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05.12.21 |
---|---|
截止日期: | 2005.12.26 |
招標業主: | ;廣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
招標代理: | 廣州珠江工程建設監理公司 |
地 區: | 廣州市 |
1、業主名稱:廣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2、招標代理機構:廣州珠江工程建設監理公司
3、工程項目名稱:
廣州市新光快速路瀝青路面工程(新滘南路至光明北路段)施工第 標段
4、建設地點:廣州市新光快速路
5、工程概況:新光快速路由天河區花城大道至海珠區新港中路段及海珠區新滘南路至番禺市橋光明北路段兩段組成,其中天河區花城大道至海珠區新港中路段長約3.1公里,海珠區新滘南路至番禺市橋光明北路段長約15.4公里,全線規劃路寬60米。
6、資金來源:企業自籌和銀行貸款
7、工期:122日歷天
8、招標內容及標段的劃分:
8.1招標范圍為海珠區新滘南路至番禺區光明北路段(長約15.4公里)的道路工程路面結構的上基層(含上基層)以上面層部分及橋梁工程橋梁鋪裝層(不含鋪裝層)以上面層部分的瀝青混凝土攤鋪。
8.2本次招標劃分為兩個標段:
第一標段:全長約9公里
第二標段:全長約6公里
9、投標人資格預審合格條件(同時具備):
9.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9.2具有在廣州地區承接工程的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或一級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或一級以上;或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9.3在廣州市建設委員會辦理了年度備案,具有符合時效的《廣州市建筑業企業登記備案證書》。
9.4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
9.5項目經理必須為一級項目經理資質(或一級建造師),必須符合穗建筑【2003】11號文規定,并具備高級職稱或以上,擔任類似工程項目經理1個項目以上。
9.6企業2003年10月~2005年10月在廣東省內施工過質量合格的符合有關資質承接范圍內的單項合同里程10公里的高速公路路面工程或單項合同里程10公里的城市快速路路面工程(必須提供相關的業績證明,包括竣工驗收報告、施工合同等相關資料,有關業績方面資料的原件備查;若未能提供原件的,需有原業主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才予認可)。
9.7沒有因為腐敗或欺詐行為被政府或業主宣布取消投標資格且仍在處罰期內。
9.8企業從2002年~2005年沒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文件為準)。
9.9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9.10其他資格預審合格的強制性要求詳見附表1及附表2。
10、投標人的資格審查采用資格預審擇優方式。
10.1符合投標人資格預審條件的申請人投標人可以同時參加上述兩個標段的投標,但只能中其中一個標段;
10.2招標人將按照資格預審合格條件進行資格預審,
10.2.1若各標段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超過20名時(大于12名,含20名),由資格審查委員會通過擇優排序選取得分按從高至低排序前12名投標申請人為正式投標人;
10.2.2若各標段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超過20名(不含20名)時,由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合格的所有申請人通過擇優排序,從前20名中隨機抽取12名投標申請人確定為正式投標人;
10.2.3若各標段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大于5名(含5名)且不超過12名(含12名),則各標段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均成為相對應標段的正式投標人;
10.2.4若各標段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足5名(不含5名)時,則依法重新公告。
10.2.5資格預審合格的其他條件及擇優評分表詳見附件《資格預審文件》,可在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互聯網站下載。
11、投標單位報名時需同時遞交的資料:
11.1《廣州建設工程投標報名申請表》(每個標段原件一式一份,不需裝訂);
11.2投標申請公函原件;
11.3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
11.4《廣州市建筑業企業登記備案證書》復印件;
11.5《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1.6按《資格預審文件》要求和內容編排并裝訂成冊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每個標段一正一副,在封面右上角標注“正本”或“副本”字樣,分別注明所投標項目名稱及標段。如招標人有提供格式的應參照格式要求填報,提交的資料應參照上述順序打上頁碼,附上目錄。注:所提供的資料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12、投標報名及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地點: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地址:***
13、接受報名及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時間(北京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2005年12月23日及12月26日
上午9:00時~11:30時,下午2:00時~4:00時
14、聯 系 人***
電話:***
傳真:***
地址:***
廣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附表1 強制性標準(本項目最低限度主要人員要求)
人 員 |
數 量 |
資 質 要 求 |
項目經理 |
1人 |
具有一級項目經理(或一級建造師)證書,高級職稱或以上,擔任類似工程項目經理1個項目以上。 |
總工程師 |
1人 |
高級職稱,有類似工程工作經驗。 |
計劃負責人 |
*** | 中級職稱或以上,有類似工程工作經驗。 |
財務負責人 |
*** | 會計師,有類似工程工作經驗。 |
質檢工程師 |
1人 |
中級職稱或以上,有類似工程工作經驗。 |
道路工程師 |
2人 |
中級職稱或以上,有類似工程工作經驗。 |
測量工程師 |
2人 |
中級職稱或以上,有類似工程工作經驗。 |
試驗工程師 |
1人 |
中級職稱或以上,有類似工程工作經驗。 |
機械工程師 |
1人 |
中級職稱或以上,有類似工程工作經驗。 |
附表2 強制性標準(投入本項目的關鍵設備最低要求)
設備(儀器)名稱 |
規格、功率、及容量 |
單位 |
數量要求 |
自有或自建強制式瀝青攪拌站 |
生產能力為≥240t/h(業主不提供攪拌站建站場地) |
座 |
1 |
穩定土廠拌設備 |
≥200t/h |
座 |
2 |
基層攤鋪機 |
攤鋪寬度≥7m |
臺 |
2 |
瀝青混凝土攤鋪機 |
攤鋪寬度7.5m(其中2臺要求可自動伸縮調寬) |
臺 |
4 |
雙鋼輪振動壓路機 |
10~12t |
臺 |
4 |
輪胎壓路機 |
14t以上 |
臺 |
4 |
灑水車 |
可調節車速、噴灑量 |
輛 |
2 |
振動壓路機 |
18T以上(含18T) |
臺 |
4 |
裝載機 |
2.0m3以上 |
臺 |
4 |
自卸汽車 |
8t以上 |
輛 |
15 |
平地機 |
160KW以上 |
臺 |
2 |
灑水車 |
|
輛 |
4 |
全站儀 |
|
臺 |
1 |
水準儀 |
|
臺 |
2 |
水泥電動抗折機 |
|
臺 |
1 |
膠砂攪拌機 |
|
臺 |
1 |
膠砂振動臺 |
|
臺 |
1 |
凈漿機 |
|
臺 |
1 |
沸煮箱 |
|
臺 |
1 |
2000KN壓力機 |
|
臺 |
1 |
300KN抗壓折折機 |
|
臺 |
1 |
路面深度構造儀 |
|
套 |
1 |
馬歇爾穩定度試驗儀 |
|
臺 |
1 |
瀝青針入度儀 |
|
臺 |
1 |
瀝青抽提儀 |
|
臺 |
1 |
瀝青混合料拌和機 |
|
臺 |
1 |
瀝青延伸度儀 |
|
臺 |
1 |
瀝青軟化點儀 |
|
臺 |
1 |
標準電動擊實儀 |
|
臺 |
1 |
瀝青旋轉薄膜烘箱 |
|
臺 |
1 |
瀝青蠟含量測定儀 |
|
臺 |
1 |
電子天平 |
|
臺 |
1 |
紅外線測溫儀 |
|
個 |
1 |
電動脫模器 |
|
臺 |
1 |
電動搖篩機 |
|
臺 |
1 |
干燥箱 |
|
臺 |
1 |
無側限試模 |
|
套 |
3 |
瀝青閃點儀 |
|
臺 |
1 |
瀝青粘度儀 |
|
臺 |
1 |
瀝青標準篩 |
|
套 |
1 |
電子恒溫水浴鍋 |
|
臺 |
1 |
路面標準篩 |
|
套 |
1 |