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編號: | FYZC—G2011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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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 2011.08.08 |
截止日期: | 2011.08.16 |
招標業主: | 阜陽市文物管理所 |
招標代理: | 阜陽市政府采購中心 |
地 區: | 阜陽市 |
內 容: | 報名時必須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注冊建造師證書及安全考核合格證(以上必須提供原件)、法人委托書、近三年業績一覽表、匯款憑證 |
關鍵詞: | 工程招標 |
阜陽市文物管理所文峰塔護欄更新工程項目詢價采購函
阜陽市政府采購中心受阜陽市文物管理所委托,就其文峰塔護欄更新工程項目進行政府采購,特邀請符合資質資格要求的單位參加采購活動。
1、項目編號:FYZC—G2011292
2、采購方式:詢價方式
3、采購工程:阜陽市文物管理所文峰塔護欄更新工程項目(詳見后附采購需求說明)
4、聯系地址***
聯系人:柴彪,聯系電話***
5、報名、自行踏勘現場時間:2011年8月8日至8月10日
報名地址:***
6、報名時必須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注冊建造師證書及安全考核合格證(以上必須提供原件)、法人委托書、近三年業績一覽表、匯款憑證
7、自行踏勘現場聯系人:孫麗華;聯系電話***
8、提出書面疑問時間:2011年8月10日下午5時前
書面質疑提交方式:傳真或直接遞交
9、報價函遞交方式:直接密封遞交(正本一本、副本二本)
報價函遞交時間:2011年8月16日上午9時—10時
報價函遞交截止時間:2011年8月16日上午10時
10、本次采購工程實行總價承包(包工包料),報價匯總表中的價格應包括施工設備、勞務、管理、材料、維修、保險、利潤、稅金、政策性文件規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風險、責任等各項應有費用。
11、報價函應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注冊建造師證書及安全考核合格證、法人委托書、報價表與具有報價的工程量預算清單、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輔助資料表及其他資料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12、成交方法:有控制價的平均價成交法
A:先審查報價單位的報價(工程量清單)有無重大遺漏和錯誤,如有重大遺漏和錯誤則為無效報價。
B:本項目實行有標底的控制性報價。
采購人編制標底,參與報價單位的報價在標底的-1%到-10%為有效報價(包含-1%和-10%),不在此范圍的為無效報價。
標準值=標底×50%+有效報價的平均值×50%
參與報價單位的報價與標準值進行比較,標準值以下最接近的為擬成交單位。
C、對擬成交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包括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法人授權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建造師證書、報價是否按項目清單編制、有無預算員簽章、施工組織措施、質量保證措施、業績、工程進度說明等,凡不具備這些條件的均無成交資格,同時依次對擬成交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直至確定擬成交單位為止。
13、成交價格即為合同價格,工程施工期間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合同價格不因其它因素而變動。
14、報價保證金2000元、報名及標書費200元,報名時轉入專戶,拒收現金;成交后免收代理服務費
15、標書一經發出恕不退回
16、開戶銀行及賬戶
單位全稱:阜陽市政府采購中心
開戶銀行:工行潁州路分理處
賬 號:1311036619200038742
阜陽市政府采購中心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阜陽市文物管理所文峰塔護欄更新工程項目
采購需求
1、本工程項目按工程設計圖紙要求內容施工。
(1)施工地點:阜陽市文峰塔;
(2)工程內容:包括文峰塔護欄更新(青石雕刻,花紋精細,石質堅硬,按《阜陽市文峰塔欄桿維修工程設計》要求標準實施,負責實施。)及文峰塔舊護欄拆除、清運及基礎處理;
(3)控制價:12.24萬元
2、供應商資格有關要求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如果經營),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項目負責人***
3、工程工期
簽訂合同后三個月內必須完工
5、工程款支付
舊護欄拆除清運后支付合同款的30%,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的90%;余款作為質量保證金,一年內支付。
6、服務承諾
本工程保修期為一年;工程竣工后,由省文物專家組驗收,如驗收不合格拒付60%工程款。
7、報價依據
本工程由報價供應商依據采購人提供的工程設計圖紙、詢價采購函、澄清、補充文件、修改紀要中提出的工程技術、質量、工期、承包范圍、工程量清單、工器具及設備清單等要求,參照有關定額、費率標準及省、市現行有關規定,并根據市場價格及報價供應商實際情況編制工程報價、但其報價不得低于報價供應商成本價。清單工程量計算依據:《安徽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DBJ34/T-206-2005)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