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編號: | GDC22-20081215100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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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 2008.12.16 |
截止日期: | 2008.12.19 |
招標業主: | 公安部政府采購辦公室警用裝備政府采購中心 |
地 區: | 上海市 |
內 容: | 長排警示燈(含警報器) 套 500 |
公告日期: 2008-12-16 16:47:38
項目名稱: 公安部政府采購辦公室警用裝備政府采購中心長排警示燈(含警報器)采購項目
項目編號: GDC22-200812151000008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受采購單位 公安部政府采購辦公室警用裝備政府采購中心 委托,
對下列貨物及服務進行電子政府采購,現邀請合格投標人進行投標。
電子投標開始日期: 2008-12-16 16:47:38 采購單位: 公安部政府采購辦公室警用裝備政府采購中心
電子投標截止日期: 2008-12-19 16:47:38 聯系人***
送貨地點: 上海建國西路75號 聯系電話***
到貨時間:
采購結果公告后 10 天 聯系郵件: 012danwei@sina.com
預算金額: 保密 剩余時間:
備注信息: 1、除采購人在采購公告中提出的服務要求外,供應商在報價時提出的額外贈送設備和配件、提前供貨等優惠條件在評審時不予考慮。
資質要求: 1、產品必須通過公安部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的檢測,并提供檢測報告
2、投標商必須保證產品每天持續工作時間不低于16個小時,質量保證期一年
3、投標商必須免費負責產品安裝
4、投標商資格:
(1)、 投標人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2)、投標商必須是警燈生產廠家或授權的代理企業,能提供24小時換修服務。
(3)、具有類似項目的業績。
商品分類 參考品牌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最高限價 基本描述
長排警示燈(含警報器) 套 500 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