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編號: | 靈政采【2009】0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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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 2009.05.12 |
截止日期: | 2009.05.14 |
招標代理: | 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 |
地 區: | 靈石縣 |
內 容: | 招標內容:復印機1臺、辦公桌椅20套、密集檔案柜44組。 |
受委托,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對以下貨物進行詢價招標采購,誠邀具有法人資格,在國內注冊生產或銷售采購所需貨物,且有售后服務能力的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積極參加。
招標項目:
復印機及密集架等項目 靈政采【2009】036號
招標內容:復印機1臺、辦公桌椅20套、密集檔案柜44組。
投標人資質要求:(必須具備法人資格)
1、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紅章附詢價文件)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蓋紅章附詢價文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蓋紅章附詢價文件)
投標截止時間:
2008年5月14日下午17:00前;
聯系方式***
地 址:***
電 話:***
項 目 名 稱:政府采購
詢 價 編 號:靈政采【2009】036號
詢 價 貨 物:復印機及密集架等項目
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供 貨 商 須 知
:
受委托,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有關規定,詢價采購復印機及密集架等項目貨物。
一、“三包”內容按國家規定辦。
二、交貨時間、地點:甲方指定。
三、驗收方式:由供需雙方并采購中心人員共同驗收。
四、付款:驗收合格后七個工作日付款。
五、請掛號件回復或密封送達《詢價采購貨物一覽表》,并附企業營業執照(必須具備法人資格)、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資質證件復印件及具體聯系人***
六、務于2009年5月14下午17:00日前寄至山西省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屆時公開比價,按照低價中標原則確定成交商,并發出《中標通知書》通知中標供貨商簽訂合同。
七、中標結果請投標人登陸www.lsxzfcg.com查詢。
地 址:山西省靈石縣天石大廈西九層政府采購中心
聯 系 人***
郵 編:031300
聯系電話***
傳 真:0354--7618815
詢價采購貨物一覽表
(第一包)
名稱貨物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 價 金 額 備 注
復印機 佳能iR2018i含打印功能,帶輸稿器,雙面器 臺 1
合計(大寫): ¥: 元
請詳閱供貨商須知,并準確填寫報價欄,不得涂改,若有變動,須加蓋公章。
我方已詳閱并同意須知內容有意參與本次詢價采購。
供貨商(公章) 法人 (章)
年 月 日
詢價采購貨物一覽表
(第二包)
名稱貨物 規 格 型 號 單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備 注
密集檔案柜 優質冷扎板厚0.6mm,隔層板厚度1.0mm,鋼材經過噴砂除銹處理,優質塑粉靜電噴塑,漆膜硬度高,附著力強,撫感度好,每組6層。 組 44
辦公桌 1.4M×0.7M
高密度,貼木皮 張 20
辦公椅 弓型椅、鐵架、進口西皮面 張 20
合計(大寫): ¥: 元
請詳閱供貨商須知,并準確填寫報價欄,不得涂改,若有變動,須加蓋公章。
我方已詳閱并同意須知內容有意參與本次詢價采購。
供貨商(公章) 法人 (章)
年 月 日
靈石縣政府采購項目
詢 價 采 購 合 同
采購單位: (以下稱“甲方”)
供 應 商: (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的招標結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標的
供貨一覽表
貨物名稱 規 格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金 額 備 注
合計:(大寫) ¥: 元
第二條:合同總價款
本合同下貨物總價款為人民幣 元(大寫) 。
本合同總價款是貨物設計、制造、包裝、倉儲、運輸、裝卸及驗收合格買方獲得使用許可證之前及保修期內備品備件發生的所有含稅費用。
本合同總價款還包含乙方應當提供的伴隨服務/售后服務費用。
本合同執行期間合同總價款不變。
第三條 質量保證
1、乙方所提供的貨物的技術規格應與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規格相一致;若技術性能無特殊說明,則按國家有關部門最新頒布的標準及規范為準。
2、乙方應保證貨物是全新、未使用過的原裝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應保證其提供的貨物在正常使用和保養條件下,在其使用壽命內具有良好的性能。貨物驗收后,在質量保證期內,乙方就對由于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所發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負責,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包裝要求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該包裝應適應于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銹和和防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指定地點。由于包裝不善所引起的貨物損失均由乙承擔。
2、每一包裝單元內應附詳細的裝箱和質量合格憑證。
第五條 交貨和驗收
1、乙方應在2009年 月 日前按時保質保量向甲方交付貨物,交貨地點: 。
2、乙方交付的貨物應當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投標文件所規定的貨物、數量和規格要求。乙方不得少交或多交貨物。乙方提供的貨物不符合招標文件和合同規定的,甲方有權拒收貨物,并給甲方貨物總額5%的經濟賠償。由此引起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3、貨物的到貨驗收包括:型號、規格、數量、外觀質量、材質證明書及貨物包裝是否完好。
4、乙方應將所提供貨物的裝箱清單、材質證明書、用戶手冊、原廠保修卡等到交付給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貨物及本款規定的單證和工具的,視為未按合同約定交貨,乙方負責補齊,因此導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5、甲方、乙方并同采購中心在到貨后(10)個工作日內對貨物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甲方、乙方并同采購中心共同簽署驗收單并加蓋單位公章。招標文件對檢驗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驗收不合格,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乙方應無條件賠償甲方一切經濟損失。
6、貨物驗收的標準:按行業標準、廠方出廠標準和乙方投標文件的承諾(詳見合同附件載明的標準,并不低于國家相關標準)。
第六條 伴隨服務/售后服務
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三包”規定經及合同所附的“服務承諾”提供服務。
第七條 貨款支付
1、本合同項下所有款項均以人民幣支付。
2、如合同項下的采購資金系財政撥款資金,在乙方向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后的7個工作日內由靈石縣財政局撥付款項到甲方帳戶:
(1)經甲方蓋章確認的發票復印件;
(2)經甲方及采購中心簽署的驗收單。
3、經需方組織有關技術人員驗收合格后的7個工作日內付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貨物、拒付貨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償付合同總價的5%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貨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償付欠款總額的5‰滯納金,但累計滯納金總額不超過欠款總額的5%。
3、如乙方不能按時按量交付貨物,甲方有權扣留全部履約保證金;同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4、乙方逾期交付貨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額的5‰的滯納金。如乙方逾期交貨達(30)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達乙方時生效。
5、乙方所交付的貨物品種、型號、規格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甲方有權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貨款總額5%的違約金。
6、乙方承諾的或國家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取兩者中最長的期限),如經乙方兩次維修或更換,貨物仍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有權退貨,乙方應退回全部貨款,并按第3款處理,同時,乙方還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向甲方交付履約保證金的,應按應交付履約保證金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的支付不影響乙方應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
8、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和“服務承諾”提供伴隨服務/售后服務的,應按合同價款的5%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9、乙方在承擔上述4-7款一項或多項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時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項違約責任并不表明甲方放棄追究乙方該項或其他違約責任。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除《政府采購法》第49條、第50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轉讓其就履行的合同義務。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1、因貨物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的,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對貨物質量進行鑒定。貨物符合標準的,鑒定費由甲方承擔,反之,則由乙方承擔。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在履行合同期間,乙方人員所發生的一切傷亡事故均由乙方負責。
4、在履行合同后,因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的所有事故由乙方負責。
5、在仲裁期間,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各執一份。
3、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為甲方的集中采購機構,根據甲方的授權代其采購確定乙方為中標單位,但不承擔本合同規定的甲方權利和義務。
4、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進行解釋。
甲方(采購人): (蓋章) 乙方(供應商):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集中代理機構:靈石縣政府采購中心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日 期:二〇〇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