成果報告組成
本項目最終成果為《民樂站、白石龍站、深圳北站周邊慢行規劃》報告文本4套,以及電子版1份。
(2)技術要求
1)項目成果要嚴格依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符合相關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2)研究過程中應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把握相關片區慢行交通出行需求、軌道交通接駁需求及其它必要的相關信息和基礎資料;
3)研究工作開展之前應針對研究內容描述對項目的理解和要求的認識,剖析項目的難點和重點,制定完成研究任務的相應對策;
4)研究工作應遵循思路開闊、方法科學、手段先進、觀點明確、結論可操作性強等原則;
5)研究報告書應文字流暢、思路清晰、邏輯性強、數據詳實可靠、圖表規范清晰。
(3)成果要求
本項目成果要求能具體落實,指導下階段工程設計等工作。
本項目最終成果為《民樂站、白石龍站、深圳北站周邊慢行規劃》報告和圖集,紙質文本4套,以及電子版光盤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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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需求 |
(六)項目研究范圍及年限
研究范圍:龍華線民樂站、白石龍站、深圳北站周邊地區。
研究年限:2014-2017年。
(七)項目服務要求
1、售后服務內容
在售后服務期限內提供相關規劃咨詢、規劃協調和項目審查等技術支持。
2、售后服務要求
(1)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應提供詳細的售后服務承諾書;
(2)安排專人負責售后技術支持,并提供其聯系手機、電話、傳真、Email;如人員需要調整應及時通知采購人;
(3)按采購人要求完成售后服務。
3、售后服務期限
本項目最后成果提交采購人后即進入售后服務期,要求由中標單位提供 2 年的技術支持。
(八)、投標報價要求
1、投標報價按照《深圳市交通規劃研究項目費用指引》中規范標準類項目的相關規定以及《關于印發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規劃及課題研究類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深圳市交通規劃及課題研究項目取費標準指引的通知》(深交〔2012〕498)、《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1999年)、《城市規劃設計計費指導意見(2004年)》、《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06年修訂本)》制定;
2、投標方應提供報價詳細清單(含報價依據及其詳細計算過程等);
3、為保證項目質量,投標方投標報價低于評標標準價20%時,評標委員會有權利要求其對成本構成進行介紹,并要求投標方用書面的形式進行低價說明(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能夠大幅節省經費的手段或原因),如投標方沒有合理的理由或不按要求提供低價說明,評標委員可視為不被接受的有風險的投標報價、給予適當降低評分處理或作廢標處理。
4、投標方報價包括本次研究課題的考察調研費、研究人員費用、成果制作和材料損耗費、專家評審費、差旅費等。
(九)、項目管理要求
1、組織實施要求
為確保本次項目投標工作管理規范、實施有力,投標方應成立項目組,按采購人要求完成規劃成果。
中標方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價內容和深度完成階段性(初稿、中期、終期)評價成果,各階段成果若達不到采購單位要求,采購單位有權與其解除合同。
中標方應積極協助采購單位與相關單位和審批機關加強溝通,并協助完成相關報批工作。
2、項目服務期限要求
本項目合同服務期限為自合同簽定之日8個月內完成。
1)初期成果:從合同簽訂日期后3個月內提交初期成果。
2)中期成果:從合同簽訂日期后5個月內提交項目中期成果。
3)終期成果:從合同簽訂日期后8個月內提交最終稿成果。
3、項目人員安排要求
投標方用于本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中標方不得隨意更換項目負責人***
4、項目驗收要求
編制的規劃報告應獲得甲方審查通過。
5、項目付款要求
項目按合同相關規定進行分期付款。
合同生效后20個工作日內向中標方支付合同總費用的40%;中標方提交中期成果并獲審查通過后,向中標方支付合同總費用的40%;在中標方提交通過審查的最終規劃成果后,向中標方支付合同總費用的20%。
6、項目其他要求
(1)投標方應確保投標文件中的人員信息真實、有效。
(2)本次規劃所需的一切相關資料及評價標準等均需由投標人自行收集,投標人使用的標準必須是國際公認或國家、地方政府頒布的同等或更高的標準。
(3)本次規劃提交的成果應在方案圖紙和文本上標注承接單位名稱、規劃人員名單。成果文件須不遲于采購單位指定的成果文件提交時間。
(4)采購單位有權在審批后公開展示本次規劃成果,并通過傳播媒介、專業雜志、書刊或其它形式介紹、展示及評價其成果。
(5)采購單位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對評價成果進行綜合優化、調整和修改。
(6)中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分包本項目工作中的任何內容。
(7)規劃設計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提交的成果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成果內容和格式;未經采購單位同意而逾期送達;有關經濟技術指標嚴重不實;圖紙和文字辨認不清、內容不全、粗制濫造;未蓋有中標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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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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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公開招標項目評定分離申報事項一覽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